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金昌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金昌市政府研究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23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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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和《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及與財政有經費繳撥關係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局和市機關事務局是市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是:
(一) 市財政局管理職責
市財政局負責貫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法規,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配套制度和辦法;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編審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決算,承擔學校、醫院國有資產的分配、處置、調劑、出租、出藉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工作;承擔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建立國有資產資料庫;負責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
(二) 市機關事務局管理職責
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市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除學校、醫院外)、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國有資產處置、調劑、出租、出借和產權變動等事項的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國有資產權屬登記和界定、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監管、統計報告和巡檢考核等管理工作;負責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績效考評和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配合資產管理部門對本部門所屬單位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以及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內部審核和管理,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四)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並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賬卡管理、維護保管、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五)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第九條 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行政事業單位要做好資產日常管理工作,配備管理人員,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配置。對已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嚴格執行配置標準;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市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市機關事務局按照《金昌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統一管理、統一調配。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資產管理部門(市財政局)根據資產存量和配置標準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新購資產。
第十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購置的資產、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在取得資產的60日以內由單位登記入賬並報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用非財政性資金購置的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將審批結果在15日以內報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將相關信息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定期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報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嚴禁違規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出租房屋等資產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嚴禁違規出藉資金給下屬單位或關聯單位使用。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資產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有關規定,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超標配置、長期閒置不用、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調劑使用和處置。事業單位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內部調劑,並報相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對利用國有資產建設的賓館、酒店、培訓中心等經營場所、出租、出借辦公場所以及其他利用國有資產投資進行經營的行為及經營收入實行集中統一監管。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轉讓以及核銷、註銷產權的行為。包括各類資產的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國有資產處置原則上應堅持集中統一處置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認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要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報批程式。學校、醫院資產處置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處置完畢的資產要及時進行賬務核銷,確保賬實相符。
本條規定涉及土地房屋構築物等重大資產處置的,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後,按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與置換等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全面的清查登記,經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資產處置手續。
第六章 資產評估、清查和產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四)合併、分立、清算的;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七)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許可權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資產管理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上規定的資產清查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資產清查按照有關規定,由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式報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的資產應當進行產權登記,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資產產權關係組織實施。
第七章 資產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包括電子信息檔案),並按照資產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做出報告。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表,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並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和報告。
第三十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市財政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統計報表、數據進行審核和分析,掌握總體,發現問題,並按規定匯總上報。同時,市財政局按照人大要求定期向市人大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
第八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資產管理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資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由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JCSZF〔2020〕8號,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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