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 目的: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 原則:科學合理、規範高效、公開透明
  • 施行日期:2011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蘇財規[2010]22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在線上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級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各類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註銷的行為。
第四條  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科學合理、規範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與資產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建立公物倉管理、資產整合和共享共用機制。
(三)堅持產權清晰的原則,權屬關係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五條 省財政廳是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及監督管理。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對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等事項進行審批。
各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核審批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等事項,督促所屬單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情況。
各省級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各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的依據,也是各單位資產配置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 資產處置的範圍和方式
第七條 省級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閒置資產,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價值的資產;
(二)報廢、淘汰的資產,指已沒有使用價值、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或因超過使用期限和技術原因並經過技術鑑定,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指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征地、拆遷等原因發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指由於盤虧、呆賬,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貨幣性資產、債權、對外投資等;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對外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等。
(一)無償調撥是指以無償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二)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單位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行為。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四)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技術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五)報損是指已發生的資產盤虧、毀損、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核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六)對外捐贈是指將尚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的資產處置行為。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貨幣性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確認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章 資產處置程式
第九條省級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按照先報批後處置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或有關專業人員審核鑑定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送審批。
第十一條 資產處置事項,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報。對需處置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以正式檔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情況說明,提供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同時在“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報表》並提交。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的資產處置事項應進行調查核實,對應上報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在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交處置申請。
(三)審批。省財政廳、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或主管部門接到處置申請後,應對資產處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按許可權及時做出批覆。
(四)評估。對按《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須報審批部門核准或備案後,作為確定資產處置價格的參考依據。
(五)處置。申請單位在接到審批部門的批覆檔案後,按規定進行處置。其中需公開處置的資產,單位應委託經省財政廳確認的有資質的資產處置平台組織交易。
(六)賬務處理。資產處置活動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批覆檔案和相關資產處置機構的交易憑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據此辦理產權變動及過戶等手續。
(七)備案。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主管部門應對處置審批檔案及時報省財政廳備案,並於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將處置情況匯總報省財政廳;資產處置機構應於每季度末將本期資產處置結果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報資產處置事項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報送以下有關資料:
(一)擬處置資產的名稱、數量、單位、規格等基本情況;
(二)處置資產的權屬證明或財務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複印件應加蓋公章);
(三)報廢資產的技術鑑定,一般性通用設備由單位內部技術部門出具鑑定意見,專用設備由部門、單位委託國家專門技術鑑定部門出具鑑定報告,對於國家無專門技術鑑定部門的專用設備,其報廢、報損的鑑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出具書面意見。其中對未到使用年限提前報廢的資產,必須經過專家的技術鑑定,並提交資產報廢的專項說明。
(四)報損資產的核實,由單位內部提供盤點表、損失情況說明以及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准檔案等。
(五)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情況下處置資產的,須提供相關批文;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
第十三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一)非一級預算管理的省級單位、省垂直管理部門(不含省本級)處置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不含房屋及建築物、土地、機動車輛等專項資產),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實行一級預算管理的省級單位(不含省垂直管理部門、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本級)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置,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報省財政廳備案。
(三)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財政廳審批: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2、非一級預算管理的省級單位、省垂直管理部門房屋及建築物、土地、機動車輛等專項資產的處置;
3、非一級預算管理的省級單位、省垂直管理部門單項或批量價值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
4、經政府批准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處置;
5、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處置資產及跨部門、跨政府級次處置資產;
6、省垂直管理部門本級、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本級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省級垂管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授權下屬主管單位一定限額以下的審批許可權,授權金額需報省財政廳批准。
第五章 資產處置平台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建立或確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平台,包括建立公物倉、確認產權交易機構及專項資產交易平台。
第十六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對經批准處置的固定資產和貨幣性資產,應登記造冊,按規定移交至有資質的資產處置平台進行公開處置。
第十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電子廢物,按照江蘇省財政廳《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電子廢物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蘇財績[2009]137號)執行。
第十八條 各資產處置平台應根據審批部門的處置資產批覆,按規定的程式進行公開處置。符合資產評估行為的資產處置,交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如因特殊原因確需低於評估價格的,應報審批部門批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級主管部門在授權範圍內審批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檢查。
第二十條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級主管部門應建立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監督管理制度,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工作,主動接受省財政廳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應對本單位、本系統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中流失。
第二十二條 省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處罰。
(一)單位或個人不履行相應的處置程式、審批程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
(二)單位或個人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鑑證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評估結果失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資產處置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五)單位或個人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資產處置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的;
(七)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未按國家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繳入國庫或專戶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省級派駐外地及境外的辦事機構,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省級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2011]2號)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中涉及土地資產管理的相關問題,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江蘇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蘇財績[200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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