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制定《廣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為了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結合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規章的規定,結合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門、省人大機關、省政府各部門(含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省政協機關、省檢察院、省法院、各民主黨派、省直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各人民團體及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省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及產權註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行為。
(一)無償調出,指以無償轉移的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
1.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上下級之間調撥;
2.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本部門內同級之間調撥;
3.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因隸屬關係改變而發生的資產上劃或下劃;
4.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併、分立、改制而發生的資產移交;
5.經國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資產調撥。
(二)出售、出讓、轉讓,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收取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三)置換,指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四)報廢,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經技術鑑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註銷產權的行為。
(五)報損,指對已發生的資產呆帳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按有關規定註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經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 擬處置的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
第七條 資產處置實行分類審批: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送審批。
(一)無償調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本部門內的資產調撥,且資產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除此之外的資產調出,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出售、出讓、轉讓。資產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原價)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置換。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在本部門內的資產置換,且資產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除此以外的資產置換,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四)報廢。固定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標準或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達到使用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使用年限可按照《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表》(附屬檔案1)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需要進行報廢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固定資產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進行報廢,且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固定資產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需要提前進行報廢,且單位價值(原價)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五)報損。資產單位價值(原價)2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原價)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由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資產單位價值(原價)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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