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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資產〔2024〕6號
省級各行政事業單位:
為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我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1月19日
內容全文
為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省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和原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及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二)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並根據批覆及時處置相關資產,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四)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係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後予以處置。被設定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五)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二、處置內容和程式
(六)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1.因技術原因等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2.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3.因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需移交的;
4.涉及盤虧等損失的;
5.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6.長期低效運轉、閒置、超標準配置資產;
7.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式:
1.申報。行政事業單位提交資產處置申請檔案、資產清單等有關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2.審核或審批。省財政廳、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或審批。其中屬於省財政廳審批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以檔案形式轉報省財政廳。
3.處置。行政事業單位取得資產處置事項批覆後,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資產處置、上繳處置收入,並辦理產權變更或註銷手續。
4.結果備案及賬務處理。處置完成後,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將處置結果進行登記備案,並按照行政事業財務規則和政府會計制度,根據資產處置事項批覆檔案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和變更登記資產台賬,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申報、審核、審批、結果備案等,均應實行網上辦理。由省財政廳審批事項需同步報送書面材料。
(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國有資產時,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准或者備案。評估結果作為市場競價或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三、處置許可權和職責
(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由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分別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審批。
(十一)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處置按照《浙江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浙江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浙江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省級事業單位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批。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省級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等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批。
(十三)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行政事業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後1個月內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及相關流程報主管部門或省財政廳備案。
(十四)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外,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1.房屋、土地使用權、股權的處置。涉及單獨土地使用權及劃撥用地用途發生變化的,主管部門需事先報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同意。
2.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發生的整體資產處置;
3.跨級次、跨區域或向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
4.單位資產賬面原值或批量資產賬面原值(以下簡稱“資產原值”)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對外捐贈;
5.未達使用年限但經鑑定符合淘汰報廢條件的資產原值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不含房屋)報廢;
6.未達使用年限但經認定不再繼續使用的資產原值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核銷;
7.其他資產原值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損失核銷等。
(十五)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行政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自行審批:
1.資產原值50萬元以下的對外捐贈;
2.未達使用年限但經鑑定符合淘汰報廢條件的資產原值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不含房屋)報廢;
3.未達使用年限但經認定不再繼續使用的資產原值500萬元以下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核銷;
4.其他資產原值5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損失核銷等;
(十六)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內控制度規定自行審批:
1.已達使用年限並且符合淘汰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不含房屋)報廢;
2.已達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核銷;
(十七)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許可權內根據實際及時處置國有資產。一個月度內分散處置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按同一批次匯總計算批量價值。
四、處置方式和要求
(十八)無償劃轉(調撥)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權、使用權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長期低效運轉、閒置、超標準配置等可無償劃轉(調撥)資產原則上應通過“公物倉”實行集中收儲、調劑共享。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調撥)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1.無償劃轉(調撥)申請檔案;
2.單位內部審批材料或集體決策材料;
3.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4.國有資產產權證明(如資產信息卡片、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專利證、著作權證、擔保/抵押憑證、債權或者股權憑證、投資協定等憑據的複印件等)(下同);
5.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併、分立、改制的批文,資產清查報告(因單位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的原因發生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不需要提供資產清查報告);
6.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定;
7.其他相關材料。
(十九)對外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願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合法財產贈予合法受贈人的行為。對外捐贈只限於公益性捐贈和救濟性捐贈。實物捐贈原則上應通過“公益倉”實施。
除政府特定對外捐贈任務外,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閒置資產或者已淘汰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於對外捐贈。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1.對外捐贈申請檔案,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國有資產構成及數量、交接程式等;
2.單位內部審批材料或集體決策材料;
3.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4.國有資產產權證明;
5.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
6.受贈方的基本情況和雙方草擬的捐贈協定;
7.其他相關材料。
(二十)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變更國有資產占有權、使用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定方式。
在公開交易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首次公開交易的意向交易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當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含90%)時,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重新審批確認後方可繼續交易;低於評估結果80%(含80%)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提交差異較大的原因分析,重新評估並按規定許可權審批確認後交易。交易事項完成後,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將交易結果及有關情況報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1.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檔案;
2.單位內部審批材料或集體決策材料;
3.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4.國有資產產權證明;
5.國有資產評估報告;
6.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7.出售、出讓、轉讓契約草案、意向性協定,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8.其他相關材料。
(二十一)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只涉及用於補差價的貨幣性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置換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1.置換申請檔案;
2.單位內部審批材料或集體決策材料;
3.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4.國有資產產權證明;
