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天津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法律依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天津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市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國有資產使用應首先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條市財政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等事項進行審批(審核);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具體管理。
第六條市財政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批覆,是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和賬務處理的重要依據。賬務處理應按照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八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擬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資產自用
第十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自用管理應本著實物量和價值量並重的原則,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及有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並對資產丟失、毀損等情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國有資產的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流程,並加強審計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單位購置、接受捐贈、無償劃撥等方式獲得的資產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後送達具體使用部門;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要求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檔案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資產領用和交回制度。資產領用應經主管領導批准。資產出庫時保管人員應及時辦理出庫手續。辦公用資產應落實到人,使用人員離職時,所用資產應按規定交回。
第十四條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認真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並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
第十五條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鼓勵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鈎的聯動機制。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積極推進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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