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為了規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6號)等有關規定,參照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穗財規字〔2017〕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越秀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越秀區財政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區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統稱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適用本法。用於拆遷安置的房屋資產,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不適用本辦法。安置房處置辦法由征拆工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以下簡稱資產處置),是指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產權核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含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健全國有資產處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六條 需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係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
  第七條 單位主管部門或區財政部門出具的資產處置批覆檔案,是作為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制定資產配置計畫、區財政部門安排預算資金以及辦理政府採購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 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執行上級部門相關決策而發生的資產處置事項,原則上應在機構改革檔案或上級部門決策下達後3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未能在3個月內完成資產處置審批手續的,應書面向財政部門報告相關原因並申請延長時限。
  第九條 涉密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範圍和程式
  第十條 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證明確需繼續使用或已被新購置具有同類用途資產替代的資產以及其他閒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常用公用設施、房產和公務用車等資產;
  (三)已超過規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按照《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表》(見附屬檔案1)確定,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經科學論證(報廢理由、依據等)或技術鑑定確需報廢的固定資產;
  (五)單位因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六)盤虧、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單位申報。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提交正式檔案向主管部門申報,並附相關材料。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應委託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屬於主管部門許可權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批覆;屬於區財政部門許可權的,由主管部門以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區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覆,屬於區政府審批許可權的,由區財政部門按規定上報審批。對資產單位價值(指賬面價值,下同)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或屬於區政府批准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辦理核准手續。
  (四)資產處置。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憑批覆檔案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屬於權屬變更的,應及時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同時根據處置憑證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
  第三章 無償調撥
  第十二條 無償調撥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無償調撥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資產在本部門內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調撥的,屬於房屋建築物和土地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它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1.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併、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係等原因發生資產產權或占有、使用權轉移;
  2.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的調撥;
  3.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政府級次之間的調撥;
  4.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撥給國有非行政事業單位。
  (三)屬於第(二)款第2項情形且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以及屬於第(二)款第3、4項情形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無償調撥申請檔案(原則上由調出單位提供)、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及調出單位和接收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會議紀要複印件;
  (二)《國有資產調撥通知書》和《國有資產調撥明細表》(見附屬檔案2)一式六份;
  (三)能夠證明調撥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四)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調撥資產的,提供相關批文以及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五)由接收單位發起的資產調撥需求,提供接收單位的資產需求函和清單;
  (六)屬於房產、車輛和有配置標準的常用公用設施調撥,還應提供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七)經國家、省、市、區政府批准調撥資產的,須提供有關批准檔案;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向區外有關單位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無償調撥的,應當符合中央、省、市、區政府或上級財政部門對資產調撥事項的相關要求或規定。
  第四章 有償轉讓
  第十六條 有償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以出售方式出讓所有權(產權、股權)或占有、使用權,並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有償轉讓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轉讓房屋建築物、土地、飛機、機動車輛、機動船隻等國有資產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單位價值或批量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二)轉讓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所辦企業產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中產權轉讓致使轉讓方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定。
  (三)轉讓其他資產的,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位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償轉讓申請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及資產轉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會議紀要複印件;
  (二)有償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見附屬檔案3)一式四份;
  (四)能夠證明轉讓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六)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九條 資產有償轉讓應當在經市政府批准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確實無法通過公開交易轉讓的,經區政府批准可採取協定轉讓方式進行。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值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當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價值的90%(不含90%)時,應當暫停交易,由產權單位重新委託第二家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標的物進行重新評估,並按規定許可權報區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重新審批,經審批後的評估價格作為新一輪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對外捐贈
  第二十條 對外捐贈是指國有資產以捐獻、贈與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外捐贈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捐贈房屋建築物和土地資產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二)捐贈其它資產的,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1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及捐贈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會議紀要複印件;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三)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等;
  (四)上級部門、主管部門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檔案;
  (五)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的資產應為本單位不適用的實物資產,原則上用於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用途。
  第六章 資產置換
  第二十四條 置換是指國有資產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進行交換的行為,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五條 置換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資產在本部門內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置換,屬於房屋建築物和土地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它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1.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置換;
  2.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政府級次之間置換;
  3.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與非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之間置換。
  第二十六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置換申請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及置換申請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會議紀要複印件;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三)置換雙方草簽的置換協定;
  (四)能夠證明置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五)置換雙方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是否已被設定為擔保物等情況說明;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經國家、省、市、區政府批准置換資產的,須提供批准檔案;
