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金昌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八屆金昌市政府第135次常務會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2月2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27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質量和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 政府投資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甘肅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分為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內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項目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性工作以及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和重大項目庫的日常管理。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管理職能。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和特點,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資是指使用政府投資資金,以財政撥款形式,由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直接組織建設。對於政府事權範圍內的非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直接投資方式。
(二)資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資資金作為項目全部或者部分資本金,由政府作為直接投資主體或主體之一組織建設。
(三)投資補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一定限額或比例安排投資補助。
(四)貸款貼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使用的中長期貸款給予貸款利息補貼。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主要包括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和扶貧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以及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領域項目。經營性項目原則上不採取政府直接投資的方式,對確需支持的,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引導。 第六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以及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有利於政府職能履行,有利於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經濟結構調整升級,有利於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以“先收尾、後續建、再新開”的時序,立足當前,兼顧長遠,集中資金保證重點項目建設。政府投資項目不得拖欠工程款或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三)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嚴格執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四)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投資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做好前期工作,對建設用地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金昌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集約利用和有償使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
(五)政府投資項目應遵循投資、進度、質量、安全四大控制體系;嚴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進行建設,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等相關規定;
(六)政府投資預算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由黨政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作為建設維護、生產經營、債務償還等主體的項目,對應黨政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為項目法人。
採取資本金注入,由企業承擔建設維護、生產經營、債務償還等主體的項目,對應企業為項目法人。
第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為黨政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的公益性項目,黨政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不具備項目實施能力和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可實行項目代建制,由代建機構代行項目法人(單位)職責,依照契約承擔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等管理責任。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規定選擇、委託具備相應建設管理能力的單位承擔建設管理及相關工作,並按照代建契約約定對項目代建機構履責情況等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項目是否採取代建制、代建機構的確定方式等內容。
(三)代建機構的確定方式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計畫與儲備管理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申報儲備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動態化管理,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謀劃儲備項目,統籌銜接行業發展規劃、三年財政規劃,編制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月調度“雙報”機制,項目建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報送項目月進度。其中,使用中央和省級扶持資金以及各類債券資金項目,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進行月調度。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設中接受投資主管部門、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對列入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畫的項目優先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環境準入等要素條件,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對已啟動前期工作的重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統籌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加強誠信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領域“紅黑名單”制度。項目法人(單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黑名單”的項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三章 投資審批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依據國家和省上相關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及概算,並履行審批程式。
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由項目法人(單位)自行編制或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頒布的相關規範編制,並達到相應深度。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編制項目文本。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應當附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資金籌措方案等檔案。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有效期不超過2年。
第十五條開闢“綠色通道”,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對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及概算。
(二)對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使用地方財政資金且資金已落實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及概算。
(三)為應對自然災難、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生態環境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合併為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合併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代初步設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深度。
(四)國家和省上規定簡化報批要件、容缺受理、模擬審批等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及概算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國外貸款項目、地方鐵路項目、跨縣區、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及概算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及概算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要求,明確建設內容和規模、使用功能、設計標準、抗震設防、主要技術方案、投資概算等內容。初步設計階段,概算投資浮動超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投資10%的,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向可研審批部門報告,可研審批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直接核減後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項目法人(單位)按程式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批覆前應當通過專家論證評審,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之前應當採取聽證會、徵詢會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申請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類項目,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項目核准、備案以及其他相關手續,並向相關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建設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投資及資金構成)、項目資源利用情況分析及對生態、社會和經濟的影響和效益、申請資金的依據和原因以及自籌資金的落實情況等。相關部門按照政府產業扶持政策受理資金申請報告,根據財力和項目實際情況考慮是否安排資金,做到精準定向補助。對項目不再審批和評審。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後,又擬 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投資建設的,按以下情況區分處理:
(一)仍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項目部分資本金的,應當重 新編制、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其中,建設地點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沒有變化的,可以只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變更。
(二)政府投資資金全部退出的,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
其中,建設地點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沒有變化的,核准機關應當依據原可行性研究報告簡化審查內容。
第二十條 在提高規劃約束性和指導性的基礎上,對納入省級及以上行業發展規劃或各專項規劃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立項(建議書),對項目必要性不再評估;對國家有明確建設規範和投資標準的項目審批部門嚴格依照規定核定規模和投資,不再評估投資估算或概算。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建設資金或明確資金來源。對沒有明確資金來源、沒有制定資金平衡方案或超過財政承受能力的項目,一律不得批准實施。第二十二條 審批許可權按照項目資金來源劃分如下:
(一)對於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專項資金、省級財政建設資金、省政府統一安排的政府性債券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審批許可權按照國家和省上相關規定執行。
(二)對於全部使用本級財政資金建設的項目,由同級投資主管部門和對應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許可權審批;對於使用兩級或兩級以上財政資金建設的項目,由出資比例較大的財政同級投資主管部門和對應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許可權審批。
(三)黨政機關樓堂館所、交通領域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按照國家和省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通過甘肅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辦理,線上統一賦碼,項目代碼作為各環節的唯一“身份代碼”,進行項目跟蹤查詢和全程監管。對沒有代碼、未通過代碼核驗的項目,各審批部門不得受理並告知項目法人。有關項目申報材料、審批檔案中應當標註項目代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執行、工程實施進度、調度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建設進度、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核撥和項目建設過程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確需增加投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按照“先評估、後定責、再調整”的原則進行處理。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且不涉及追加政府投資資金、不涉及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的,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可以直接核定調整概算。
因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線性工程變更部分選址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且不涉及追加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法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
本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情形中,調整投資概算需要追加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設計機構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附具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支撐材料,報原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部門核定。原審批部門經專業評審後作出是否同意核定調整概算的決定。其中,追加政府投資資金超過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原則上應先進行審計,並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履行變更程式且出現超算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建設單位及時組織“五方”(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工程驗收,並儘快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辦理相關的財務決算審批等手續,按規定報請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有行業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通過後,要及時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移交資產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直接投資所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程式進行管理。
資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對應資產屬於國有資本,由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機構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
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所形成的對應資產屬於項目法人(單位)。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完畢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物業權屬及資產登記手續。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機構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辦理移交手續,並將資產使用權移交至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在完成項目移交當月內計入本單位固定資產賬務。使用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接管,接管後立即對項目設施進行管護,避免建管脫節。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後評價制度,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結論應當報告同級政府及其相關審批部門,並作為後續安排投資、審批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平台、新聞發布會等及時進行信息公開。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責任追究: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資金撥付的;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的。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七)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統一登記號為:JCSZF〔2021〕9號,有效期5年。2018年11月22日印發的《金昌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金政辦發〔2018〕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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