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實施細則

《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實施細則》是為科學合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紮實推進水利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全面、準確反映全省水利基礎設施資產情況,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號)、《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契約》(財會〔2019〕23號)、《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1〕29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等規定,結合廣東省水利行業特點制定的實施細則。由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水利廳於2023年7月10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0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水利廳
  • 發文字號:粵財會〔2023〕11號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財會〔2023〕11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水利(水務)局,省水利廳直屬(直管)各單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
  為積極推進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入賬,全面完整反映我省水利基礎設施“家底”,夯實政府財務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按照財政部、水利部有關工作部署,結合我省水利基礎設施管理情況,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共同制定了《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詳見附屬檔案),並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水利基礎設施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力基礎支撐。各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科學合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水利基礎設施資產,對加強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擴大資產規模、盤活存量資產、推進水利基礎設施更好服務發展、造福人民的重要意義。要高度重視水利基礎設施入賬管理工作,加強組織和協調,明確責任和分工,建立財政、水利聯合工作機制,層層抓落實、共同推進,全面排查水利基礎設施入賬現狀,核實相關材料,做到“應入盡入”,確保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工作按時完成,為推動新時期我省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會計信息保障。
  二、完善審核程式,規範運用重置成本法入賬
  《實施細則》對水利基礎設施的確認、計量等關鍵性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說明,並對需以重置成本作為初始入賬成本的水利基礎設施提供重置成本標準。因確實無法取得與初始構建有關的原始憑據,且在首次入賬前未要求或未進行過資產評估的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可採用重置成本法確定入賬價值。各單位要按照《實施細則》及相關要求,對照其中的《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資產重置成本標準說明》,計算確定待入賬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入賬價值,經單位內部報批或集體決策後入賬。內部報批表、集體決策紀要等相關資料,應作為確認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入賬價值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業務指導,全面推進任務落地
  各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本地區水利基礎設施管理維護責任主體在組織開展水利基礎設施專項資產清查的基礎上,於2023年8月31日前將其負責管理維護的水利基礎設施全面納入政府會計核算,並同步在省財政廳“廣東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系統”(參考連結)中更新完善水利基礎設施等資產卡片信息。請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水利(水務)局、省水利廳直屬(直管)各單位於2023年9月10日前將本地區、本單位的工作落實情況書面分別報送省財政廳(粵政易—省財政廳—會計處—郭釗)、省水利廳(粵政易—省水利廳—財務處—李智慧)。
  四、加強日常管理,持續推進會計核算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項日常管理制度,紮實推進水利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夯實政府財務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各管理維護責任主體應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單位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資產盤點對賬制度,財務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賬,至少每年對賬一次,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23年7月10日

細則全文

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合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紮實推進水利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全面、準確反映全省水利基礎設施資產情況,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號)、《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契約》(財會〔2019〕23號)、《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財會〔2021〕33號)、《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1〕29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等規定,結合廣東省水利行業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水利基礎設施,是指廣東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水利行政事業單位)為滿足社會公共防洪(潮)、治澇、供水、灌溉、發電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續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資產。
下列各項不屬於上述所稱的水利基礎設施:
(一)獨立於水利基礎設施、不構成水利基礎設施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築物、設備、車輛和船隻等,適用《政府會計準則第 3 號——固定資產》。
(二)不再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利工程。
(三)為改善水利工程周邊環境,提升景觀效果而控制的水景觀及綠化工程。
(四)對於列入文物文化遺產的水利基礎設施,適用政府會計準則制度中關於文物文化資產的相關規定。
(五)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水利基礎設施,適用《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契約》及其套用指南。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水利行政事業單位等相關政府會計主體對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水利基礎設施資產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實務工作。
第四條 對於已經作為水利基礎設施核算、但界定不屬於水利基礎設施的相關資產,應當按財會〔2021〕29號文規定將其重分類為固定資產、其他類別的公共基礎設施等。
第五條 水利基礎設施確認和入賬一般程式如下:
