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資貸款修建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管理辦法

《吉林省集資貸款修建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管理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政府行政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集資貸款修建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管理辦法
  • 修訂日期:198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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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資貸款修建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管理辦法
(1989年9月2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集資貸款 修建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調動社會各方面修路建橋的積極性,促進我省公路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發布的《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境內利用貸款、集資修建的公路、橋樑和隧道,經省政府批准,即可在建成通車後對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
第三條 收取的通行費只準用於償還貸款和集資費用以及收費的公路、公路構造物的養護及收費機構、設施等正常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通行費的收取工作由省交通廳領導,省公路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條 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交通廳會同省財政廳、物價局,按公路、橋樑、隧道的長度、還款額度、收費期限、交通量大小、車輛負擔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綜合考慮,提出方案報省政府審批。
第二章 征免範圍
第六條 通過貸款和集資修建的公路、橋樑、隧道的機動車輛(包括各種類型的客車、貨車、拖掛車、特種車、機車、簡易機動車、拖拉機)和參加營運的畜力車,應按規定交納通行費。
第七條 下列車輛免徵通行費:
一、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公安部門的警備車;
二、軍隊(包括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自用車(不含其企業的車輛、參加營業運輸的車輛和承擔非國防費開支的工程建設有收入的車輛以及承包地方工程建設的車輛);
三、醫院、救護站設固定裝置的專用救護車和採血車;
四、殯儀館、火化場設有固定裝置的專用殯葬車及各種運屍車;
五、外國使(領)館自用車輛;
六、需要通過收費地點,進行田間耕作的拖拉機;
七、持有省公路管理部門簽發免費證的車輛(免費範圍由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徵收管理
第八條 通行費由省公路管理部門設立的收費站負責徵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徵收。收費人員收費時要穿著國家規定的統一制式服裝,佩帶規定標誌,攜帶有關證件。
第九條 收費站的治安保衛工作,由當地的公安部門設專人負責。
第十條 收費及罰款票據由省交通廳按照財政、稅務部門的規定,統一印製,發給各收費站使用。
第十一條 通行費從工程竣工通車之日起收取,到所用集資和貸款還清時停止。
第十二條 通行費必須按規定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計畫由各級公路部門編制,報上級公路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通行費採取按次收費和按月收費兩種形式。按次收費只限單向行駛一次有效,定向運行的客貨車可購買月票,當月通行有效。
第十四條 各種車輛按下列方法折算噸位收取通行費:
一、有標準載重噸位機動車輛,按標準載重噸位計算;
二、不能載貨的專用汽車和專用機械車按自重(包括固定裝置)噸位計算;
三、沒有標準載重噸位的汽車、全掛車,按每隻輪胎一噸位計算;
四、沒有標準載重噸位的載客車按公安部門核定的乘坐人數座位計算,每坐位按0.1噸位計算;
五、客貨兩用車輛按其載貨部分標準噸位計算;
六、帶掛車的車輛按主車噸位加拖掛車噸位之和計算;
七、拖拉機按每二十馬力折算一噸位計算;
八、機車和簡易機動車均按0.1噸位計算;
九、參加營運的畜力車,二畜以下的按0.5噸位計算,三畜以上的按1噸位計算。
第四章 違反本辦法的處罰
第十五條 對拒絕阻礙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凡由國家投資、養路費投資、民工建勤、民辦公助、以工代賑辦法及個人和社會捐資修建的公路、橋樑和隧道一律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十七條 國外貸款、中外合資、外國獨資修建的公路、橋樑、隧道的收費管理,按簽定的協定或合作條款辦理。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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