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銅川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銅川市政府同意.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6月24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4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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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銅川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不斷完善監督管理體系,依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陝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9號)、《陝西省財政廳關於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通知》(陝財辦資〔2020〕188號)等檔案規定,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銅政辦發〔2016〕68號)進行了修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市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地產及附屬設備。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事業發展計畫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
  第四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主要經營方式包括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以承包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不承擔風險的,視同房屋出租,原單位搬遷後留在原址的資產(留置資產)出租,包括店面、設備、設施、培訓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等。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授權監管、單位占有使用、收入上繳國庫的管理體制。堅持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綜合管理。
  第七條 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實行統一管理,定期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的用途、數量、規模、分布和使用狀況等進行調查,建立和完善機關房地產管理信息檔案。
  第八條 遷入新區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北市區的資產(留置資產),原則上按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市財政局對單位資產處置申請進行審核核准,將資產調撥移交到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登記,並行使產權管理、收益管理和財務管理權。
  第九條 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審核把關工作,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
  第十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章 租賃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登記單位承擔所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義務,要積極尋求合作,確保經營性國有資產高效運營。
  第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創辦經濟實體和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必要時,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評估,報市財政局審批。重大的對外投資事項,應當報市政府批准,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舉辦經濟實體的資產(包括土地、房屋等大宗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委託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評估價值作為國有資產投入的資本金,以此作為占用這部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依據。
  第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的使用功能。閒置辦公用房確需出租、出借時,必須經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按照辦公用房使用管理規定進行審核,並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五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嚴格實行出租、出借公開競價招租制度。規範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租賃價格管理,對暫未納入公開競爭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必須通過專業中介機構按市場行情詢價定價,嚴格執行評估價格並公示管理,確保出租出借過程的公正透明。
  第十六條 專業中介機構出具價格評估報告,出租價格經公開招租,無人競租時,行政事業單位可對評估價格下浮20%對外招租,如仍無人競租,以此類推。
  第十七條 租賃期滿後,原租戶有意續租的,該處資產不進行公開競價,原租戶以中介機構評估價格續租,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十八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是指房地產)對外出租的程式:
  (一)申報。資產登記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銅川市國有資產出租審批表》,涉及房地產的報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二)審核。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根據辦公用房使用情況進行審核;
  (三)審批。市財政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四)簽約。由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監督,黨政機關資產登記單位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契約。 市財政局監督事業單位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契約。
  第十九條 經營性房地產租賃契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簽訂契約後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 經營性國有資產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互轉
  第二十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將為本單位服務的資產(主要指房地產及附屬設備)轉作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經濟行為。
  第二十一條 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經營性國有資產。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按照有關辦公用房、服務用房、行業規範標準,核定使用數量,對其剩餘部分統一調劑安排。確需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須報市財政局批准同意後,並按照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轉為經營性的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收益,統一收繳市級財政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性國有資產使用:
  (一)當年國家財政撥款形成的資產(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和當年上級補助形成的資產;
  (二)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保證完成行政事業任務的資產;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正常規定不準轉作經營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轉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因工作需要,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可調劑用於行政事業單位辦公使用。由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提出調劑使用方案,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繁華路段和臨街房屋除市政府批准同意設立政務服務大廳的業務用房外,一律不得作辦公用房或轉為非經營性用房。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公共、共用部分需維修的,由資產登記單位或資產租賃人提出方案,經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審核後,報市財政局批准,撥付專項經費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指營業用房),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重建的,須經市政府同意後,按國有資產處置程式辦理;因棚戶區改造等項目拆除重建的,建設方必須按資產價值及面積進行等值還建,並按規定承擔過渡期的經濟損失,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六條 租賃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必須符合安全規範,嚴禁經營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和其它危險商品,經營行為不得影響機關單位正常工作秩序,學校周邊不得經營網咖、娛樂項目,新增餐飲項目必須經資產登記單位同意。
  第六章 資產處置和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處置按《銅川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銅財采資〔2018〕86號)執行。由市政府確定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由市財政局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處置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資產評估,並通過拍賣、招投標等公開市場交易方式處置,杜絕暗箱操作。資產處置完成後,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變動並進行賬務處理。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全額上繳市級國庫。
  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處置實現的收益,必須使用財政部監製並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三十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應繳稅費的,由資產登記單位申報繳納,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應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建立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制。由市財政局牽頭,市紀委監委、市審計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等部門參與,共同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清理,督促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移交,對國有資產使用效率進行跟蹤督查。
  (一)市財政局負責監管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收益解繳,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經營性國有資產及資產處置進行審核,處置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二)市審計局結合中共銅川市委審計委員會審定的年度審計計畫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經營性收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基建項目中經營性國有資產建設投入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監督;
  (三)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建設、經營性國有資產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互轉工作;
  (四)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移交、處置中存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及時移交市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問責。  
  第三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財政部門根據情況緩、減、停撥有關經費,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違紀違法的,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照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以各種理由拒絕移交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長期閒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拒不服從調劑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三)未盡其職責,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未按規定程式報批,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或將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與經營性國有資產互轉的;
  (五)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六)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的;
  (七)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寫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對所占用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管理措施的;
  (九)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以權謀私的;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在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本辦法未涉及到的情況,按照銅川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銅川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銅財采資〔2018〕86號)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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