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本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方案

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吉安市市本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6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市本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8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3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字〔2017〕54號)精神以及今年全國編辦主任會議、省委編委2020年第一次會議和全省編辦主任會議精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今年要收官,改革落實情況要接受中央和省驗收。為做好市本級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任務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紮實推進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推進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激發內生髮展動力,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為推動吉安高質量跨越式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二、改革範圍
  在事業單位分類工作中劃入生產經營類的市屬事業單位,納入改革範圍;
  未劃入生產經營類,但開展了部分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屬事業單位,可以納入改革範圍。
  三、改革方式
  (一)轉企改制。具備市場競爭能力、具有一定經濟效益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採取國有獨資、混合所有制、私營等多種形式轉企改制。積極引入各類投資主體,通過控股、參股、收購、兼併等方式,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探索建立自主靈活、適應市場競爭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市建築設計規劃研究院、吉安縣自來水公司、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院、市公路勘察設計院、井岡山迎賓館、市市政工程公司、吉安白鷺酒店集團、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等8個單位實行轉企改制改革方式。
  (二)撤併整合。資產規模較小或無固定資產,以及不具備市場競爭能力,轉制後難以正常運轉的單位,推進撤併整合,進行業務轉型或拆分重組。井岡風情旅行社、市殯葬服務中心、市園林設計院、市花卉苗木公司、市城市規劃設計院、市國有資本運營中心、市政府駐南昌辦事處招待所、市政府駐上海辦事處招待所、市化工建材檢測站、市森工基建設計室、井岡山老區建設發展基金會項目財務部、市音像發行站、市廣播電視服務公司、市糧油購銷公司、市糧油批發市場、市飼料工業公司、市吉州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市青原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等18個單位實行撤併整合改革方式。
  四、相關政策
  (一)國有資產管理
  1.經營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資〔2017〕13號)執行。根據權屬清晰、風險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則,對轉制單位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查實,準確核查債權債務。轉制單位的債權債務原則上由轉企改制後的企業承接。涉及國有資產出售的,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省、市有關規定程式批准後,在產權交易機構以進場掛牌、競價交易方式處置。
  2.轉制單位應將全部資產納入轉企改革範圍,進行全面清查登記,提出資產清查結果處理建議。涉及資產損失核銷、資產盤盈和資金掛賬的,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省、市有關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報批。
  3.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由經營類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委託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承擔,其結果應在轉制單位內部公示,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省財政廳關於轉發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資〔2016〕2號)及市有關規定報財政部門核准或備案。
  4.轉制單位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轉制為企業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採取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行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等企業,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經批准可採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
  5.原由主管部門管理的經營類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出資人機構已明確的,應當與原主管部門脫鉤,由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依法實施監管。出資人機構未明確的,由原主管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履行股東(或投資人)職責,依法實施監管,並穩步納入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要以國有資產管理為紐帶,由組織部門做好黨組織設定、領導人員管理等相關政策的銜接。
  (牽頭單位:經營類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自然資源局)
  (二)人員安置
  1.轉制單位原則上應繼續聘用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並做好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過渡銜接。對繼續留用的原事業編制人員,轉制單位應依法與其終止原聘用契約,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其中,對在轉制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除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外,轉制單位應當依法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工作人員在原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2.轉企改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或工齡滿30周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申請並經轉制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崗,離崗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由轉制單位發放基本工資。離崗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經協商一致,與轉制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契約以及國有資本退出的轉制單位原編內人員,轉制單位應當與其簽訂解除聘用契約協定,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和辦法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2〕40號)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契約的編制外人員,按《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國有資本退出的,按照國有企業實施改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可按《勞動契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
