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吉林省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吉林省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吉林省公路資產管理,確保公路資產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公路功能,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交通運輸廳於2023年3月研究制定的辦法。

全文
吉林省公路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省公路資產管理,確保公路資產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公路功能,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吉林省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資產的管理活動。本辦法對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產管理有規定的,適用於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產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資產,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橋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構築物、構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含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服務設施、綠化環保設施)等資產。
獨立於公路基礎設施、不構成公路基礎設施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構築物、設備、車輛及不提供公共服務的公路設施,不屬於公路資產,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公路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管護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公路資產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公路資產管理綜合性制度和管理情況報告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路資產行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所屬管護單位開展公路資產管理工作,匯總統計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產情況;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或審批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指導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資產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管護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公路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的清查登記、入賬核算、養護運營、處置報批、收入收繳及將公路資產納入國有資產報告等工作;辦理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報批手續。接受財政部門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公路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公路資產形成
第六條 公路資產形成方式包括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下同)、受讓、移交等。
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進行。公路受讓、移交等方式應當有利於提升公路管理服務水平和理順公路管養事權,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七條 公路資產的形成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八條 公路規劃應當按照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和生態功能區劃要求,與城鎮化格局、資源分布和產業布局相適應,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鐵路、水路、航空等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國土空間規劃充分銜接,統籌經濟地區發展和國防建設需要,合理布局路網結構,實現路網供給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
第三章 公路資產管護及使用
第九條 管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路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公路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實相符。
第十條 管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公路資產進行日常檢查與維護,確保公路資產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第十一條 具有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資格的管護單位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公路資產運營管理和日常養護等服務事項,並在購買服務契約中約定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接受中央和省委託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由具體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單位作為相應公路資產管理主體。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切實盤活存量公路資產,加強存量資產的運營管理,充分發揮路網效益。
管護單位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以及公眾出行需求,鼓勵通過出租、合作運營管理等方式充分利用、盤活公路附屬設施,有效發揮公路資產效能、提高公路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章 公路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 公路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轉讓、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十五條 公路資產因公路總體規劃調整需要進行無償劃轉、轉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管護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報廢或損失核銷:
(一)根據當地交通規劃,需要拆除的;
(二)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三)涉及盤虧、以及非正常損失的;
(四)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第十七條 公路資產發生無償劃轉、轉讓、報廢、損失核銷等處置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批覆檔案,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核銷手續,管護單位及時處置並調整或者核銷賬務,在國有資產月報和年報中進行反映。
第五章 公路資產基礎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路資產管理體制,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記賬”的原則,並結合直接承擔後續支出責任情況,合理確定公路資產的記賬主體。管護單位要加快存量公路資產入賬工作,對新增公路資產及時入賬。
第十九條 公路資產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科學合理確認和計量公路資產價值。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對公路資產進行定期對賬,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第二十一條 公路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進行資產評估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公路資產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相關程式執行。
第二十三條 管護單位公路資產清查結果和相關公路資產核實事項,應當按照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在公路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並收集相關證據材料,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管護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賬務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形成的收入,屬於政府所有的部分,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六章 公路資產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路資產管理應當按照資產管理信息化要求,依託財政部門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息系統,建立公路資產全流程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對於形成的公路資產應當及時填制公路資產信息卡,並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對公路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結合地理信息地圖對公路資產進行信息化管理。
管護單位負責填寫其管理維護的公路資產的信息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負責填寫經營性公路資產信息卡。錄入信息時應當選擇相應的計價方式,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七條 管護單位應當及時錄入公路資產管理信息。公路資產因政策調整、改擴建、劃轉、報廢報損、價值變化等發生信息變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管護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變更公路資產信息卡,確保公路資產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公路資產管理實際情況,組織開發符合公路資產管理特點的個性化功能模組,建立與省級財政部門數據共享機制,實現與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的有效銜接。
第七章 公路資產報告
第二十九條 法律對公路權屬作出規定前,公路資產管理情況全部納入國有資產報告,並對權屬問題作出說明。法律對公路權屬作出規定後,屬於國有資產的公路資產納入國有資產報告。
第三十條 管護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公路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財務報告、國有資產年度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月報,按照隸屬關係和規定的程式報送,並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公路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路資產基本情況,包括公路里程,入賬價值等;
(二)公路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公路資產形成、養護運營、處置和收益情況;
(四)公路資產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工作措施;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定的程式,審核匯總所屬管護單位公路資產及授權填寫公路資產信息卡的經營性公路資產管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數據核實工作,確保全省行業資產數據真實、準確和完整,定期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全省公路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公路資產管理情況,並納入年度國有資產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大常委會對國有資產報告的審議意見,組織整改落實工作,並將整改落實情況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監督責任,組織、監督所屬管護單位做好整改落實工作,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反饋同級財政部門。
管護單位應當承擔整改落實主體責任,做好整改落實具體工作,並按照隸屬關係和規定的程式報送整改情況。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公路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確保信息更新及時,依法維護公路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收集專用公路資產信息的規定由省交通運輸廳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管理制度,由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工作實際,結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另行制定,並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公路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和本地公路資產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交通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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