(一)界定水利基礎設施。
(二)確定記賬主體。
(三)確定工程類別。
(四)初始計量,並確定入賬成本和折舊。
(五)賬務處理。
第二章 水利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第六條水利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基礎設施管理體制,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記賬”的原則,並結合直接承擔後續支出責任情況,合理確定水利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相關記賬主體對水利基礎設施的確認應當協調一致,確保資產確認不重複、不遺漏。
第七條 對於管理維護單位已明確的水利基礎設施按照以下情況明確記賬主體:
(一)單一主體管護。對於行政事業單位單獨負責管理維護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由該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核算。
(二)多個主體共同管護。對於多個行政事業單位共同管理維護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由對該資產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職責或者承擔後續主要支出責任的水利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記賬主體予以確認。
(三)多個組成部分分別管護。對於多個組成部分由不同行政事業單位分別負責管理維護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由各個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記賬主體,分別對其負責管理維護的水利基礎設施的相應部分予以確認。
(四)委託管護。對於負有管理維護水利基礎設施職責的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企業或其他會計主體代為管理維護水利基礎設施的,應當由委託方作為記賬主體予以確認。
第八條 對於管理維護單位尚未明確的水利基礎設施按照以下情況明確記賬主體:本行政區劃內水利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難以確定的,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本級政府明確;跨行政區划水利基礎設施,提請上一級政府明確。
第九條對於企業控制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由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核算。對於政府將其特許經營權授予企業的存量水利基礎設施,按財政部另行規定處理。
第十條 各記賬主體在取得或者接受水利基礎設施時,應當對其進行確認。
(一)對於已按財會〔2018〕34號文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其記賬主體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四章規定予以調整。對於尚未入賬的存量水利基礎設施,按照本細則第四、六章規定予以確認。上述工作於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
(二)對於自建或外購的水利基礎設施,應在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時確認。
(三)對於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置換的水利基礎設施,應在辦理有關移交手續並開始承擔該水利基礎設施管理維護職責時確認。
第三章 水利基礎設施的類別
第十一條水利基礎設施可按水利工程功能、單體工程特徵進行分類,水利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見附屬檔案1。
(一)按照水利工程功能劃分。水利基礎設施包括防洪(潮)工程、治澇工程、灌溉工程、引調水工程、農村供水工程、水力發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庫工程和水文基礎設施等9大類。
(二)按照單體工程特徵劃分。水利基礎設施包括堤防、險工工程、控導工程、水閘、泵站、渠(管、隧)道、渠首樞紐、其他渠系建築物、調蓄水庫、塘壩、地下取水設施、常規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溝壑治理工程、山區水庫、平原水庫、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和其他水文測站等20小類。
防洪(潮)工程是為控制或抗禦洪水以減免洪災損失而修建的各種工程,包括堤防、險工工程、控導工程、水閘、泵站等,不含防洪水庫。
治澇工程是為排除澇區內多餘降水,防治澇災發生而修建的各種工程,包括堤防、險工工程、水閘、泵站、渠(管、隧)道等。
灌溉工程是從水源取水並輸送、分配到田間的整體灌溉設施,包括渠首樞紐、渠(管、隧)道、泵站、水閘、其他渠系建築物(渡槽、倒虹吸、陡坡、跌水等)、調蓄水庫(總庫容≥10萬m3)、塘壩等。
引調水工程是為滿足供水、灌溉、生態需水要求,興建的跨水系、跨區域的水資源配置工程,包括渠首樞紐、渠(管、隧)道、泵站、水閘、其他渠系建築物、調蓄水庫(總庫容≥10萬m3)、地下取水設施等。
農村供水工程是向農村的鄉鎮、村莊等居民點和分散農戶供給生活和生產等用水,以滿足村鎮居民、企事業單位日常用水需要為主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渠(管、隧)道、泵站、塘壩、地下取水設施等。
水力發電工程是為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將水能轉換為電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築物和機械、電氣設備以及金屬結構的綜合體,包括常規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等。
水土保持工程是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改良與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所採取的工程措施,包括溝壑治理工程等。
水庫工程是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帶修建擋水壩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攔洪蓄水和調節水流功能的總庫容大於等於10萬m的水利工程,包括山區水庫、平原水庫等,不包括灌溉工程、引調水工程中的調蓄水庫。
水文基礎設施是為滿足水文生產所必須建設的設施,包括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文測站(蒸發站、墒情站等)等。
對於堤防、水閘、泵站、渠道等單體工程,應根據單體工程發揮的功能作用列入相應功能分類。
對於發揮多個功能的單體工程,如灌排結合的泵站,根據其發揮的主要功能確定所屬類別。
記賬主體應當根據水利基礎設施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性質或功能特徵對其進行分類確認,可由專業人員或機構,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上級有關部門出具報告等檔案,履行內部集體研究程式後確定。
第四章 水利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第十二條 水利基礎設施初始計量的原則。對於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號,以下簡稱為5號準則)的規定進行初始計量。原已記入固定資產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將其重分類為水利基礎設施。
對於其他尚未入賬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財會〔2018〕34號文有關規定進行初始計量。
對於分屬於不同記賬主體的同一水利基礎設施,初始入賬成本的確定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
第十三條存量水利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對於已按照財會〔2018〕34號文入賬的水利基礎設施,無需對其初始入賬成本進行調整;對於未入賬的水利基礎設施,初始入賬成本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可以取得相關原始憑據的水利基礎設施,首先按照有關原始憑據註明的金額確定入賬成本。其中:
對於在2002年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1]實施之後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一般應當按照其初始購建成本入賬。
對於建設年代久遠(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使用50年)、其初始構建有關的原始憑據已不可考的水利基礎設施,在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實施之後經過改擴建或大型修繕的,可以按照改擴建或大型修繕的成本入賬,但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對相關情況進行披露。
