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

《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於2013年11月22日經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
  • 發布部門:安徽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3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財政監察
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發文字號,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監督範圍與監督許可權,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監督檢查程式,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監督結果運用,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查意見,修改情況的說明,解讀,相關報導,

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

2013年11月22日經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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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保障政府性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監督對象)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第三條

實施財政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財政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財政監督機制,支持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財政監督職責,配備專職監督檢查人員。
財政部門應當依託財政、會計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財政監督網路系統,逐步實現監管數據採集、分析、預警信息化。

第五條

財政部門按照行政區域對會計事項實施監督;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隸屬關係對財政、財務等事項實施監督。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財政部門派出機構,按照其職責依法實施財政監督。
鄉鎮財政機構按照其職責或者受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委託,依法實施財政監督。

第六條

財政部門的監督職責由其業務管理機構和專職監督機構共同履行,採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統一組織實施。
日常監督,一般由財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結合履行財政、財務、會計等管理職責,按照規定程式對監督事項進行事前審核、動態監控、及時核查、跟蹤問效等。
專項監督,一般由財政部門專職監督機構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管理的重大事項,或者對舉報等發現的問題,按照規定程式組織監督檢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財政依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監督情況,並接受其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和監督檢查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財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為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監督範圍與監督許可權

第九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財稅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
(二)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和社會保障等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徵收、管理情況;
(四)國庫集中收付、財政專戶、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情況;
(五)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
(六)行政、事業單位和地方金融、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政府性債務規模及其舉借、使用、償還情況;
(八)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
(九)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財務會計制度執行和會計信息質量等情況;
(十)重大財政收支過程中風險防範和控制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及執業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的管理,完善預算編制方法,編制全口徑預算;健全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嚴格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財政部門、預算單位應當提高政府性資金支付對象、支付時間、支付金額的準確性,預防、制止和糾正浪費、濫用、欺騙等不當支付行為。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監督,對績效目標設定的科學性合理性、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結合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監督結果反饋預算執行單位。預算執行單位應當根據績效監督結果,改進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取、查閱、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會計資料、電子數據等;
(二)核查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現金、有價證券、實物資產等;
(三)核實與監督事項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會計核算情況;
(四)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五)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財政監督事項,委託下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對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財政監督事項,直接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客觀公正的原則,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表和其他會計事項進行鑑證。鑑證報告作為財政管理的參考。
接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人員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鑑證工作,不得製作、出具虛假鑑證報告。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注重預防和規範管理的原則,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本部門內部各業務管理機構和派出機構履行財政管理職責;
(二)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財務與資產管理;
(三)本部門內部控制情況;
(四)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發現監督對象制定或者執行的規定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應當依法糾正或者建議有權機關糾正。
財政部門對監督對象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暫停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財政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或者濫用監督職權;
(二)對知悉的財政、財務和會計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置;
(三)違反規定程式實施監督檢查;
(四)泄露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索賄、受賄、利用監督檢查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監督檢查程式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可以組成檢查組。檢查組成員不得少於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還可以聘請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協助檢查組工作。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監督檢查人員與監督對象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實施監督檢查三個工作日前向監督對象送達財政監督檢查通知書。
對涉嫌重大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的,經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送達財政監督檢查通知書的期限可以少於三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收集相關證明材料,編制監督檢查工作底稿。證明材料和工作底稿應當分別經提供者、監督對象核實後簽字或者蓋章。因拒絕或者特殊原因未簽字或者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證明材料或者工作底稿上註明原因。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對象應當配合,如實回答詢問,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會計資料、電子數據等,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監督檢查報告。
