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嚴格遵守公路收費項目審批程式的通知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政府積極進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使全省公路面貌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同時出現的違規現象比較普遍,有的項目立項後,未經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為利用外資項目;有的在搞合作時未按規定對原有路產進行評估作價,甚至違反規定保證投資者的回報率;有的搞假投資,真借款,變相融資;有的市縣自行審批轉讓路、橋收費站的經營權,等等。這些現象,對我省經濟有序、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為使我省公路交通事業健康發展,規範投資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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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8]28號
【發布日期】1998-05-26
【生效日期】1998-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遵守公路收費項目審批程式的通知
(粵府(1998)28號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各級人民政府積極進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使全省公路面貌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同時出現的違規現象比較普遍,有的項目立項後,未經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為利用外資項目;有的在搞合作時未按規定對原有路產進行評估作價,甚至違反規定保證投資者的回報率;有的搞假投資,真借款,變相融資;有的市縣自行審批轉讓路、橋收費站的經營權,等等。這些現象,對我省經濟有序、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為使我省公路交通事業健康發展,規範投資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規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需通過貸款(包括需償還集資和實行股份制經營)建設公路、橋樑、隧道的建設項目,其規模和技術等級符合收費條件規定的,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報省計畫主管部門審核,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立項,並在工程建成後收取車輛通行費。
二、經批准的公路、橋樑收費項目,不論規模大小,凡涉及非經營性轉為經營性,或向國內外經濟組織轉讓收費站經營權的,必須事先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無權自行審批。
三、屬於中外合作、合資的路、橋建設項目,其契約必須符合中外合作、合資企業法以及國家有關利用外資政策的規定,必須體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中方對外方的出資不能提供任何性質的擔保或抵押,對外方的投資回報不能作任何形式的承諾。
四、凡不按規定程式報批的公路、橋樑、隧道建設項目,一律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由此而造成投資無法回收問題,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五、凡收費到期或已償還完貸款本息的路橋收費站應停止收費,確需延長收費期限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市要對轄區內公路(橋樑)利用外商投資的項目進行清理(清理內容按附表格式填寫),並把清理情況於1998年6月底前報省計委匯總後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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