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處置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適用本辦法。社團組織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處置依照本辦法執行。
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以下簡稱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產權核銷與註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調撥(劃轉)是指以無償的方式變更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形式。
(二)出售、出讓、轉讓指以有償的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形式。
(三)對外捐贈是指以捐獻、贈送方式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形式。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四)置換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為主,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形式。這種處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五)報廢指由於國有資產已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或雖未達到使用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已不能或者不適合繼續使用,必須進行產權核銷的資產處置形式。
(六)報損指由於存貨、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核銷的資產處置形式,主要包括資產盤虧、毀損、對外投資損失以及房屋拆遷等其他非正常損失。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貨幣性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資產處置形式。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長期閒置不用、低效運轉、未經批准的超標準配置資產。
(二)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三)已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資產。資產使用年限由本辦法規定,其他未規定使用年限的,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沒有規定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因技術原因並經過技術鑑定或者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五)盤虧、毀損、對外投資損失、貨幣性資產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實行網上和紙質同步申報審批,具體程式如下:
(一)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本單位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通過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選擇要申請處置的資產,形成《資產處置申請單》(適用於固定資產的處置申請,非固定資產無需填寫),分別按許可權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或審批。
(二)單位向主管部門(指行政主管部門,下同)上報紙質的資產處置申請函,並附經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的《資產處置申請單》和有關材料(也可通過掃描上傳到系統)。資產無償調撥的,由調出方提出申請。
(三)屬主管部門審批的,由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系統操作,並通過系統將審批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屬財政部門審批的,由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紙質意見上報財政部門,同時在系統中進行操作。
(四)財政部門通過系統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批覆或上報,出具資產處置批覆檔案(含《資產處置審批結果表》)。
(五)除列入政府投資計畫的基建項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有關檔案要求,需要拆除房屋建築物以外,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萬元(指賬面原值,含5萬元,下同)且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或沒有規定使用年限,需報廢的固定資產,申請資產處置的單位應當委託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的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技術鑑定(現有鑑定機構無法進行鑑定的固定資產除外)。房屋、電梯、鍋爐和部分大型醫療設備等已確定法定鑑定機構的,按規定執行。
需委託技術鑑定的,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鑑定的對象、期限、程式、費用等事宜。
技術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作為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申請報廢固定資產的依據。
(六)按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單位應當委託政府招標確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須報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備案,其中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評估報告須報財政部門核准。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確定資產處置價格的參考依據。
(七)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後,單位根據批覆檔案和《資產處置審批結果表》,辦理資產處置手續:
1.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或置換的,調撥或置換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其中因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機構改革原因需調撥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自上級部門批准機構改革之日起3個月內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資產調撥手續。
2.資產出售或置換價值總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應當按規定委託政府招標確定的拍賣、交易機構和證券交易系統,採取拍賣、招投標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確實無法採取市場競價方式轉讓,經財政部門批准可採取協定轉讓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價格應以資產評估價為作價參考依據。擬交易價格低於評估價90%的,應當按規定許可權報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後交易。
3.資產報廢或捐贈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清理或捐贈手續。報廢仍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應委託政府招標確定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或按有關規定處置。
(八)單位按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或備案,對資產進行處置並在取得處置結果的有效憑證(如財政部門開具的處置收入上繳票據)後20個工作日內,憑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資產處置批覆檔案和有效憑證,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並及時辦理產權變動手續。
單位對外捐贈資產的,需憑財政部門的批覆檔案及受贈方出具的接收證明進行賬務處理。
(九)財政部門認為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的資產處置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應自接到申請備案檔案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同意備案的正式意見,並要求其限期更正。
單位申請資產處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的申請材料:
1.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檔案。
2.《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撥審批表》一式5份和《資產處置申請單》一式3份。
3.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如購貨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股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車輛行駛證、發改與城建主管部門的有關批文及房屋建築物紅線圖等。
4.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係等原因發生調撥資產或經國家、省、市政府批准調撥資產的,須提供有關批准檔案。
5.上級或主管部門批准無償調撥的檔案。
6.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出讓、轉讓的申請材料:
1.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檔案,包括出售、出讓、轉讓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2.《資產處置申請單》一式3份。
3.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如購貨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股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車輛行駛證、發改與城建主管部門有關批文及房屋建築物紅線圖等。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經主管部門備案或財政部門備案或核准的評估報告。
5.上級或主管部門批准出售、出讓、轉讓的檔案。
6.出售、出讓、轉讓契約草案,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7.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對外捐贈的申請材料:
1.對外捐贈申請檔案,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基本情況、交接程式等,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
2.《資產處置申請單》一式3份。
3.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如購貨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股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車輛行駛證、發改與城建主管部門有關批文及房屋建築物紅線圖等。
4.上級或主管部門批准對外捐贈的檔案。
5.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置換的申請材料:
1.資產置換申請檔案。
2.《資產處置申請單》一式3份。
3.置換雙方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書。
