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浙江省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和規範浙江省公路資產管理,確保公路資產安全完整,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推進高水平交通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21〕83號)和《浙江省公路條例》等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交通運輸廳發布《浙江省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公路資產管理,釐清公路資產管理職責,完善公路資產管理制度體系,形成《浙江省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1月24日至12月1日。公開徵求意見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1月24日

內容全文

為加強和規範浙江省公路資產管理,確保公路資產安全完整,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推進高水平交通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21〕83號)和《浙江省公路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明確適用範圍、管理原則和職責分工
(一)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對其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資產的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公路資產,包括:
1.公路用地;
2.公路及構築物,含路基、路面、橋涵、隧道、公路渡口等;
3.公路附屬設施,含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定的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服務設施、綠化環保設施等。
獨立於公路資產,不構成公路資產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維護用房屋構築物、設備、車輛以及不再提供公共服務的公路設施,不屬於公路資產,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二)公路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
加強公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效銜接,建立新增公路建設項目、公路養護預算與資產存量掛鈎機制,將存量公路資產數據作為運維預算安排、新建項目決策的依據。
(三)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公路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管護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公路資產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公路資產管理綜合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資產報告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路資產行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轄區管護單位開展公路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路資產報告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或審批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組織指導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資產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管護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的清查登記、入賬核算、養護運營、收入收繳、資產報告等工作;辦理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報批手續;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科學配置公路資產
(四)各地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公路發展規劃、公路資產存量情況、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科學配置公路資產。
(五)公路資產配置方式包括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下同)、受讓、移交等。
(六)各地以建設、受讓方式配置公路資產的,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堅決遏制新增隱性債務,並明確公路資產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七)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在交付使用時確認為公路資產並按規定進行核算。
(八)通過移交方式形成的公路資產,由劃出方履行劃轉審批程式,接收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出具同意接收意見,落實管護單位,並做好登記入賬工作。
收費公路經營期限屆滿後,公路、公路附屬設施以及服務設施應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三、加強公路資產養護與使用管理
(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監督轄區管護單位做好公路資產的養護工作。
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公路資產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以及應急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十)政府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養護經費由財政預算保障。
(十一)具有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資格的管護單位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公路資產運營管理和日常養護等服務事項,並在購買服務契約中約定相應責任和義務。
(十二)公路的收費權可以依法轉讓,但必須嚴格控制,確需轉讓的,應當綜合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收費公路管理要求履行審批程式。同一收費公路項目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可以合併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
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轉讓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受讓方。
(十三)公路附屬設施出租應保證公路事業發展、公路安全以及公眾出行需求等前提,規範資產使用行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管護單位出租公路附屬設施需履行集體決策程式,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原則上應採用公開方式出租;特殊情況確需採用非公開方式出租的,應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租賃價格原則上不得低於評估價。
(十四)嚴格控制公路附屬設施對外投資行為,確需對外投資的,應符合國家、省有關公路資產管理、經營性資產集中統一監管規定,由管護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對管護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後,按照當地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管理要求履行審批程式。
(十五)涉及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涉路施工活動,應按規定徵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並辦理涉路施工活動許可。
(十六)公路橋樑橋下空間可以用於民眾休閒娛樂、體育健身、小型車輛停放等公益用途,但不得危害橋樑結構、影響橋下空間秩序。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編制公路橋樑橋下空間的利用方案,按規定報批後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以及公路檢測、養護等需要利用公路橋樑橋下空間的,橋下空間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騰退和撤出。
四、規範公路資產處置
(十七)公路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報廢、報損、無償劃轉等。
(十八)管護單位申請公路資產處置應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十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報廢或報損處置:
1.根據公路發展規劃,需要拆除的;
2.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3.涉及盤虧以及非正常損失的;
4.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5.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二十)因機構改革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移交公路資產的,管護單位應當根據改革方案及公路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公路資產的劃轉、交接手續。
管護單位跨級次移交、按城市發展規劃應納入市政等有關部門管理的公路資產移交,應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意見,由移交方履行審批程式。
五、紮實推進公路資產基礎管理
(二十一)管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路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明確管理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公路資產安全有效使用等。
(二十二)公路資產應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實施辦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國家和省對公路資產會計核算要求重新調整的,從其規定。
(二十三)公路資產管理應當按照資產管理信息化要求,依託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公路資產動態管理機制。
(二十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對於形成的公路資產應當及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填制公路資產信息卡(備查簿)。公路資產管理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更新,保證公路資產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二十五)各地可以根據公路資產管理實際情況,推進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與公路資產行業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共享,可以利用地理信息化系統等新技術,提升資產管理與行業管理水平。
(二十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管護單位應當對公路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對賬,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二十七)公路資產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1.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轉讓;
2.公路附屬設施出租、對外投資;
3.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業自律要求,對資產評估結果進行業務報備並賦碼。
(二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護單位應當對公路資產進行清查:
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或者同級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2.發生重大資產受讓、移交以及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公路資產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相關程式執行。
出現資產盤盈盤虧情況,管護單位應當依據公路資產清查出的盤盈、盤虧事項,蒐集整理相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並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三十)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形成的收入,屬於政府所有的部分,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三十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路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公路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國有資產報告制度
(三十二)各地應當將公路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國有資產報告。
管護單位將本單位公路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財務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報和月報。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匯總轄區管護單位及本部門設定備查簿登記的公路資產管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匯總公路資產管理情況,並納入年度國有資產報告。
(三十三)公路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公路資產基本情況,包括公路實物量、價值量等;
2.公路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3.公路資產形成、養護運營、處置和收益情況;
4.公路資產報告編報的相關說明,包括對數據填報口徑等情況的說明,對數據審核情況的說明,對賬面數與實有數、賬面數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差異情況的說明等;
5.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三十四)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對公路資產報告的審議意見,組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管護單位落實整改工作。
七、全面開展監督檢查
(三十五)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公路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公路資產的清查登記、入賬核算、養護運營、處置報批、收入收繳的落實情況等。
管護單位應當建立公路資產管理制度,強化自我監督,確保公路資產安全、完整。
(三十六)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未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八、其他相關規定
(三十八)鄉、鎮(街道)管理維護的鄉道、村道資產管理工作接受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資產處置及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審批許可權由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法律對村道權屬作出規定後,按照新規定執行。
(三十九)依法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轉讓期限內,受讓方擁有公路收費權益,對應的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在轉讓期限內,公路資產管理工作暫按現行管理體制。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