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路橋收費站(點)的通知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按照“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政策,使公路交通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有力地推動了全省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但也存在很多不規範的問題,省政府為了有效規範並監管全省公路(橋)收費站(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路橋收費站(點)的通知
  • 發布文號:粵府〔1996〕50號
  • 適用地區:廣東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1996年6月18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按照“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政策,使公路交通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有力地推動了全省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但在收費公路建設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一些地方和部門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設定路、橋收費站;一些收費站(點)已收回投資或還清集資、貸款債務後,仍在繼續收費;一些收費站布點不合理,相鄰站(點)間距不符合國務院有關規定;一些收費站(點)設定不夠規範,沒有按規定公開站名、批准機關、收費標準、收費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或者收費通道過窄、過少,影響車輛正常通行;一些收費站(點)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收費標準;有些收費站管理不嚴,工作人員素質低下,執收執罰不夠文明等。民眾對此反映強烈,為此,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省公路(橋)收費站(點)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具體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國發〔1994〕41號)的規定,凡在公路上設定收費站(點),一律應經省人民政府審批。本通知下達之前按粵府〔1988〕169號檔案、粵府〔1994〕87號檔案規定,由省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收費站(點),由省交通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進行清理,符合國家、省規定設站要求的可以繼續保留。保留的站(點)名單,由省交通廳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二、各地人民政府應對本地區的公路收費站(點)進行全面檢查。對轄區內未按省人民政府檔案規定設定的收費站、點(含已經批准,但未正式建成即開始收費的收費站、點),必須於今年7月中旬以前自行撤銷,拆除站卡,或停止收費行為。嚴禁未經批准私設收費站(點),或先收費後修建,邊收費邊修建的做法。檢查情況由各市人民政府於今年7月底前報省人民政府。
三、省交通廳負責全省公路(橋)收費站(點)的行業管理。所有收費站(點)都要懸掛省交通廳統一制發的站牌和省物價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許可證。要在收費站(點)公布批准設立機關、收費標準、收費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監督電話,收費人員要持證上崗,服裝、標誌、指揮信號由省交通廳按有關規定統一制定。
根據交通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在公路上設定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定》,對不按規定交納通行費的車輛,收費站稽查人員有權責令其補交,並可處以罰款,但罰款最高不得超過所應交納通行費的5倍。
按國務院規定,收費、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或監製的票據。目前使用省稅務部門監製的收費票據的,可繼續使用,逐步改用省財政部門監製的收費票據。
四、經批准的收費站(點)的收費標準,應按程式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廳審批,或由省物價局會省交通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收費站(點)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已經自行提高收費標準的,一律改按原批准的收費標準執行。超出批准的收費標準所得收入,暫時凍結,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再行處理。本通知下達之後,仍拒不整改的,應追繳非法所得,並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五、建立、健全對公路收費收入的財政、審計制度。
(一)今後,各公路收費項目收費收入提取管理費的比例,一律在批准審核收費標準時,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交通廳審定,不得超出批准的比例提取管理費。已批准收費的項目,其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應補辦批准手續。
(二)各公路收費項目收費收入的還貸或使用計畫,應按隸屬關係,報同級政府計委、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收費收入及使用的報表,應在年、季、月末後20天內報省財政廳、交通廳、物價局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三)省人民政府決定由省交通廳牽頭,會同省審計廳、省政府法制局、監察廳、物價局,從今年第三季度起對全省收費站(點)的收費和還貸、使用情況逐個進行審核,對收費使用不符合規定的予以查處。各地人民政府、公路項目主管單位應予積極配合。
六、《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樑、公路、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粵府〔1994〕87號)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以上通知,請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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