5國有資產評估報告;
6.置換方案,包括雙方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設定擔保情況,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報告等;
7.置換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定;
8.其他相關材料。
(二十二)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家鑑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固定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註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的設備和辦公家具報廢應按照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執行。其他固定資產應參照《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套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17〕4號)折舊年限標準執行。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經批准報廢的實物資產,除放射、危化、涉密資產可按相關規定處理外,原則上按集約環保的原則依法無償劃轉至浙江省環保集團有限公司,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實行劃轉的,另行報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後可自行處置;異地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廢由單位自行處置。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鑑定。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1.報廢申請檔案;
2.單位內部審批材料或集體決策材料;
3.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4.國有資產產權證明;
5.有關部門、專家出具的未達使用年限提前報廢的技術鑑定材料及處理意見;
6.其他相關材料。
(二十三)損失核銷是指由於發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失等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註銷或資產價值核銷的處置行為。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等報損,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等核銷。
損失核銷應符合《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有關要求。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生或發現國有資產損失的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挽回損失,並迅速組織力量查明原因,核實資產損失損壞情況,進行責任認定。
1.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存貨、固定資產的報損,以及無形資產的核銷,應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1)損失核銷申請檔案;
(2)單位內部審批材料或集體決策材料;
(3)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4)國有資產產權證明;
(5)國有資產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技術鑑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國有資產損毀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國有資產被盜的結案證明等;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國有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部門的房屋拆除檔案、雙方擬訂的房屋拆遷補償意向書;
(7)涉及仲裁或訴訟的,提供生效的裁定書或判決書;
(8)其他相關材料。
2.事業單位申請擔保(抵押)過程中形成的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1)損失核銷申請檔案;
(2)單位內部審批材料或集體決策材料;
(3)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4)擔保(抵押)過程中形成的國有資產損失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5)涉及仲裁或訴訟的,提供生效的裁定書或判決書;
(6)其他相關材料。
(二十四)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涉及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照事業單位出資企業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五、處置收入
(二十五)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出讓、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佣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有關規定及時上繳省級財政。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以及占地補償收益,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省級財政。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公有住房按現行房改政策出售取得的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省級事業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六、監督檢查和追責
(二十六)省財政廳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事業單位要落實國有資產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資產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對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自查。
(二十七)省財政廳、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式;
2.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
3.採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4.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5.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6.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七、其他
(二十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依照本辦法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三十)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對外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貨幣形式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一)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國有文物文化資產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二)行政事業單位的不良資產、確實無法實現盤活的低效閒置資產,以及事轉企改革中的剝離資產,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可探索通過國有資產集中運營管理平台進行盤活。
(三十三)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有關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資產〔2010〕1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資產〔2018〕8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一)制定背景
2010-2011年,省財政廳圍繞國有資產管理的配置、使用、處置、收入收繳等各環節,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辦法,對規範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政府會計制度和“放管服”改革的推進,以及為貫徹落實2021年國務院公布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精神,有必要對全省及省級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體系進行修訂完善。2022年,我們已經修訂了《浙江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在此基礎上,2023年省財政廳對《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二)制定依據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政府會計準則》。
二、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一)主要內容。
《辦法》共包含七部分三十三條內容,對適用範圍和原則、處置內容和程式、處置許可權和職責、處置方式和要求,處置收入、監督檢查和追責等方面作出詳細闡述和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適用範圍和原則。
《辦法》明確處置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範圍和處置原則。
2.處置內容和程式。
《辦法》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符合處置的七種情形和國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式。
3.處置許可權和職責。
突出放管結合,《辦法》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由省財政廳、主管部門、單位按許可權分級審批。
4.處置方式和要求。
《辦法》明確無償劃轉(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方式的概念,並對各種處置方式需提交的申請材料作出具體規定。
5.處置收入。
《辦法》明確處置收入的概念,對處置收入收繳作出管理規定。
6.監督檢查和追責。
《辦法》明確省財政廳、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違法違規情形和法律責任。
7.其他方面。
《辦法》明確適用和不適用本《辦法》的情況。
(二)政策舉措。
1.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重點資產管理。
一是落實主體責任,放寬審批許可權。按資產類別或處置情形,規定主管部門和單位處置審批許可權,將授權審批金額從20萬元提高到了50萬元(對外捐贈處置方式)和500萬元(無償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方式)。二是突出科技領域自主管理。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自主審批、處置收益留歸單位等規定。三是強化重點資產管理。省財政廳將工作重心放到房屋、土地、股權處置等重點資產的審核把關上。
2.貫徹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嚴格處置條件。
一是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的實物資產應當利用閒置資產和已報廢但仍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於對外捐贈。二是要求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資產,應繼續使用。
3.加大資產盤活力度,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和調劑使用。
一是明確長期低效運轉、閒置、超標準配置等的資產原則應通過公物倉實行集中收儲、調劑共享。二是提出行政事業單位的不良資產、確實無法實現盤活的低效閒置資產、以及事轉企改革中的剝離資產,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可探索通過國有資產集中運營管理平台進行盤活。
三、適用範圍及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及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