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江西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江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財資〔2023〕25號
省直各單位,各市、縣(區)財政局、贛江新區財政金融局:
為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江西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11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以及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單位通過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長期股權(債券)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是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綜合管理的職能部門,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或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部分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負責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相應的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單位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開展資產清理盤點,梳理資產使用情況,將低效運轉、閒置的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軟體等資產納入盤活範圍,通過自用、共享、調劑、出租、處置等多種方式,推進資產盤活,發揮資產利用效能。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一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對配置資產的數量、價格和最低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標準,是編制和審核資產配置預算、實施政府採購、評價單位資產配置合理性的重要依據。
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會同財政部門出台;按職責許可權由國家或省有關職能部門統一制定配置標準的,從其規定。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置國有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研究制定並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在本單位、本部門內部調劑利用,或通過使用公物倉資產等調劑方式配置資產,確實不能調劑的,本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對配置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配置。資產能通過調劑等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租用、購置、建設。房屋、設備等資產存在閒置或對外出租的,原則上不得申請新增同類資產。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依法依規編制新增資產配置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依法依規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崗位職責。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職責,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嚴禁公物私用。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批准程式。未經批准不得出租出借。有權屬不清晰、被依法查封凍結、有爭議、不符合安全標準等情形的資產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七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擔保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履行批准程式。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採取措施積極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各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在本部門以及所屬單位之間共享共用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全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資產所有方可依法依規向資產共享使用方收取合理的成本費用。
第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公物倉管理機制,將低效、閒置資產,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配置資產等統一納入公物倉集中管理、調配使用。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發展事業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批准程式,及時處置國有資產。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市場化原則等進行。鼓勵探索集約化、專業化運營的處置、盤活新機制。
資產處置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有償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方式。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公開處置或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置。電子廢棄物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處理,涉密資產由保密部門集中處置。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以及其他導致資產發生產權變動的情形,應當及時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五章 基礎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規定設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虧盤盈的,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並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實物資產明細賬。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本級政府部署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五)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清查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收集相關證明材料,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審批程式,根據批覆結果及時調整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單位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單位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有償轉讓、置換、出售;
(五)資產整體或者部分出租給非國有單位的;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七)依照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租、處置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規定,可以自主決定許可、作價投資或轉讓,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
各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權屬管理,依法及時辦理房屋、土地等重點資產的權屬登記。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資產變動應及時辦理權證變更登記,避免權屬不清。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的資產權屬糾紛,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協商等方式解決,也可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裁定處理。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個人之間發生權屬糾紛的,由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有序開展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依託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資產與預算、財務、政府採購、非稅收入等管理業務的融合與銜接,提升資產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三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收取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上繳國庫,不得違反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各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六章 資產報告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反映本地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保障機構運轉、支持事業發展、提供社會公共服務,以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應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部門決算報告相銜接,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要發揮行業管理優勢,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監督,確保全省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行業資產數據準確、真實和完整。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專項報告的起草和報告的具體工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接受審議並落實整改。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情況接受本級人大和審計監督。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和工作人員有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的貨幣形式的資產管理,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省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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