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辛集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辛集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辦法,於2023年11月2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辛集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20日
  • 發布單位:辛集市人民政府
前言,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產配置,第三章 資產使用,第四章 資產處置,第五章 預算管理,第六章 基礎管理,第七章 資產報告,第八章 監督問責,第九章 附 則,

前言

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辛集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規範處置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河北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冀政發〔2023〕7號)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國有資產。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市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全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按照規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編制和報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八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依法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編制和報送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九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收益上繳等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規定編制和報送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十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按照規定程式配置資產。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 市政府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省及本市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參照省有關規定製定。按照職責許可權由國家或者省有關職能部門統一制定配置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配置資產。暫無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主要包括自用、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避免資產閒置浪費,嚴禁公物私用。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當符合國家、省及本市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經批准出租的,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招租。可以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底價,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開招租。出租單位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省及本市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未經批准,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確保對外投資有效監管。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在確保全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可以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制度,將臨時機構(含大型會議或活動)配置資產、低效運轉資產和閒置仍有使用價值的資產等,納入公物倉進行統一監管和調配使用,實現資產的充分利用和調劑共享,節約財政資金,最佳化資源配置。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四條 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資產。
第二十五條 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當利用本單位閒置或者淘汰仍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於對外捐贈。
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二十六條 轉讓國有資產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定方式,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第二十七條 資產置換應當以相關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下列資產應當及時報廢:
(一)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家鑑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已達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下列資產應當及時報損:
(一)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式,依據處置事項批覆等相關檔案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省及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相關單位可以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式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後按照規定進行備案。

第五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配置資產。配置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資產,應當依法履行政府採購程式。
第三十四條 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
(一)出租、出借收入。行政單位及財政性資金基本保障、定額或定項補助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規定上繳國庫。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
(二)對外投資收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除按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規定上繳的收益外,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
(三)處置收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規定上繳國庫。嚴禁借盤活資產名義,對無需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或虛假交易,以變相虛增財政收入。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六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資產增減變動應當及時登記或核銷相關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所有資本性支出應當形成資產並予以全程登記。
第四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四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市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損毀、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清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審批程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於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五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依託河北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資產管理系統),全面反映國有資產增減變動和存量資產管理使用情況,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逐步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以及資產與預算、財務、政府採購、收入等管理業務的銜接。

第七章 資產報告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市政府按照規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五十三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四條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依託資產管理系統,編制本單位年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按時逐級報送相關部門,並對報告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按時報送財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時報送市政府和省財政廳。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五十六條市政府應當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鎮政府應當接受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對鄉、鎮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鄉、鎮政府應當組織落實市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並向市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五十九條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確保管理規範,責任可查。
第六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六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存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六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產管理事項並實施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七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的配置、使用、處置等,國家、省及本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 本市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以及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依法罰沒的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其它相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衝突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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