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

《陝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該管理辦法由七章構成: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收費公路項目設立和收費站設定、第三章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第四章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第五章 收費公路養護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
  • 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1號
  • 發布機構:陝西省人民政府
  • 適用範圍:陝西省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陝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
《陝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長:袁純清
二○○七年二月八日

詳細內容

陝西省收費公路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收費公路項目設立和收費站設定
第三章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
第四章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
第五章 收費公路養護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收費公路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的建設、經營、管理和使用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收費公路的建設、經營和管理應當按照合理規劃、協調發展、合法經營、保障暢通、依法監督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收費公路管理工作。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收費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收費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省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工作。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收費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養護監督和路政管理工作。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所轄範圍內高速公路以 外其他收費公路的養護監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收費公路的建設、經營和管理工作,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價格、稅務、審計、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收費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條 收費公路的養護由公路的經營管理者負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不得擠占、挪用車輛通行費。
第二章 收費公路項目設立和收費站設定
第九條 收費公路是指符合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下列公路(包括橋樑和隧道):
(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貸款或者有償集資建成的公路(以下簡稱政府還貸公路);
(二)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或者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以下簡稱經營性公路)。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公路發展規劃,提出擬建收費公路項目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擬建收費公路項目方案包括收費公路的建設規模、技術等級、投資估算、經營性質、收費標準、最長收費期限、收費站點設定等內容。
第十一條 確定為經營性公路的建設項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擬建經營性公路項目方案向社會公布,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投資者。
第十二條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封閉式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定收費站。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需要設定收費站的除外;
(二)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的間距不得少於50公里,相鄰收費站間的路口不得設定任何形式的收費站(點)。
第十三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四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地物價指數、償還貸款或者有償集資的期限和收回投資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確定。
第十五條 車輛通行費標準制定或者調整實行聽證制度。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工程交工驗收前3個月,向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車輛通行費標準方案的聽證申請。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車輛通行費標準方案通過聽證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定公路收費站和核定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的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法人資格證明;
(二)收費公路項目建設批准檔案;
(三)收費公路工程項目建設投資以及貸款明細報告;
(四)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驗收報告;
(五)收費站具體位置方點陣圖、車輛通行費標準方案、收費期限以及收費效益測算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按照下列程式審查批准:
(一)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二)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設定公路收費站和核定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申請後,應當會同財政、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設定公路收費站和核定收費標準、收費期限的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省人民政府價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核心發收費許可證、頒發收費站標誌牌。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三章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
第十九條 收費公路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第二十條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後,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經營管理者。
第二十一條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國道收費權的,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國道以外其他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公路收費權除外。
第二十二條 政府還貸公路權益轉讓時,轉讓方應當向批准機關提供以下檔案、資料以及相關證明:
(一)轉讓公路權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受讓方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受讓方從業實力情況說明;
(四)金融機構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受讓方資金信用證明;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收費公路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六)轉讓、受讓雙方簽訂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協定書;
(七)批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政府還貸公路權益轉讓,轉讓受讓雙方應當按照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批准檔案簽訂轉讓契約,約定權利義務。契約副本報批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益資金應當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用於償還項目貸款、集資本息和公路建設、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經營管理者將收費公路權益再次轉讓的,應當經原轉讓人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未經原轉讓人同意和原審批機關批准的,不得擅自轉讓。
再轉讓公路收費權的,收費期限按剩餘收費期限計算。
第二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以收費權質押擔保取得的銀行貸款,應當用於該公路的建設、維護、償還項目貸款、集資本息或受讓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收費公路權益。
第四章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在收費站顯著位置,設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監製的收費站標誌牌,公示收費站名稱、審批機關、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起止年限、監督部門以及監督電話。
公路收費站的收費亭、安全島等設施上,不得設定任何形式的廣告以及非公路交通標誌牌。
第二十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開通足夠的收費道口,保證車輛快速通過。收費站發生車輛擁堵時,應當採取措施進行疏導。
第二十九條 下列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一)軍隊車輛;
(二)武警部隊車輛;
(三)公安機關在轄區內收費公路上處理交通事故、執行正常巡邏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制式警車;
(四)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
(五)進行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或者插秧機的車輛;
(六)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免交通行費的車輛。
第三十條 對貨運車輛採用計重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具體實施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收費站周邊單位和個人的車輛,可以採取“適當優惠、定期包交”的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二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時,應當向交費人出具收費票據。
政府還貸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取、發放和管理。
經營性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收取車輛通行費,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地稅部門統一印(監)制的車輛通行費專用票據。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一結算的方式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總體規劃,建立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新建高速公路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系統運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高速公路的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設施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建設。
第三十五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人員配備,應當與收費道口、車流量、收費額相適應。
政府還貸公路收費人員應當公開招聘,實行聘用契約制。
第三十六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二)在車輛通行費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費用;
(三)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
(四)不開具收費票據,開具未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省人民政府地稅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或者開具已經過期失效的收費票據。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通行車輛有權拒絕交納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七條 車輛通過收費站時,應當減速慢行,主動領(劃)卡、交費。免交通行費的車輛,應當主動出示免費車輛憑證,經驗證後通行,不得沖卡。
任何車輛不得故意滯留收費道口,阻塞交通。對故意滯留收費道口,阻塞交通的車輛,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有權將車輛移離收費道口。
對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公路設施以及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管理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還貸公路經營管理者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廣告經營以及服務設施經營收益,應當全額上繳省級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政府還貸公路通行費收支實行預算管理。每年末由各收費管理單位制定下一年度通行費收支計畫,經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通行費收支預算撥付資金。
第三十九條 政府還貸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公路通行費收支管理,嚴格控制費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保證養護資金。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還貸公路通行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應當終止收費。
政府還貸公路在批准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應當終止收費。
依照本條前兩款的規定,收費公路終止收費的,應當向社會公告,明確規定終止收費的日期。
第四十一條 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自終止收費之日起15日內拆除收費設施。
第五章 收費公路養護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保證收費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收費公路好路率應當保持在90%以上,高速公路的路面狀況指數應當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三條 經營性公路實行養護質量保證金制度。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車輛通行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公路養護質量保證金。
經營管理者不按照規定履行收費公路養護責任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指定養護單位進行養護,所需費用從公路養護質量保證金中抵扣。
公路養護質量保證金提取、使用、退還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做好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和綠化工作。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對收費公路以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定期檢查和維護,並向公路管理機構報送養護質量統計報表。
第四十五條 收費公路養護工程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或者契約管理制度。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將收費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並在收費公路入口處公告施工信息。施工時應當設定道路交通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加強養護作業現場監督管理,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收費公路養護質量監督制度,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依法履行養護義務。
第四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收取的收費公路占(利)用補償費應當全額上繳省財政專戶,與通行費收入統一安排使用,用於收費公路及其設施的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設定收費站牌和公示有關事項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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