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縣鄉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河南省縣鄉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在1994.01.29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縣鄉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1.29
  • 實施時間:1994.01.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縣鄉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縣鄉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縣公路(簡稱縣道)和鄉公路(簡稱鄉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縣道是指不屬於國道、省道,在市、縣、鄉之間起聯網作用的公路。鄉道是指不屬於國道、省道、縣道,在鄉與鄉之間或與外部聯繫的公路。
第四條 縣鄉公路建設、養護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市(地)、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重視縣鄉公路建設,加強對縣鄉公路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路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縣鄉公路的主管部門,對縣鄉公路建設和管理工作實行巨觀管理、統籌規劃、業務指導。
第七條 市(地)、縣(市)的縣鄉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縣鄉公路的建設和管理,其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縣鄉公路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2)編制縣鄉公路發展規劃、建設養護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制訂縣鄉公路建設養護技術管理措施;
(4)徵收拖拉機、畜力車養路費;
(5)負責路政管理,保護路產、路權,保障公路暢通;
(6)培訓、指導鄉(鎮)公路管理員和農民護路員。
第二章 縣鄉公路建設
第八條 縣鄉公路發展規劃應以本區域市場經濟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為依據,綜合考慮交通流量、路網布局、小城鎮分布、資源開發等因素,統籌安排。
第九條 縣道發展規劃由市(地)縣鄉公路管理機構編制,經市(地)和省公路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地)政府批准。
鄉道發展規劃由縣(市)縣鄉公路管理機構編制,經縣和市(地)公路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縣鄉公路建設以縣鄉政府為主,除養路費補助和以工代賑外,由縣鄉政府依法採取多方籌資和民眾投勞的方式興建。
第十一條 縣道建設主要依靠地方投資與民工建勤相結合的辦法實施,養路費酌情補助。
鄉道建設主要由鄉(鎮)自辦,或者以鄉(鎮)為主,由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老、山、邊、貧地區的縣道、鄉道建設可實行以工代賑辦法,或者其它扶貧補助。
第十二條 縣鄉公路建設資金採取下列方式籌集:
(1)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投資(鄉道包括鄉鎮統籌費投資);
(2)受益單位(包括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投資,民眾投勞,車輛、民工建勤;
(3)中外合資、外商獨資、貸款、集資、入股等。
第十三條 民工建勤從農民每年法定的義務工中統籌安排。機動車輛每年兩個建勤義務日,不能出工的可以款頂工。
第十四條 用集資、貸款修建且符合省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的重要縣鄉公路或獨立大橋、隧道,按省政府規定的程式審核、批准後,可以收取通行費,償還集資、貸款,收取通行費應執行省統一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十五條 縣鄉公路建設用地應納入縣、鄉用地計畫,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報縣人民政府統一調整解決。
凡改建工程統籌安排“老路還田”的,應儘量保持土地平衡,由鄉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縣鄉公路發展規劃和計畫一經批准應嚴格執行。確需變動時,須經原審批單位同意。工程項目納入計畫後當年不開工的,由原審批單位另做安排。凡由省審批的以工代賑項目和扶貧補助項目納入計畫後當年不開工的,市(地)不得自行結轉或調整項目,應由省另作安排。
縣鄉公路建設養護年度計畫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省公路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凡需列入計畫的工程項目均要做好前期工作。投資立項、工程設計的編報和審批按省公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縣鄉公路建設標準執行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選定技術標準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縣鄉公路新、改建工程一般應按四級以上公路建設。邊遠山區困難較大的鄉道可採用簡易公路工程技術指標。
第十九條 縣鄉公路新、改建工程,由當地政府負責領導;縣鄉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工程技術管理,根據批准的設計檔案組織施工。
第二十條 縣鄉公路工程竣工後,參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組織工程驗收。工程不合格的由施工單位返工,返工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三章 縣鄉公路養護
第二十一條 凡經驗收合格,符合四級以上標準的新、改建縣鄉公路,經省公路主管部門審定後,列入公路統計里程,並根據當地實際列入養護。
第二十二條 縣鄉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民工建勤養護相結合的制度。具體養護辦法由省公路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鄉公路養護費用由拖拉機、畜力車養路費(鄉道包括鄉鎮統籌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 凡列入養護的縣公路,應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養護質量評定辦法評定路況,實行聯路計酬的經濟責任制。鄉公路也可參照上述辦法,制訂質量評定指標,保障公路完好暢通。
第二十五條 縣鄉公路養護用地、留地以及砂石料場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解決。
第二十六條 縣鄉公路路政管理由縣鄉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人員和鄉義務路政管理人員負責,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保證公路和公路設施完好無損。
第二十七條 縣鄉公路沿線應按照“誰種、誰管、誰收益”的原則進行綠化。路林更新,須經由林業部門委託的市(地)公路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發給採伐證。
第四章 收費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凡領有牌證從事公路運輸的拖拉機、畜力車均應按規定繳納養路費,不得拖欠、漏繳和拒繳。
第二十九條 縣鄉公路管理機構應嚴格依法收費。拖拉機、畜力車養路費徵收管理按省政府批准的標準和辦法執行。養路費票證由省公路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核發。
第三十條 拖拉機、畜力車養路費的使用管理按國家公路養路費使用管理的規定辦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坐支和截留。養路費資金的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當年資金節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縣鄉公路管理規定和拒繳、漏繳、拖欠、挪用養路費和工程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公路工程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縣鄉公路管理機構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複議;對上一級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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