  4.被撤銷的事業單位,其人員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門按本《實施方案》的要求提出具體的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在編人員原則上“連人帶編”與離退休人員一併劃入原主管部門下屬其他經費形式相同事業單位,無經費形式相同事業單位的,原則上可劃入系統內其他事業單位代管。劃入人員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方式進行管理,編制按照“退一減一”的辦法逐步收回。符合條件的人員可進入市實名制管理中心進行管理。
  (牽頭單位:經營類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
  (三)社會保障銜接
  1.對目前已經劃入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按照《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關於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未轉企改制到位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9〕36號)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具體銜接辦法由市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里有關檔案要求制定。
  2.轉制為企業前已離退休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員退休前應繳未繳的醫療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提前離崗人員離崗期間養老保險費、預留補記職業年金所需資金等列入轉製成本,應由轉制單位從評估後的淨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對淨資產不足的轉制單位,可由主管部門統籌解決,主管部門難以解決的,也可由市財政從其他轉制單位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統籌解決。轉制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工作銜接。
  3.被撤銷的事業單位的人員劃入其他事業單位代管的,維持原有社會養老保險方式不變。
  (牽頭單位:經營類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
  (四)涉改人員管理
  系統內整合的事業單位人員,由撤併整合後的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進行涉改人員管理。撤併後,本系統內無託管條件及轉企改制單位中有意願保留事業單位人事關係的在編在崗人員,可將人員編制信息劃入市實名制管理中心,保留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相關涉改人員仍由原主管部門使用和管理,並負責其人事檔案、工資、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年度考核和退休審批等手續辦理以及人員退休後的管理工作,確保涉改人員思想穩定。涉改人員社保、醫保等繳納方式不變,由原主管部門或轉制後的企業負責單位支付部分的一切費用,直至人員退休進入社保管理。今後,其他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工作人員或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從保留事業單位身份的涉改人員中選拔。
  (牽頭單位:市委編辦;責任單位:經營類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醫保局)
  (五)機構編制管理
  改革過程中,要採取有力措施,嚴控人員編制,現有空編一律核銷,人員只出不進。在有關工作完成後,按規定註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具有事業、企業“雙法人”資格的,直接註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轉制為企業。撤併整合的,要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控制人員規模,壓縮機構編制。
  (牽頭單位:市委編辦;責任單位:經營類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市市場監管局)
  五、工作步驟
  (一)前期準備
  1.成立工作機構。主管部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所屬經營類事業單位的改革工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並明確具體組成人員。
  2.做好調查摸底和資產清查準備。主管部門對其所屬經營類事業單位開展全面調查,掌握機構、編制、經費形式、實有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等底數,摸清單位資產狀況、經營範圍和經營狀況,深入了解涉改幹部職工對改革工作的意見建議。組織財務、資產、審計、紀檢等相關人員,成立資產清查工作組,研究制定資產清查方案,做好業務培訓、會計資料整理等前期準備工作。
  3.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根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統籌安排對轉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4.測算轉製成本費用。轉制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測算轉制相關成本費用及經費籌措渠道。
  5.清理在編不在崗人員。撤銷單位要對本單位在編人員逐一進行核實,確定在編在崗人員(含在編但借在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以下同)和在編不在崗人員名單。按照《吉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人社字〔2018〕29號)精神,經批准離崗創業人員,仍在離崗期限內,視同在崗人員。對其他已離崗人員,原則上不予安置,並按國家相關政策進行處理。
  (二)制定方案
  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所屬經營類事業單位制定轉企改制或撤併整合方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編制、登記法人、人員信息、社會保險、近三年財務狀況、辦公用房、現有使用土地情況、經營狀況等。
  2.改革方式。根據每個經營類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改革方式,明確轉制形式或撤銷形式。對於已經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轉制單位,採取註銷事業單位法人保留企業法人的形式直接轉制為企業。
  3.轉制單位轉制後企業名稱及企業出資人。
  4.資產處置意見。轉制單位資產處置意見包括:資產清查範圍,土地資產處置方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具體措施,資產劃轉(含已集中管理資產處置)意見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等。對於採取註銷事業單位法人保留企業法人的形式直接轉制的單位,資產處置意見包括資產清查範圍、土地資產處置方式,事業單位法人資產和債權、債務承接方式等。
  撤銷單位資產處置意見包括:資產清查範圍、事業單位法人資產和債權、債務承接方式等。
  5.人員安置意見。人員安置意見包括:安置途徑、費用測算、經費提留辦法、人事勞動關係處理、社會保障銜接、編制核銷劃轉等。
