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資產〔2010〕1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資產〔2018〕83號)和《湖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湖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湖財資〔2019〕21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鄉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以下簡稱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變更或核銷資產價值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如有已被依法查封或凍結、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處置;如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如被設定為擔保物的,其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縣財政局代表縣政府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許可權對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或備案;負責資產處置收益收繳的監督管理。
各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負責並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資產處置收益;接受縣財政局的監督和指導,並向其報告本部門資產處置管理工作。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的資產處置實施具體管理,並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本單位資產處置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辦理資產處置報批手續及具體處置工作;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資產處置收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的監督和指導,並向其報告本單位資產處置管理工作。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明確資產處置管理機構和人員,重大資產處置行為應履行內部決策程式。
第五條 資產處置的範圍包括:閒置資產,超過配置標準的資產,報廢、淘汰的資產,不符合環保節能要求的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壞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六條 資產處置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縣財政局、主管部門分別按照規定許可權對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審批或備案。
縣財政局、主管部門對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檔案是縣財政局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也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單位賬務處理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資產處置應按規定進行備案。單位資產處置事項經批准後,涉及交接的,交接雙方應辦理實物及書面資產交接手續,涉及出售(或出讓、轉讓、置換)的,應簽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契約或協定,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在完成處置工作後1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送審批部門備案。審批部門應定期將批准檔案、相關契約或協定複印件、處置收入上繳國庫繳款書或入賬憑證複印件等材料送縣財政局備案。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提交資產處置紙質材料的同時,還應通過資產管理系統(“資產雲”)同步辦理資產處置事項的申報、審核、審批及結果備案等。
第二章 無償調撥(劃轉)
第九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產權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處置行為。
第十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長期閒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隸屬關係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十一條 無償調撥(劃轉)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屬於同一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的,由調出方將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同意後,將批准檔案抄送縣財政局備案。
(二)屬於不同主管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之間及跨地區的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的,由調出方將相關材料送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財政局審批,賬面原值或評估價值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同意後送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檔案及《長興縣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調撥申報審批表》;
(二)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複印件(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複印件和固定資產卡片、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下同);
(三)調入單位意見;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以及隸屬關係改變而移交資產的,應提供相應的批准檔案;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 對外捐贈
第十三條 對外捐贈是指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將其有使用價值的國有資產無償捐獻給合法的受贈人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資產處置行為。
本辦法所稱對外捐贈只限於公益性捐贈和救濟性捐贈。
第十四條 對外捐贈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因自然災害等向慈善機構和紅十字會的捐贈事項,由申請單位將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同意後,將批准檔案抄送縣財政局備案。
(二)其他對外捐贈事項由申請單位將相關材料送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一)對外捐贈申請檔案(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式等,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情況,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說明貨幣資金的來源)及《長興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二)主管部門、單位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檔案;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複印件;
(四)受贈方的基本情況和草擬的捐贈協定;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置換
第十六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收入的資產處置行為。
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七條 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一次性公開出售、出讓、轉讓資產(不包括房屋及構築物、土地、機動車船、股權)賬面原值或評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由申請單位將相關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同意後,將批准檔案抄送縣財政局備案。
(二)一次性公開出售、出讓、轉讓資產賬面原值或評估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上述第(一)款的資產以及房屋及構築物、土地、機動車船、股權,由申請單位將相關材料送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財政局審批;賬面原值或評估價值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同意後送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三)採用非公開協定方式出售、出讓、轉讓及置換的,由申請單位將相關材料送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經單位內部決策程式批准、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應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的價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報縣財政局核准或備案。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一)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申請檔案及《長興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二)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複印件,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原件;
(三)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及方式等),屬於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供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企業有關決議檔案和財務審計報告原件;
