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襄陽市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襄陽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襄陽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2月28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職能履行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市直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市直單位占有、支配、使用,行使具體管理,市財政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 市直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牽頭編制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七條 市直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相關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市直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接受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 市直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九條 市直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條 市財政局應當根據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製定資產配置辦法,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市直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按規定程式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辦理。
第十二條 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市直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 市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市直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產權登記和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市直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市直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市直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資產出租,經集體研究決策後,實行公開招租,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報批程式;資產出借,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八條 市直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報批程式。
市直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市直單位應當在確保全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 市直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式,依據處置事項批覆等相關檔案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第二十一條 市直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市直單位的下列國有資產可以通過轉讓、出售、置換、對外捐贈、報損、報廢等方式進行權屬轉移或者核銷:
(一)超標準配置或者閒置的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三)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四)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規定或政府決策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三條 市直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市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經批准成立的市直臨時機構、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臨時配置資產的,堅持能調不租、能租不買、節約使用的原則,由相關單位報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需要開展資產處置的,由主辦單位在機構撤銷、會議或活動結束後對資產進行清理並提交處置申請,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主辦單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同時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直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市財政局批覆的預算配置資產。
資產配置預算的編制,應參考資產存量,嚴格按照配置標準執行,在編制的時間、步驟、程式上和部門預算的編制同步進行,原則上無預算不配置。
第二十七條 市直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形成的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直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等。
第二十九條 市直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三十條 市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三條 市直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市直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四條 市直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直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直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七條 市直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直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給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本系統以外)或者市直國有企業,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按評估值協定有償轉讓或者無償轉讓。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市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條 市直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市直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審批程式。市直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於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二條 市直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三條 市直單位之間,市直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局應當制定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五條 建立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市直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市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市財政局。 
第六章 監  督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第四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對市直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五十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市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市直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定國有資產台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四條 市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採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市直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直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以及不作為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直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貨幣形式的市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市直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7月14日印發的《襄陽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襄政辦函〔2018〕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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