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樑、公路、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

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樑、公路、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是為加快我省交通設施建設,適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需要,依據國家交通部、財政部、物價局《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樑、公路、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粵府[1994]87號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 性質:辦法
頒發單位,落款,實施辦法,

頒發單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樑、公路、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4]8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樑、公路、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落款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實施辦法

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樑、公路、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交通設施建設,適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需要,依據國家交通部、財政部、物價局《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通過社會集資、銀行貸款、利用外資建橋、築路,需收取車輛通行費償還集資、貸款本息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可通過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辦法償還投資:
(一)新建橋樑、隧道總長3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的;
(二)改渡為橋,橋長150米以上的;
(三)擴建(或改建)橋樑500米以上的;
(四)新建高速公路;
(五)現有國道、省道改造連續里程一級公路30公里(山區縣20公里)以上,二級公路40公里(山區縣30公里)以上的;
(六)縣以下現有公路改造,連續里程一級公路20公里(山區縣15公里)以上,二級公路30公里(山區縣20公里)以上的。
第四條 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收費建設項目),必須先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工程立項,經省交通廳審核同意後,報省計委會同省物價局審批。已經批准的非集資、貸款橋路建設項目,後因資金籌措渠道發生變化(或其他特殊原因),符合本辦法第二、三條規定,需改為收費償還投資的,經省交通廳審核同意後,報省物價局審批。
第五條 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具體辦法由建設單位於工程竣工前3個月提出方案(收費點的設定和收費標準)逐級上報省物價局和省交通廳(屬省道、國道改造、改線項目的還應同時抄報省公路管理局),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廳聯合審批。其中高速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廳審核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未經省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在公路上建設收費站和實施收費。擅自定點建站的,必須拆除,責任自負。
第六條 收費點的設定,由省交通廳按照合理布局、綜合收費、少設點、高效益、減少停車繳費次數、保障交通暢順的原則審批。對原有收費點,凡屬重複或效益低的,應適當合併,新建項目的債務應儘可能合併到原有收費點統籌償還。
第七條 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依據建設項目的規模、還貸期限、里程、社會效益和車主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審批。
第八條 收費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並增建相應的道路安全保障設施和收費設施,待工程竣工暢順通車後方可收費。
第九條 除正在執行公務並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殯葬車、公安部門警車和軍用車輛(不含部隊企業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均必須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十條 收費建設項目建成後,國道、省道、地方公路按管轄範圍分別由省、市、地方公路管理部門(或會同建設單位)管理和收費。
第十一條 收費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收費管理,防止走漏或貪污舞弊行為。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應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於償還建設路(橋)的集資、貸款和維護管理等正常開支。
第十二條 多渠道集資、貸款的收費項目,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扣除該項目正常的管理維修費用後,應按各方集資、貸款數額的比例劃歸各方分別還債。
第十三條 各收費建設項目(除利用外資簽有共同經營期限的項目)在還清集資、貸款本息後,收費主管部門應如實上報並立即停止收費。如需繼續收費,應提前3個月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凡已還清集資、貸款本息而不如實上報繼續收費的,由省物價檢查機關按亂收費處理,所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全部沒收作為省交通建設發展基金。經批准繼續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按省四、市(縣)六的比例分成,專項用於新的公路、橋樑建設;完全由省投資建設的,由省集中統籌用於全省新的公路、橋樑建設。
收費建設項目停止收費後,按公路管轄範圍無償移交給公路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四條 凡全部由財政撥款、民工建勤、民辦公助、以工代賑辦法及個人和社會捐資修建的公路、橋樑、隧道,不得徵收車輛通行費。
第十五條 收費人員的服裝、標誌、指揮信號,由省交通廳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車輛通行費按《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收費單位必須到物價部門申領《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公布收費標準,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收費票據。年度收費收支(還貸)情況,應於翌年1月底前列表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市物價、財政、審計、交通等部門備案,並由交通、物價、審計、財政部門聯合進行綜合年審。各級物價、計畫、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收費項目的監督檢查。對未經批准擅自收費或提高收費標準的,其非法收入沒收上繳上一級財政或省財政,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8年頒布的《廣東省集資、貸款修建橋樑、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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