(四)屬資產置換的,應提供同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檔案、本單位近期財務報告、置換雙方的資產置換意向書、對方單位擬用於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定為擔保物等)以及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採用非公開協定方式的,還應提交意向方法人證書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雙方草擬的意向協定書等;對於經批准後公開徵集只有一家報名受讓或收購對象的,須提交公開徵集結果及本條規定的其他材料,再次申請審批;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應以評估價格作為底價,統一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採用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其中,採用拍賣方式的,應根據評估結果確定保留價。
資產公開出售、出讓或轉讓未成交(流拍)的,在評估有效期內原則上可在原評估價基礎上逐步降低起拍價。其中,第二次公開出售、出讓或轉讓的起拍價可在原評估價基礎上降低10%(含)以內。流拍兩次以上的,第三次開始起拍價可低於原評估價90%,但應重新報批。
第五章 報廢、報損
第二十一條 報廢是指對已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或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出現老化、損壞、淘汰或維護成本過高等問題,經技術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已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資產,進行產權註銷的處置行為。對於雖已達到國家或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繼續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報損是指有財務賬面記載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毀損、盤虧、失竊等非正常損失,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和核銷資產價值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二條 資產報廢、報損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房屋及構築物、機動車(船)、土地使用權報廢核銷,由申請單位將相關材料送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財政局審批;賬面原值或評估價值在200萬元以上(含)的,由主管部門同意後送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二)除上述情形外,一次性報廢、報損資產賬面原值或評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由申請單位將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同意後,將批准檔案抄送縣財政局備案;賬面原值或評估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的,由申請單位將相關材料送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財政局審批;賬面原值或評估價值在200萬元以上(含)的,由主管部門同意後送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其中,資產使用年限參照《政府會計準則》套用指南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一)報廢、報損申請檔案及《長興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二)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複印件;
(三)資產報廢鑑定資料或意見(如鑑定機構的技術鑑定報告,單位內部技術鑑定小組、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檔案、資料);土地和房屋建築物因拆遷、收回等原因需核銷的,應提供相關職能部門的收回、拆除批覆檔案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房屋拆遷補償協定、補償結果等;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鑑定檔案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檔案(屬資產盤虧的,應提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盤虧情況說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內部核批檔案;屬資產失竊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證明;屬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應提供相關的鑑定報告或證明,如消防、地震、氣象等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等),涉及保險索賠的,還應提供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屬實物資產報廢的,申請單位應在收到批准檔案後,將報廢資產交有資質的機構處理,並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對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醫療器械設備等資產的處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密載體(包括各類涉密磁介質、光介質等)應按有關保密規定處置。
第二十五條 報廢資產預估殘值2萬元(含)以上的,應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辦理。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報廢處置(除特殊要求外)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將實行集中處置,由財政部門統一委託有關機構或實體承擔接收報廢資產具體事務。
第六章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第二十七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規定,對單位占有使用的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債券投資、對外投資等資產,確認形成損失的核銷處置行為。
第二十八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單筆金額5萬元以下的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由申請單位將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同意後,將批准檔案抄送縣財政局備案。
(二)單筆金額5萬元以上(含)的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由申請單位將相關材料送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核銷等,應提交以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一)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損失核銷申請檔案及《長興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二)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
(三)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應提供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應收款項,應提供法院破產公告、破產清算檔案、市場監管部門的撤銷註銷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檔案等;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應收款項,應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法律文書;
(四)因被投資單位已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等情況難以收回的對外投資,應提供法院破產公告、破產清算的清償檔案、市場監管部門的撤銷註銷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檔案等;
(五)涉及仲裁或訴訟的,還應提供裁定書或判決書等法律文書;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單位應將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的所有相關資料妥善保管,實行“賬銷案存”,單位對此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應繼續加強管理。單位“賬銷案存”資產經追索後收回的,應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處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一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或賠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其中,財政部門對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收入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出售收入,按現行房改政策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國有資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未經審批,擅自處置的;
(二)未經審批,擅自降低或減免契約金額的;
(三)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四)處置收入不及時上繳國庫,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社會中介機構和產權交易機構(或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獨立執業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實施的資產清查核實審批,按資產清查核實的相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轉企改制為公司制企業,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按事業單位改制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所辦全資及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1〕325號)、《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興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長政辦發〔2011〕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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