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在1992.09.21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9月21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國有資產,促進國有資產合理使用,維護資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財政撥款、各種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接受捐贈等形成的各類資產。
第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和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 省國有資產管理局主管全省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地、市、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並接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國有資產分為四類: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貨幣資金;其他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核算單價在規定起點(一般設備為200元,專業設備為500元)以上,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使用過程中能保持其實物形態的資產。單價雖然不夠規定的核算起點,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具體的會計核算起點,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行業規定確定。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以後即行消耗或逐漸消耗而不能復原的物質,以及不夠固定資產標準但可多次使用的器具設備。
貨幣資金是指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有價證券。
其他資產是指不屬於以上各類的其他各種資產。
第二章 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帳目,及時、準確地記錄國有資產的存量、增減、分布等情況。實物形態的資產應分類、編號;大型、貴重、精密的儀器設備除登記以外,還應按台(件)建立技術檔案。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從事商品生產、對外有償服務、資產租賃等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並按行業提存率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或修購基金),純收益應按規定提足事業發展基金。
第八條 有償調撥、變賣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報損、報廢固定資產,由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
第九條 調撥、變賣、報損、報廢房屋、車輛以及單台(件)價值在限額(省級為5萬元,地市級為3萬元,縣級為2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占用單位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由主管部門使用的房屋、車輛及單台(件)價值在限額(省級為3萬元,地市級為2萬元,縣級為1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由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處置上述限額以下的固定資產,由占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資產經批准處置後,方可沖減或增加有關帳目,屬控購商品的國有資產變更產權不履行產權變動報批手續,控購部門不予辦理控購手續。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不用和超編制定額的固定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以進行處置或調劑。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合併、撤銷、改變性質或改變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組織對其占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評估、登記、造冊,按下列規定處理,併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一)行政事業單位改變全民所有性質的,其所占用的資產一律實行有償調撥。
(二)行政事業單位合併或改變隸屬關係的。屬於同一系統、同一管理級次、同一性質的,其資產可無償劃撥給併入單位;其他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三)行政事業單位撤銷,原占用的全部國有資產,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清理後,提出處理意見,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後進行處置,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使用單位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狀況;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地、市、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本地區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管理國有資產情況有權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占用的國有資產是否登記齊全、帳物相符,報告的數字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三)占用的國有資產是否合理、有效、節約,是否實行了資產的維護辦法;
(四)是否按規定提取了專用基金及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如何;
(五)國有資產是否受到侵犯、損害。
第三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五條 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六條 對占用資產登記不清、報告不實、管理混亂,經批評仍不改進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主管部門應提出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管理人員或負責人失職,造成國有資產浪費、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損失,並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應及時追究其責任,並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繳其全部所得價款。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按照有關企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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