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浙江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促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行政事業單位高效履職,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高質量發展中推進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

2022年12月1日,浙江省財政廳印發了《浙江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 印發日期:2022年12月1日
檔案內容
浙江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促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行政事業單位高效履職,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高質量發展中推進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明確管理範圍和原則
(一)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及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二)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單位通過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二、建立分級分層分類的管理體制
(四)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分級分層分類管理”管理體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各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行使所有權;同級政府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所屬單位根據規定職責和許可權分層次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具有行業特性或需要重點管理的資產專設分類進行管理。
(五)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監管,負責制定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指導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六)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根據職責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有行業特性或需要重點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按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按規定開展資產績效評價。
三、科學合理地配置資產
(八)資產配置是指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責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合理選擇購置、建設、調劑、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九)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提供公共服務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配置資產。
(十)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資產配置標準是對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價格、等級技術性能以及使用年限所作的統一規定,是編制和審核資產配置預算、實施政府採購、評價單位資產配置合理性的重要依據。資產配置標準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制定並適時調整。
(十二)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實施;按職責許可權由國家或省有關職能部門統一制定配置標準的,從其規定。
(十三)對已制定配置標準的資產,各單位應根據規定的配置標準、同類資產存量、單位人員編制、內設機構、人員級別、特殊崗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等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確認該類資產編制數或配置計畫;對未制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按需從嚴控制。
(十四)對建築物、大型設備、開發建設的軟體等重點資產購建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程式,需要立項的,按照相關項目管理規定執行;配置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式。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十五)單位應根據完成職能的最低限度和最優標準,結合存量資產情況編制相關支出預算,不得超標超編配置資產;嚴格按照批准的資產配置預算組織實施,年度預算執行中如確需對已批准的資產配置預算作調整的,須按程式報批;購建資產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四、安全高效地使用資產
(十六)資產使用是指單位國有資產的自用、出租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等行為。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流程規範、風險可控、注重績效的原則,應保證依法履行職能、提供公共服務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十七)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十八)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資產台賬,對各種方式獲得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資產明細賬,進行會計核算;嚴把數量、質量關,不得形成賬外資產;對無法確定價值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或按名義金額入賬;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登記備查賬,反映資產實際狀況。
(十九)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暫估價值登記資產賬,辦理權屬登記,竣工財務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暫估價值。
(二十)單位應明晰資產權屬,加強產權保護,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的產權糾紛通過協商解決,也可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二十一)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按月和財務部門進行對賬,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年度終了,應當進行一次全面資產清查盤點。盤盈資產及時確認後登記資產卡片,盤虧資產按照資產處置流程辦理,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二十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1.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2.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5.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6.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二十三)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審批程式;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二十四)單位應充分運用“公物倉”“軟體共享倉庫”“大儀共享平台”等各類共享平台,在確保全全使用的前提下,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各類資產開放共享,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配置、資產績效、資金預算掛鈎聯動機制;資產所有方依法依規向資產共享使用方收取合理的成本費用。
(二十五)經批准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以及開展臨時性專項工作等需要的資產,主辦單位首先應當利用“公物倉”現有存量資產滿足配置資產需要,避免資產重複購置與浪費。確需購置的,應當按照資產配置管理程式報經批准;工作結束,資產應交回“公物倉”用於調劑或共享。
(二十六)資產出租是指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准以有償方式將國有資產使用權讓渡給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
(二十七)資產出租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經評估後,委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公開出租,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出租的,經審批同意可以其他方式出租。有權屬不清晰、被依法查封凍結、有爭議、不符合安全標準等情形的資產不得出租。
(二十八)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二十九)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三十)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轉結餘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進行境外投資的,應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五、嚴格規範地處置資產
(三十一)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報廢、報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三十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履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市場化原則進行。鼓勵結合綠色環保、物盡其用、公益慈善等要求探索集約化、專業化運營的處置、盤活新機制。
(三十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在國有單位之間,不得改變國有屬性;對外捐贈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執行,公益物資捐贈應通過“公益倉”實施;報損資產應進行責任認定,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出售、出讓、轉讓等市場化方式處置資產應委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產權交易機構等採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三十四)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對其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符合評估情形應當進行評估,提出資產處置方案,按規定程式報批。
(三十五)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等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在交易過程中,當意向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90%時,應當按規定許可權審核確認後方可繼續交易,低於評估結果80%的,應重新評估。交易事項完成後,單位應及時將交易結果及有關情況按規定進行備案。
(三十六)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根據內部控制規範,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通過依法設立的技術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經公示後可以不評估。
(三十七)單位處置資產的審批材料和處置結果證明材料是資產配置的參考依據,也是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資產處置業務完結應及時核銷資產台賬,進行相關會計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
六、及時足額上繳資產收入
(三十八)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收入包括:
1.資產處置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或賠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股權和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2.資產出租收入。指行政事業單位將其占有的國有資產出租所取得的收益。
3.對外投資收益。指事業單位將其占有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股利、紅利、利潤等收益。
(三十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對外投資收益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四十)單位不得自行設立國有資產收入過渡性賬戶。行政事業單位取得國有資產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應當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發票,並在扣除相關稅金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同級財政。
(四十一)國有資產收入、支出預算必須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報、審批程式執行。對年度預算執行中需要調整預算的,也必須按預算調整程式辦理。
(四十二)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確保國有資產收入應收盡收、應繳盡繳。
(四十三)單位占有的公有住房按現行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取得的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四)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七、客觀公允地評估資產
(四十五)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1.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2.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3.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4.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5.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6.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經批准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2.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分立;
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四十七)單位進行資產評估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依法執業。
(四十八)資產評估機構應根據行業自律要求,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業務報備並賦碼。單位應根據業務辦理需要將資產評估結果報送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備案。
八、建立完善國有資產報告制度
(四十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五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收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五十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五十二)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各部門應當每年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九、推進資產管理數位化
(五十三)省財政廳負責持續推進全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雲服務平台(簡稱資產雲)疊代升級,逐步融合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和預算管理一體化平台,對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行業協會業務備案系統,推進資產分類與編碼等資產數據和業務標準建設;建設全口徑國有資產資料庫,對接人大國有資產聯網監督系統,高效支撐全省國有資產報告工作。
(五十四)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和所屬單位應充分利用資產雲匯聚國有資產管理數據,豐富各類資產管理的套用場景,培育軟體和數據交易市場生態,探索資產最佳化配置和盤活新機制;加強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資產、人防工程、房產土地、車輛、大型儀器設備、軟體、數據等重點資產的基礎管理,細化分級分層分類國有資產管理模式;以全口徑國有資產大數據服務支撐部門預算編制,創新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結合模式。
(五十五)單位負責用數位化理念推動資產業務流程再造和制度重塑,完善內部資產管理功能,將責任落實到人,實現國有資產全口徑、全生命周期、全員管理。充分利用資產雲移動端推動資產業務“掌上辦”,提高資產管理工作效率。推動資產管理和單位辦公、財務、人事、內控等系統對接,提升軟體、數據共享水平,提升國有資產績效。
十、全面開展監督檢查
(五十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五十七)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五十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五十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六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十一)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六十二)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六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十一、嚴肅追究違法違規責任
(六十四)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式;
2.未經審批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3.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4.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式;
5.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6.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7.未按照規定設定國有資產台賬;
8.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六十五)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採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2.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3.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4.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六十六)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六十七)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其他相關規定
(六十八)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六十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的貨幣形式的資產管理,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七十)對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人防工程等重點資產和行業特點突出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分類制定具體辦法。
(七十一)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和許可權,並在執行中不斷調整和最佳化。
(七十二)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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