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暫行辦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暫行辦法
  • 所屬部門:政府
  • 國籍:中國
  • 地址:金昌市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主題詞,內容,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9號
市 長:張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題詞

依法行政 法制 決策 辦法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省屬在金各單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內容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行政決策的公開化、民主化、科學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資項目等事項。包括市政府作出的與人民民眾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共服務項目的收費、價格調整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城市改造、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重大行政決策以及對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決策。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意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採取聽證會的形式進行。
第六條 聽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聽證參加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機關是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聽證。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主管部門的除外。
第八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公示欄等方式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公告內容包括聽證事項、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範圍、條件、數量、聽證代表產生辦法以及聽證旁聽人員的數量、要求與報名辦法等有關事項。
第九條 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及書記員。聽證主持人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擔任。
聽證主持人負責主持聽證,維持聽證秩序;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工作。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組成一般應為單數。
書記員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如實反映各方觀點、爭議焦點、理由、依據以及舉行聽證的過程。
第十條 聽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系聽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近親屬;
(二)聽證事項的擬辦者或者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聽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進行的。
聽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聽證人員迴避,並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聽證機關決定;聽證員、書記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的職責:
(一)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二)決定是否允許旁聽及允許旁聽的人數;
(三)主持聽證程式,制止擾亂聽證秩序的行為;
(四)決定延期、中止或者終止聽證;
(五)歸納聽證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聽證參加人是指聽證申請人、第三人。
聽證申請人是指經聽證機關告知,並在規定期限內向聽證機關提出聽證申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三人是指除聽證申請人外,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經聽證機關通知參加聽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 聽證參加人在聽證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申請聽證人員迴避;
(二)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聽證;
(三)參加聽證,並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四)查閱職能部門提供的依據、證據及有關材料;
(五)對聽證未盡事宜有最後陳述權;
(六)核對聽證筆錄,要求進行補正或修改。
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在聽證過程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及時報送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自行推選或者在聽證機關主持下推選主要發言人;
(二)按照聽證機關確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
(三)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四)遵守聽證紀律,自覺維護聽證秩序。
第十五條 聽證機關可以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及內容,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技術人員、行業代表等相關人員出席聽證會並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聽證機關應當向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送達聽證告知書,告知其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十七條 聽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或者聽證公告發布之日起五日內,向聽證機關遞交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聽證事項的主要觀點及理由、相關依據、推選主要發言人的意見等。
第十八條 聽證會後,應如實、全面、及時地形成聽證報告。
第十九條 聽證報告作為市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政府或本部門重大事項聽證制度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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