對於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的,各級水利行政事業單位為建造水利基礎設施發生的過渡性融資利息、初步設計審查費、概算評審費、安全風險評估費等,屬於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水利基礎設施的成本;不屬於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當期費用。
(二)評估價值。對於無法取得與水利基礎設施初始購建有關的原始憑據,可以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值確定入賬成本。
資產評估會使記賬主體承擔較大評估費用,各地視預算資金保障能力採用此方式。
(三)重置成本。對於無法取得相關原始憑據,且在首次入賬前未要求或未進行資產評估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按照重置成本確定入賬成本。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廣東省水利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以下簡稱《標準》,附屬檔案3-1、附屬檔案3-2)確定重置成本,《標準》沒有涵蓋的,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本行政區劃內水利基礎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初始計量依據。
(一)初始購建成本。原始憑據主要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料、項目移交資料、項目投資預算、項目投資概算及建設成本資料,以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可以反映原始投資數據的資料。
(二)評估價值。憑據主要是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內部決策資料等。
(三)重置成本。憑據主要是重置成本計算和確認相關表格、內部決策資料等。
第十五條初始計量步驟:
(一)初始購建成本。
第一步,對存量水利基礎設施進行分級分類,類別應與實物資產分類標準保持一致,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步,收集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等原始憑證。
第三步,履行內部報批或集體決策程式後,確定入賬成本。
(二)評估價值。
第一步,對存量水利基礎設施進行分級分類,類別應與實物資產分類標準保持一致,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步,選取評估機構,並組織資產評估。
第三步,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
第四步,履行內部報批或集體決策程式後,確定入賬成本。
(三)重置成本。
第一步,對存量水利基礎設施進行分級分類,類別應與實物資產分類標準保持一致,確保賬實相符。
第二步,由專業人員或機構確定各項存量水利基礎設施的基本情況(如建造或使用時間,規格分類,具體長度、裝機功率、庫容等數量、面積等),以及各項資產的成新率,即新舊程度係數,成新率=(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
第三步,根據第一步和第二步的結果,根據工程特點,對照《標準》計算確定每項具體水利基礎設施的入賬成本。計算公式如下:
水利基礎設施重置成本=工程靜態投資(含水保環保工程靜態投資)+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靜態投資
工程靜態投資(含水保環保工程靜態投資)、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靜態投資重置成本的取值,詳見附屬檔案3-1、附屬檔案3-2。
初始入賬成本=水利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成新率。
第四步,經履行內部報批或集體決策程式後,將重置成本計算的依據,作為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初始入賬成本的原始憑據。
第十六條新增水利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新增水利基礎設施初始計量依據是經批准的竣工財務決算。對於已經交付使用,但還沒有取得經批准的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於交付使用時,按照所獲得的項目結算資料暫估確定其入賬成本;待竣工財務決算獲得經批准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初始計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自行建造水利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1.新建。新建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以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為基礎,確定其建設成本,同時還應將建設單位沒有承擔的征地拆遷費用、前期規劃費用等計入成本中,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2.改(擴)建。在原有水利基礎設施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等建造活動後的水利基礎設施,可按照原水利基礎設施賬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等建造活動發生的支出,再扣除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後的金額確定建設成本;或者將原公共基礎設施原值調整到在建工程,停止計提折舊,改、擴建完成後轉回公共基礎設施,並視情況確定折舊年限計提折舊。
(二)接受其他會計主體移交的水利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1.無償調入。無償調入的水利基礎設施,按照該項水利基礎設施在調出方的賬面價值,加上歸屬於調入方的相關費用確定成本。
2.捐贈。接受捐贈的水利基礎設施,一是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費用確定成本;二是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費用確定成本;三是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評估的,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費用確定成本。
如受贈的系舊的水利基礎設施,在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時應當考慮其新舊程度。
(三)外購的水利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外購的水利基礎設施,按照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確定成本。
第五章水利基礎設施的後續計量
第十七條 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對水利基礎設施折舊(攤銷)年限作出規定之前,水利基礎設施首次入賬時暫不考慮補提折舊(攤銷),初始入賬後也暫不計提折舊(攤銷)。
在本細則出台前水利基礎設施已計提折舊(攤銷)的,包括無償調入或從企業剝離計入水利基礎設施,以及固定資產等重分類為水利基礎設施的可以繼續沿用之前的折舊(攤銷)政策。
第十八條水利基礎設施的後續支出。通常情況下,水利基礎設施的後續支出主要為改(擴)建支出、日常維修養護支出兩類。
(一)為增加水利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發生的改(擴)建支出應資本化,計入資產價值。
(二)為維護水利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維修養護支出當期費用化,計入發生當期費用。
第六章會計科目與賬務處理
第十九條各記賬主體應當以水利基礎設施構成為基本依據,按照水利基礎設施的功能類別和單體工程特徵進行明細核算,同時按照單體工程的名稱、規模等進行輔助核算,也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增加明細核算層級,按照單體工程資產組成部分等進行明細核算。此外,還應當做好資產管理系統登記或備查簿登記,按照規定的水利公共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樣式登記資產信息卡。
第二十條會計科目設定。水利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號見附屬檔案2。對於已按財會〔2018〕34號文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其明細核算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應當在2023年8月31日前按照財會〔2021〕29號文規定予以調整。其他明細核算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並滿足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需要。
屬於文物文化資產的水利基礎設施和採用PPP模式形成的水利基礎設施,其明細核算可以參照財會〔2021〕29號文執行。