  (九)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涉及房屋徵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徵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
  第七章 資產報廢
  第二十八條 資產報廢是指根據有關規定或經技術鑑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報廢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超過規定可更新年限需報廢的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二)屬於房屋建築物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三)其它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的資產,因工作實際確需報廢的,單位價值在10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位價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第三十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報廢申請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及報廢申請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會議紀要複印件;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三)能夠證明報廢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四)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的資產,單位價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提交已在主管部門網站(或區政府入口網站本部門信息欄目)公示擬處置資產清單(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相關證明;
  (五)屬於房屋、電梯、鍋爐等資產的,提交專業技術部門鑑定報告;
  (六)有專業維修機構維修記錄的,提供維修機構出具、並經使用單位確認的維修證明;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報廢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檔案、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定;
  (八)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經審批同意報廢的資產,根據資產性質和種類,按照以下不同的方式處理:
  (一)集中處理。電視機、電冰櫃、洗衣機、空氣調節器和微型計算機等屬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為避免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無論金額大小一律實行集中處理,交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實行集中拆解。
  (二)公開交易。對於殘值較高的報廢資產,鼓勵通過公開交易的方式進行處置。根據資產報廢處置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或區財政部門審批後,由單位交由經市政府批准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公開交易。
  (三)直接處理。對於殘值不高、或者不適合公開交易的報廢資產,由各單位按照規定交由有資質的回收公司直接回收;對於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報廢資產,可交由區接收社會捐贈工作站處置。
  第八章 資產報損
  第三十三條 報損指對已發生的資產盤虧、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第三十五條 報損資產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 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損失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二) 其它資產報損,單位價值10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盤虧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一次批量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盤虧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區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損,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報損申請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及報損申請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會議紀要複印件;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三)能夠證明盤虧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等)及產權證明;
  (四)由於盤虧造成的存貨、固定資產損失,提供資產盤點單、盤虧情況說明、盤虧價值確定依據、賠償責任認定和經濟賠償證明等;
  (五)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資產損失,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受災證明等);
  (六)屬於被盜造成的資產損失,提供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相關證明);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中的應收款項呆賬損失核銷,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註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法院的破產公告、破產清算檔案、市場監管部門的撤銷註銷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檔案;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法律檔案;
  3.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檔案;
  4.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或者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提供專項說明和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債務人在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提供境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
  (八)對外投資損失核銷,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被投資企業投資期限屆滿、依法宣告破產、被撤銷註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情況造成難以收回的對外投資,提供法院的破產公告或者破產清算的清償檔案、工商部門的撤銷註銷檔案、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等檔案;
   2.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檔案;
   3.對事業單位參股投資、金額較小、不具有控制權的對外投資,被投資單位已資不抵債且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的,提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准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第九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八條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徵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交易服務費等有關稅費後,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區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屬於股權轉讓等處置收入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1.單位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等處置收入,扣除本金、稅金、評估費和交易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後,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區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等處置收入,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稅金、評估費和交易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後,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形式為實物、無形資產的,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一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廣州市關於加強市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財經責任問責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4日止。

印發的通知

 越財規字〔2020〕1號
  廣州市越秀區財政局關於印發越秀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越秀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辦法執行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廣州市越秀區財政局
   2020年1月9日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
  為更加有效地規範和加強越秀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保障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公開、公平、公正,我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了本辦法。
  二、編制目的
  針對日常中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報手續不夠規範,資產報損歷史遺留問題較多,資產捐贈事項審批效率較低等問題,通過制定本辦法,達到以下目的:一是規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二是強化政策指引,健全完善國有資產處置制度體系;三是提高整體監管力度,規範國有資產調撥、轉讓、捐贈和報損事項。
  三、編制說明
  本辦法制定是以《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為基礎,參照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穗財規字〔2017〕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進行的。按照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完成了執行評估、徵求意見、廉潔性評估、集體審議、區司法局審查等程式,並經16屆79次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
  四、內容摘要
  本辦法適用於區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包括總則、處置範圍和程式、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資產置換、資產報廢、資產報損、收入管理、監督檢查、附則等十一部分。主要包括:
  (一)總則。闡述制定本辦法的政策依據、適用政策範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定義、資產處置遵循原則、國有資產處置程式。
  (二) 處置範圍和程式。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範圍、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三)無償調撥。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無償調撥的審批許可權和需提交的資料。
  (四) 有償轉讓。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償轉讓和事業單位股權轉讓的審批許可權和需提交的資料。
  (五)對外捐贈。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捐贈的審批許可權和需提交的資料。
  (六) 資產置換。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置換的審批許可權和需提交的資料。
  (七) 資產報廢。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廢的審批許可權和需提交的資料。
  (八)資產報損。明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損的審批許可權和相關要求,以及需提交的資料。
  (九)收入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各類資產處置收入。
  (十) 監督檢查。明確資產處置監督工作的原則和監督檢查機制,以及責任追究規定。
  (十一) 附則。明確本辦法執行範圍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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