財政部門收到監督檢查報告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法定許可權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並將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送達監督對象。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監督對象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監督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
監督對象的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對監督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監督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採納。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監督對象應當執行,並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監督對象不服財政部門處理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和協作。監察、審計等部門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財政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監督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不屬於財政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監督對象作出的處理決定及其執行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糾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處理決定、檢查意見作為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預算安排、調整的重要參考。
涉及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截留、挪用、騙取國家建設資金,超概算投資,虛列投資完成額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預算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造成政府性資金被騙取、濫用、浪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被騙取的政府性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第二十九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製作、出具虛假鑑證報告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對相關人員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監督對象拒絕、阻撓、拖延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由財政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02年,省政府頒布了《安徽省財政監督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促進財政管理、維護財政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財政收支規模不斷擴大,財政保障範圍不斷拓展,財政監督的對象、範圍和方法也不斷調整,《暫行辦法》已經不適應財政監督形勢發展變化,需要予以修訂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一)制定條例,是堅持法制統一的需要。省政府《暫行辦法》頒布後,2004年國務院制定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2年財政部出台了《財政部門監督辦法》。《暫行辦法》的部分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如《暫行辦法》規定的監督對象為部門和單位,而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將企業和個人也納入監督對象。財政監督的範圍和措施也與上位法不相一致。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依法界定財政監督的對象、範圍和措施。
(二)制定條例,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財政收支規模不斷擴大,2012年財政收入突破3000億元,支出近4000億元。隨著公共財政和民生工程的實施,財政保障的範圍覆蓋到全社會,關係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如何管好、用好財政資金,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財政監督。各地積極探索財政監督工作新機制、新辦法,積累了行之有效的新經驗,如建立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財政監督機制,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方式,監督結果的報告、公開和部門間共享制度等,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鞏固和規範。為了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省政府近日在全國率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有必要通過立法將政府性債務納入財政監督的法定範圍。
(三)制定條例,是落實省人代會要求的需要。從立法許可權看,由於財政資金覆蓋到企業和個人,如企業節能補貼、惠農資金等。對這些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和處理,直接影響企業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尤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增加義務或者限制權利,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今年1月26日,省第十二屆人代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安徽省2012年預算執行情況和2013年預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明確要求制定財政監督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了今年地方性法規審議類計畫。
此外,財政部多次要求地方先行開展財政監督立法。目前,湖南、廣西、江西、福建、山東、四川等11個省出台了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11年、2012年將條例列入調研論證類計畫。省財政廳於2011年開始調研、起草送審稿,在系統內廣泛徵求意見,於2013年5月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省直部門協調會。赴蕪湖市、潛山縣、巢湖市等地進行調研,聽取基層的意見,特別是聽取了鄉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會計師事務所的意見。召開了立項論證會、專家預審會,聽取專家的意見。通過省法制辦網站公布草案全文,公開徵求公眾的意見。會同省財政廳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6章26條,依據《預算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和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參考財政部《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第69號令),結合本省實際,借鑑外省經驗,對財政監督的職責、範圍、許可權、程式和結果運用等作出系統規範。
(一)明確財政監督的職責。財政監督是法律賦予財政部門的重要職責。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相互聯繫、相互補充、各有側重。為此,《條例(草案)》依法對財政監督的主體、對象、範圍進行了界定。財政監督,是指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第二條)。
(二)調整財政監督的範圍。一是適應財政管理範圍的變化,新增一些監督事項。如政府採購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政府性債務規模及其舉借、使用、償還情況,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等。二是適應財政體制改革形勢,修改一些監督事項。如為了強調對預算管理的全過程監督,將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修改為對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的監督;為了加強對所有政府性資金的監督,將稅收征管與解繳情況的監督,修改為對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徵收、管理情況的監督等。三是為了提高政府性資金使用效益,增加了預算績效監督(第七條、第八條)。
(三)規範財政監督許可權和程式。為了規範財政部門依法有效行使監督檢查職權,並監督其依法行政,《條例(草案)》一是明確監督檢查權的具體內容,如查閱、複製檔案資料,核查與監督事項相關的現金、證券、實物資產等(第九條)。二是規定監督檢查人員的行為規範,如不得超越或者濫用監督職權、不得違反規定程式等(第十二條)。三是規範監督檢查程式。從檢查組的成立、檢查通知、收集證據、檢查要求和期限、審理和決定等環節,細化監督檢查的程式,規範監督檢查權的行使(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四)強調監督結果運用。監督結果是改進財政管理的重要依據。《條例(草案)》建立了監督結果的報告制度,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並向主管部門通報(第二十條)。建立了結果公開制度,財政部門可以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一條)。明確監督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調整的依據,並通過通報、暫停撥付、扣減、收回資金等措施,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第二十三條)。
(五)避免重複檢查。為了避免重複檢查,減少現場檢查,《條例(草案)》一是明確財政監督由財政部門的業務管理機構和專職監督機構,採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統一組織實施(第五條)。二是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委託下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重大財政監督事項,也可以直接實施監督檢查(第十條)。三是加強與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對其他部門已經作出檢查、審計結論的,財政部門應加以利用(第二十二條)。四是建立財政監督網路系統,通過信息系統核查財政財務收支情況,減少現場檢查(第三條第二款)。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查意見