4.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如購貨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股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車輛行駛證、發改與城建主管部門有關批文及房屋建築物紅線圖等。
5.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經主管部門備案或財政部門備案或核准的評估報告。
6.對方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如是否擔保、凍結、查封等)。
7.對方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對方為法人的,提供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加蓋對方單位公章)。
8.國家、省、市政府或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批准置換的檔案。
9.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報廢的申請材料:
1.資產報廢申請檔案。
2.《資產處置申請單》一式3份。
3.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如購貨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股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車輛行駛證、發改與城建主管部門有關批文及房屋建築物紅線圖等。
4.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應進行技術鑑定的,須提供委託技術鑑定的協定和技術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現有技術鑑定部門無法進行鑑定的,應提供資產近兩年的維修記錄和維修費用憑單。
5.上級或主管部門批准報廢的檔案。
6.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報損的申請材料:
1.資產報損申請檔案。
2.《資產處置申請單》一式3份。
3.能夠證明盤虧、毀損、對外投資損失以及房屋拆遷等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及產權證明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如購貨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股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車輛行駛證、發改與城建主管部門有關批文及房屋建築物紅線圖、盤點表、資產保管人員說明、資產管理部門或財務、技術部門的處理意見等材料。因丟失、被盜或意外災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損失,還需提供公安部門、保險公司等出具的證明以及單位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責任的檔案。
4.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核銷,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被投資、擔保(抵押)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提供法院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破產公告以及財產清算報告。
(2)被投資、擔保(抵押)企業被依法關閉、投資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導致終止的,提供被投資、擔保(抵押)企業被依法關閉或終止的法律檔案、註銷或吊銷工商登記的證明以及企業財產清算報告。
(3)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檔案。
(4)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要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還應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覆檔案、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定、房屋安全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等;房屋建築物的附屬配套建築物,由於主體建築物拆遷、重建、倒塌等原因,造成附屬建築無法繼續使用而報損的,須提交與主體建築相應的證明檔案。
6.上級或主管部門批准報損的檔案。
7.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中的應收款項呆賬、壞賬損失核銷,提供下列材料:
1.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檔案。
2.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的,對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部分後仍不能收回的,提供法院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破產公告以及財產清算報告、工商部門註銷吊銷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檔案等。
3.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法院、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以及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法律檔案。
4.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檔案。
5.上級或主管部門批准核銷的檔案。
6.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單位申報處置的資產明細應與財政部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資料庫相一致。
處置資產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儲載體如計算機硬碟、複印機信息儲存部件等設備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和技術部門須先按有關保密規定進行處理,並提交已對涉密信息進行處理的證明。
固定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
(一)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和未規定使用年限且單位價值低於3萬元(不含3萬元)的固定資產處置,按以下許可權處理:
屬主管部門本部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審批,並報財政部門備案;屬下屬單位的資產,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處置,並報財政部門備案。除土地、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在本部門內各財政供給單位之間調撥、置換的,不受金額和資產性質的限制,由主管部門審批,並按季度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和未規定使用年限且單位價值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固定資產處置,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審批後處置。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分數額大小,一律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1.土地、房屋建築物、交通運輸設備等重大固定資產,文物陳列品的資產處置行為。
2.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係等原因發生的占有、使用權轉移。
3.跨部門、跨政府級次處置固定資產的,包括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不同政府級次之間處置,或單位資產調撥給非行政事業單位,單位資產與非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資產進行置換,單位對外捐贈資產等。
4.財政供給單位的資產調撥給非財政供給單位的。
5.政府部門組建的臨時機構或召開和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臨時機構撤銷或會議、活動結束時進行的資產處置。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有價證券損失核銷低於10萬元(不含1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核銷,並報財政部門備案;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經財政部門批准後核銷。
存貨損失核銷、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核銷、無形資產損失核銷等其他類資產損失核銷,核銷額低於20萬元(不含20萬元)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核銷,並報財政部門備案;核銷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逐級上報,由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經財政部門批准後核銷。
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收齊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按許可權審核、審批或上報。
法律、法規、規章對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資產處置收入是指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賠償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資產處置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現金形式的資產處置收入,在抵扣應繳納的稅金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鑑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後,餘額上繳財政,由財政統籌安排。其他形式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後報財政部門審批處理。
對經批准核銷的壞賬損失,實行“賬銷案存”,單位保留追償的權利和義務。
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出具的資產處置批覆檔案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制定資產購置計畫、財政部門安排預算資金以及辦理政府採購的參考依據,也是單位辦理房屋、車輛過戶、工商註冊登記和國有資產產權變更手續的依據。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如實反映和及時繳納資產處置收入,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資產管理職責,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下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監督管理,並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責任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單位附屬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按有關國有資產處置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關於置換時少量貨幣性資產的界定可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通常情況下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是否低於25%作為參考比例。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涉密。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制度規定出售房屋的行為,按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財政局頒布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