井研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井研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是井研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井研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關於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和《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14〕22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全縣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國有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包括:無償轉讓、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縣財政局是地方政府負責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制度建設、處置審批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縣財政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國有資產處置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縣財政局負責,並報告工作完成情況。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六條 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繼續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需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被設定為擔保物的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九條 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縣財政局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除房屋建築物、土地和機動車輛(船)、對外投資處置事項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事項外,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或重置價值在5萬元(不含)以下的資產處置,有主管部門的下屬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由縣財政局審批;
(二)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或重置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10萬元(不含)以下的資產處置,由縣財政局審批;
(三)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或重置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的資產處置,由縣政府審批。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由主管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單位申報。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以正式檔案向主管部門申報,並附相關材料;
(二)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提出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覆;
(三)報縣財政局備案。主管部門應當於批覆(發文)之日起10日內將批覆及相關資料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 由縣財政局和縣政府審批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單位申報。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以正式檔案向主管部門申報,並附相關材料;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以正式檔案向縣財政局或縣政府申報,並附相關材料;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提交的國有資產處置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後,以正式檔案報縣財政局或縣政府審批,並附相關材料;
(三)縣財政局審批。縣財政局對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或重置價值總計10萬元以下的進行審核批覆;
(四)縣政府審批。縣政府對一次性處置資產原值或重置價值總計在10萬元(含)以上的進行審批後,由縣財政局行文批覆。
第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申報一般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資產處置請示。請示應說明資產構成、數量、價值等基本情況、資產使用情況以及處置原因等內容;
(二)資產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車輛行駛證、股權證等憑據(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三)資產價值憑證。如:合法的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影印件等憑據(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或經縣財政局認定的資產價值清單(如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的資產卡片等);
(四)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資產,需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五)涉及資產產權轉讓的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行為,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四川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準確反映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使用、處置收入情況,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縣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國有資產集中處置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統一處置。
對行政事業單位重要事項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資產實行統一處置。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範處置行為。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並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辦公用房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八條 涉密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十九條 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處置行為。
第二十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國有資產包括:
(一)長期閒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涉及的資產;
(三)隸屬關係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須移交方列出資產清單,與接收方辦理資產交接手續,並附資產權屬證明、相關批文等材料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縣財政局備案一份。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轉讓國有資產,除提供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二十三條 捐贈國有資產事項報告除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明確捐贈事由、捐贈對象、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的影響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接受的捐贈資產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並報告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五條 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是指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委託產權交易或拍賣機構等採取拍賣、招投標等市場競價的方式公開處置。經批准,下列情況可以採用協定方式處置國有資產:
(一)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國家行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之間轉讓,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
(三)拍賣時,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競買人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資產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八條 資產置換除提供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檔案和資料: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定為擔保物、置換協定、對方單位的營業執照、近期的財務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公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將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或拍賣機構刊登在縣級以上(含縣級)的主要報刊及產權交易和拍賣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國有資產出售信息的公告期應不低於20個工作日,自報刊、網站首次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開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以縣財政局核准(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或置換的參考依據。按相關規定,公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的價格需要確定在評估值90%以下的,按程式報縣財政局(主管部門)重新審批。
第五章 報廢報損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第三十一條 報廢國有資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鑑定。
第三十二條 達到國家和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不得報廢。
第三十三條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報損國有資產是指對發生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一)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國有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報損的國有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准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產報廢、報損處置,除提供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報廢、報損資產價值清單;涉及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提供鑑定檔案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檔案;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國有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檔案等材料。
第三十八條 經批准,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的醫療、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等其他涉及到社會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問題的設備,應由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予以回收。
第三十九條 貨幣性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六章 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
第四十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
第四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二條 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出借過程公正透明。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徵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納入公共預算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扣除相關稅費後,在10個工作日內全部繳入縣財政指定賬戶,由縣財政局開據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六條 縣財政局負責對主管部門在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可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檢查。
第四十七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實行國有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四十八條 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超越規定許可權對限額以上的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未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管理本系統的資產處置行為;
(四)未按規定程式申報,擅自處置本單位資產;
(五)隱瞞本單位資產處置,截留處置收入;
(六)弄虛作假,任意誇大(縮小)本單位資產損失;
(七)內外勾結、串通作弊,壓價處置本單位資產;
(八)暗箱操作、內部交易,私下處置本單位資產;
(九)資產處置收入未按規定程式及時、足額上繳;
(十)其他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有上述行為的,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對擅自處置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並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由縣財政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過去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