《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已經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條例草案共6章26條,分別對財政監督職責、財政監督範圍、財政監督許可權和程式、財政監督結果運用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範。
自該條例列入立法計畫以來,預算工委即提前介入,先後開展省外學習考察和省內調研,應邀參加財政和法制部門的立法諮詢會和專家論證會,委託市縣人大相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並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座談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預算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預先審查。
預算工委認為,財政監督是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能之一,制定本條例,不僅是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加強財政管理,推進財政、財務和會計事項等監督提供有力法制保障,也是深化人大預算監督,健全完善我省預算監督法制體系(預算監督條例、審計條例、財政監督條例、內審條例)的重要舉措。總體上看,條例草案總結了《安徽省財政監督暫行辦法》實施以來的執法實踐,在維護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借鑑參考了兄弟省市的有益經驗,所作相關規範符合我省實際,與上位法不牴觸。具體說,草案有三個明顯特點:一是在調整對象上,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將個人也納入財政監督範圍。二是在監督內容上,根據實際需要,將政府性債務規模及其舉借、使用、償還情況,預算資金使用績效等納入規範範圍。三是強調了監督結果運用,明確將監督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調整的依據,並通過通報、暫停撥付、扣減、收回資金等措施,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結合調研和座談意見,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完善建議:
一、增加財政部門可以委託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會計鑑證的規定
具體表述為“財政部門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表和其他會計事項進行鑑證。鑑證報告作為財政管理的重要參考。財政部門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鑑證的,應當採取政府採購的方式擇優選擇。”理由如下:第一,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財政收支規模和保障範圍不斷擴大,財政監督的任務日益繁重。委託社會中介進行鑑證,不僅可以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有效降低行政成本,而且有利於促進社會中介機構健康快速發展,符合時代發展潮流。第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明確要求將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大中專院校以及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納入註冊會計師審計範圍,並積極向企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專項審計、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業務領域延伸。第三,近年來,上海市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社會審計職能,將其鑑證的範圍從事業單位拓展到行政單位,並出台了相應的政府規章。此舉受到財政部的充分肯定,亦可為我省所借鑑。
二、增加風險管控作為財政監督檢查內容
條例草案以監督對象可能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作為財政監督檢查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夠全面。實際上,財政監督應包括效益、風險和問題三大方面。鑒於草案第八條已對預算績效監督作出相關規定,所以建議在草案第七條增加一項關於財政、財務風險管控和預警的規定,作為該條第十項,具體表述為“財政政策實施和重大財政收支過程中風險防範和控制情況。”
三、增加有關徵求意見程式的規定
在實施檢查過程中,檢查組應當加強與監督對象的溝通交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和說明,草案對此沒有作相應規定。為此,建議在草案第十七條增加相關內容,並將該條第一款修改表述為:“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應當加強與監督對象的溝通,認真聽取對檢查發現有關問題的意見和說明,並於檢查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書面監督檢查報告。”
四、增加將處理決定、檢查意見抄送有關主管機關和單位以便了解情況、加強監管,抄送組織人事部門擬作幹部考核依據的規定
財政、財務管理和執行情況能夠較好反映部門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依法行政、科學理財水平,將財政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檢查意見抄送有關主管機關和單位,有利於其了解情況、加強監管;抄送組織人事部門有利於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考核評價。為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最後一句修改表述為“並將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送達監督對象,抄送有關主管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五、增加將涉嫌財政、財務、會計違法犯罪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的規定
草案對把財政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檢查意見作為相關政策制定和預算安排、調整的重要依據作了規定,但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嫌財政、財務、會計違規違紀和違法犯罪的行為,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建議在草案第二十條增加相關規定,並將該條修改表述為“財政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對涉嫌財政、財務、會計違法犯罪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4日下午,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通過立法的形式加強和規範財政監督,有利於健全財政監督法制體系,維護財經秩序,保障政府性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是十分必要的。同時,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書面徵求了各市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通過省人大網站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就草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赴池州市和宿松縣進行立法調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集中研究。11月11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預算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1月12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草案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11月15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財政監督原則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總則中,財政監督的原則沒有體現出來,建議增加。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在草案總則中增加財政監督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利於從總體上把握立法精神,對有效開展財政監督工作、規範財政監督行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具體表述為:“實施財政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修改稿第三條)