第二十一條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初始確認的賬務處理。對於存量水利基礎設施賬務處理,應當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應當確認為水利基礎設施,但尚未入賬的水利基礎設施資產。水利基礎設施管養主體單位在初始確認尚未入賬的水利基礎設施資產時,預算會計不做賬務處理,財務會計按照經過合理的方法確定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借記“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預算會計賬務處理
財務會計賬務處理
不做賬務處理
借: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
貸:累計盈餘
(二)應當確認為水利基礎設施,但已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水利基礎設施資產。對於應當確認為水利基礎設施,但已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水利基礎設施資產,責任主體單位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責任主體單位在進行重新分類時,預算會計不進行賬務處理,財務會計借記“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借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其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預算會計賬務處理
財務會計賬務處理
不做賬務處理
借: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
第二十二條新增水利基礎設施初始確認的賬務處理。
(一)新建、改(擴)建的水利基礎設施。對於已經交付使用,但還沒有取得經批准的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於交付使用時按照所獲得的項目結算資料估計確定其成本;待竣工財務決算獲得批准後,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對於正在改(擴)建的水利基礎設施,可先按重置成本入賬;待改(擴)建完成後,再根據所獲得經批准的竣工財務決算資料,調整水利基礎設施賬面價值。
預算會計不進行賬務處理,財務會計按估計價值,借記“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貸記“在建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建築工程”科目。其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預算會計賬務處理
財務會計賬務處理
不做賬務處理
借: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
貸:在建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建築工程
(二)接受其他會計主體移交的水利基礎設施。對於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等接受其他會計主體移交的水利基礎設施,應在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後,從開始承擔對該資產管理維護職責時予以確認成本。如有發生資產調入費用,預算會計借記“其他支出”,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等科目;財務會計按照調出方(捐贈)賬面價值加上調入方(受贈)的相關費用確定成本,借記“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調入中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差額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無償調撥淨資產/捐贈收入等”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預算會計賬務處理
財務會計賬務處理
如有發生資產調入費用:
借:其他支出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等
借: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
貸: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支付的相關稅費等)
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無償調撥淨資產/捐贈收入等(差額)
(三)外購的水利基礎設施。外購的水利基礎設施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其他費用。預算會計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財務會計借記“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等”。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預算會計賬務處理
財務會計賬務處理
借:行政支出/事業支出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
借: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防洪(潮)工程等
貸: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等
第二十三條後續支出賬務處理。
(一)改(擴)建支出。為增加水利基礎設施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發生的改建、擴建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水利基礎設施後續改、擴建時,可按照原水利基礎設施賬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等建造活動發生的支出,再扣除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後的金額確定建設成本;或者將原公共基礎設施原值調整到在建工程,停止計提折舊,改、擴建完成後轉回公共基礎設施,並視情況確定折舊年限計提折舊。改、擴建發生費用,預算會計借記“事業支出——財政撥款支出——項目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等”科目;財務會計借記“在建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建築工程”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直接支付與授權支付應視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貸方科目。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預算會計賬務處理
財務會計賬務處理
借:事業支出——財政撥款支出——項目支出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等
借:在建工程——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建築工程
貸: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等
(二)日常養護維修支出。為預防性養護項目工程款支出,屬於為保證水利基礎設施正常使用發生的日常維修等支出,應當予以費用化。水利基礎設施後續日常養護維修支出時,預算會計借記“事業支出——財政撥款支出——項目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等”科目;財務會計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直接支付與授權支付應視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貸方科目。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預算會計賬務處理
財務會計賬務處理
借:事業支出—財政撥款支出—項目支出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等
借:業務活動費用——商品和服務費用
貸: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財政撥款收入等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根據現行財政部已發布的相關法規制定,如財政部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新的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各單位應適時調整,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會計科目與賬務處理會計科目供單位參考。各單位在不違背財政部相關規定前提下,可結合單位實際情況進行判斷處理,但會計科目設定體系原則上應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