  6.黨組織設定和黨員關係接轉意見。轉制單位黨組織設定和黨員關係接轉意見包括:改制企業黨組織及其工作機構設定、配備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明確黨組織隸屬關係、黨員組織關係接轉等。
  7.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方案上報與批覆
  涉改單位改革方案須事先徵求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資委意見。意見一致後,由涉改單位主管部門於6月底前報市委編辦審核,報經市政府批覆後實施。7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務。
  (四)方案實施
  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所屬經營類事業單位組織實施。各經營類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落實改革方案,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1.資產處置。(1)資產清查。轉制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在市財政局的監督指導下,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轉制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組具體實施。資產清查結果由主管部門報市財政局。資產清查基準日為改革方案批覆之日的前一個會計月末。資產清查基準日一經確定,不得變更。(2)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其結果在轉制單位內部公示,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核准或備案。(3)損失核銷。需要核銷資產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結合中介機構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覆。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條件的,可按規定稅前扣除。(4)資產劃轉。主管部門按照中介機構資產評估結果向市財政局提出資產劃轉申請(須註明轉制後企業的出資人),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覆。(5)產權登記。轉制單位向市財政局申請辦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註銷手續,並按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採取註銷事業單位法人保留企業法人的形式直接轉制的單位,在市政府批覆轉制方案後,即可按規定發布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公告(公告中應包含該事業單位債權、債務由相應企業法人承接的內容)。公告結束後,向市財政局申請辦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註銷手續,尚未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按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被撤銷的事業單位,在市政府批覆撤銷方案後,即可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其財務資產管理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中關於事業單位清算相關規定以及《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中關於企業重組清算等相關規則執行。清算報告在註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時報市委編辦備案。
  2.人員安置及社會保險等關係接續。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所屬轉制單位做好人員安置及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市人社局負責政策指導和具體業務審核。(1)轉制單位根據相關政策規定,按照轉制基準日確定轉制人員、提前離崗人員、原離退休人員、辭職人員,審核確認人員基本信息,並根據政策規定計算不同人員轉制待遇及所需費用。(2)主管部門審核後,將相關表格和情況說明報市人社局。(3)市人社局對轉制單位相關人員信息及待遇等情況進行審核,核准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專類登記和管理。(4)被撤銷單位人員的安置工作,由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市委編辦、市人社局審核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5)明確責任科室,負責人員編制信息劃入市實名制管理中心涉改人員的人事檔案、工資、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年度考核和退休審批等手續辦理以及人員退休後管理工作。
  3.註銷事業單位法人。市委編辦按照規定程式,對轉制和撤銷的經營類事業單位,撤銷事業單位建制,收回或調整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或調整人員編制實名制信息。
  4.辦理企業法人登記。轉制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五)總結完善。改革工作完成後,各主管部門認真開展自查自評,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資委等部門進行評估驗收,分析問題,查缺補漏,整改落實,提煉經驗,全面總結改革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工作政策性強,
  涉及面廣,事關廣大幹部職工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部門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主管部門及所屬經營類事業單位是改革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要周密部署,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部門協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改革牽頭工作,辦理相關機構編制調整和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等工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涉改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改革主體責任,履行職責,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增強改革合力,實現改革目標。
  (三)加強黨的建設。改革中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強化黨建工作責任。注重保持黨的工作連續性,轉制單位與原主管部門脫鉤前,保持黨組織隸屬關係不變;脫鉤過程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接轉黨員組織關係,正常開展黨組織活動,並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脫鉤後,要平穩有序銜接,確保將黨的領導貫穿改革始終。
  (四)嚴肅工作紀律。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嚴格財務管理,做到落實政策不走樣、履行程式不變通、執行紀律不放鬆。不得借改制之機突擊進人和突擊提拔幹部。要強化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改革過程單位不亂、人心不散、業務不斷。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參照制定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方案,並抓好組織實施。
  本方案由市直相關責任單位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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