二、關於權力機關對財政監督的監督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強對財政監督主體的監督;還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財政部門每年要將預算績效監督情況報告同級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加強權力機關對財政監督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既是對財政監督權力行使的有效制約,又是對財政監督的有力支持,更有利於保障政府性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財政依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監督情況,並接受其監督。”(修改稿第七條)
三、關於財政監督的事項
草案第七條規定了財政部門應當實施財政監督的事項。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列舉的監督事項不夠全面,國有資產出讓、土地出讓等事項也應該包括;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對會計職責要求以及對會計的資質等情況進行監督的內容,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監督;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財政監督的範圍中增加風險管控的內容,預算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的報告第二條也提出了類似的意見。法制委員會經認真研究,建議採納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項修改為:“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和社會保障等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2.在第七項中增加“會計人員從業資格”。
3.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具體表述為:“重大財政收支過程中風險防範和控制情況。”(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
四、關於政府性資金支付的準確性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財政資金存在著被騙取、浪費、濫用等現象;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財政資金撥付到哪裡,使用情況如何?要加強跟蹤監督;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加強財政監督就要保證財政資金專款專用,提高支付的準確性。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財政監督的重要職能就是預防、制止和糾正浪費、濫用、騙取等各種財經違法行為,保障政府性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第二章增加一條,明確預算編制應當科學合理,提高政府性資金支付準確性的內容,並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修改如下:
1.“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的管理,完善預算編制方法,健全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嚴格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財政部門、預算單位應當提高政府性資金支付對象、支付時間、支付金額的準確性,預防、制止和糾正浪費、濫用、欺騙等不當支付行為。”(修改稿第十條)
2.“財政部門、預算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造成政府性資金被騙取、濫用、浪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被騙取的政府性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分。”(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五、關於績效監督結果的運用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八條規定了預算績效監督,但內容過於單薄,建議充實跟蹤監督以確保監督結果達到良好使用效果等相關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預算績效管理是政府績效管理的組成部分,是推進“陽光政府”、“節約政府”的重要舉措,從推動財政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的角度出發,對預算績效監督結果的運用作出規定十分必要。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八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監督結果反饋預算執行單位。預算執行單位應當根據績效監督結果,改進管理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益。”(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二款)
六、關於委託中介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等進行鑑證
預算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財政監督任務繁重,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鑑證有利於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監督實效。建議增加財政部門可以委託會計、審計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會計鑑證的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贊成審查意見的建議,並將有關內容寫到草案中去。法制委員會經認真研究,建議採納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預算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中介機構依法從事鑑證,不得出具虛假鑑證報告作出明確規定,並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修改如下:
1.“財政部門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需要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表和其他會計事項進行鑑證。鑑證報告作為財政管理的參考。
“接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鑑證工作,不得製作、出具虛假鑑證報告。”(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2.“社會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出具虛假鑑證報告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社會中介機構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製作虛假鑑證報告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其資格證書。”(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七、關於對財政部門內部的監督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對財政部門內部監督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財經秩序、保障政府性資金規範有效使用的重要環節,財政部2010年頒布的《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辦法》對財政部門內部監督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參照《財政部門內部監督檢查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表述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注重預防和規範管理的原則,對本部門內部各業務管理機構和派出機構履行財政管理職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財務與資產管理,本部門內部控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修改稿第十四條)
