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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財資〔2024〕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我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保障行政事業單位高效履職,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機關本級,以及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財會監督相結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我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職責負責省屬高校及公立醫院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八條 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不含省屬高校及公立醫院)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主管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主管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充實工作力量,明確資產管理各崗位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有關規定職責和許可權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第三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確實無法調劑的,可以採取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本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本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等部門制定。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配置資產時,應按照配置標準在規定標準內配置;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使用,對外使用包括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等。對外使用應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需對外使用的,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式,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九條 資產出租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底價後公開招租,出租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無法或不宜公開招租的,經審批同意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二十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採取最佳化在用、調劑使用、出租出借、市場化處置、共享共用、納入公物倉管理、資產集中運營等方式進行資產盤活。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六)發生產權變動的(不含辦公用房等資產權屬統一登記);
(七)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式,依據處置事項批覆等相關檔案及時處置。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產收入、支出預算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報、審批程式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部門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等,確保國有資產收入應收盡收、應繳盡繳。
第三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行政單位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形成的收入,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五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建立全省數字財政系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模組,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和預警監測,以信息化手段不斷提升資產管理水平。
第六章 資產清查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清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資產管理職能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審批程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由各級財政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主管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具體實施,接受同級財政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績效評價要求組織開展自評、接受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評價等工作,並對本單位提供的績效評價相關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負責。
第四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機制,聯合通報評價結果,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參照省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方式開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相關工作。
第八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六條 嚴格落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將本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編制、報送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應當與本部門、本單位政府財務報告和部門決算做好銜接;財政部門匯總、報送的本地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應當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部門決算做好銜接。
第九章 監督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制定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國家或省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和許可權。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