二、立法的目的和意義
《條例》以法律的形式對財政監督予以系統化、規範化、制度化,對於加強財政管理、維護財經秩序、提升財政執法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穩定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1)有利於進一步維護財經秩序。近年來,財政監督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保障財政政策執行、財政資金安全、提高財政資金效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出台《條例》必將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財政法制意識,有助於構築一道保障政府性資金安全規範有效運行的“防火牆”,有助於進一步規範和維護財政經濟秩序。
(2)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近年來,財政監督堅持服從服務於財政管理,堅持寓監督於服務之中,結合實際,創新實踐,有力促進了財政管理水平的提升。《條例》既是對財政監督工作有效做法的系統性、制度性總結提煉,又進一步創新了監督理念、內容和方法手段,為財政監督發展指明了方向,有助於深化推進財政管理與改革。
(3)有利於進一步推進依法監督。當前,有關財政監督的法律規定分散在《預算法》、《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中,不夠系統也不便掌握。《條例》將相關法律內容系統化,嚴格設定監督範圍、許可權、程式和結果運用,有效規範了財政監督權的行使,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財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監督,保障財政經濟健康運行。
三、《條例》的立法依據
依法行政,是財政部門職能行使的基本要求。財政監督是財政部門的執法行為,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財政管理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行政法規是財政部門履行職責的主要法律依據,也是制定本條例的主要立法依據。同時,從財政監督的範圍、內容,程式、方式等方面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等法規和部門規章也是開展財政監督工作的主要依據,因此,上述法規規章也是制定《條例》的重要法律依據和參考。
四、《條例》主要內容解讀
《條例》共六章三十二條,立足於財政管理與改革的現實需要和未來發展,貫徹了“全員參與、全面覆蓋、全程監控”的財政大監督理念,體現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保障政府性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的立法宗旨。
(一)明確財政監督的職責範圍。適應財政管理範圍的變化,將政府採購、政府性債務、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重大財政收支過程中風險防範和控制等情況納入監督內容。適應財政體制改革形勢,將編制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和社會保障等全口徑預算、政府性資金支付的準確性、預算績效監督等納入監督職責。
(二)規範財政監督許可權程式。明確監督檢查權的內容,規定監督檢查人員的行為規範,規範監督檢查程式,規範監督檢查權的行使,提高監督檢查工作的規範性、可操作性。
(三)構建齊抓共管工作格局。明確財政監督由財政部門的業務管理機構和專職監督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明確財政部門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部門、單位財務報表、決算報表的鑑證工作。明確財政部門應加強與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和協作,避免重複檢查。明確鄉鎮財政機構財政監督職能,確保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到實處。
(四)強化財政監督結果運用。建立監督結果報告制度,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並向有關部門通報。建立結果公開制度,財政部門應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處理決定及其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明確將財政監督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調整的重要參考。
五、加強財政監督的必要性
財政監督是財政的固有職能,是財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機組成部分。著名的財政學家姜維壯同志明確提出:“在財政的各項職能中,財政監督職能發揮著保護或保證其他職能得以實現的作用,也可以說,它是財政各項職能中的一項保證職能。”
(一)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省圍繞科學發展主題和全面轉型、加速崛起、興皖富民主線,全面推進經濟強省、文化強省和生態強省建設,綜合實力大幅提升,經濟結構調整取得重大進展,改革開放邁出新的步伐。但是發展不足、發展不優、發展不平衡問題仍然突出,財政經濟運行中仍存在不少問題,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影響了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新形勢下,財政監督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任務,必須進一步更新監督理念、強化監督職能,確保財經政策有效落實,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適應財政管理改革的需要。近年來,我省財政改革不斷深化,財政收支規模不斷擴大,2013年全省公共財政收入達到3365億元,全省公共財政支出達4352億元。隨著公共財政和民生工程的實施,財政保障的範圍覆蓋到全社會,關係到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社會對財政工作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大家都在關注財政的錢花到哪裡去了?是不是該花?有沒有效益?政府怎么花錢?這些都要對人民有個交代,要讓百姓看得明明白白。推進信息公開,實行預算透明,是大勢所趨、形勢所需。政府必須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打造陽光財政,將完整的政府開支信息置於公眾監督之下,實現人民民眾依法有序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從而有效防治和遏制腐敗。對此,財政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財政財務的管理和監督,提高預算安排的科學性,使財政資金在分配、使用和管理各環節能經得住“曬陽光”,著力打造“陽光財政”、“透明預算”。
(三)發揮財政監督職能作用的需要。近年來,全省財政監督工作在保障預算執行、促進政策落實,改進財政管理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財政監督工作存在著與服務經濟發展大局貼得不夠,還不能滿足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需要。由於監督機構不健全,檢查人員力量不足,財政監督的深度和廣度不夠,制約了財政監督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必須充分發揮財政監督內容全面,涵蓋財政管理全過程,監督視野廣闊的優勢,進一步加強財政監督。
六、《條例》是政府性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的有力保障
(一)明確財政監督為財政管理服務的基本目標。《條例》內容上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強調財政監督貫穿於財政管理始終,堅持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從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績效到內部控制各個環節加強財政監督。同時,將監督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監督結果完善相關政策、加強財政管理。
(二)明確財政監督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條例》釐清了財政監督的內容和範圍,使財政監督在範圍上實現了全覆蓋。比如,全口徑預算的編制,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如何;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金融機構管理得怎樣,均在監督之列。一旦出了問題就要實行問責,絕不允許國有資金和資產“打水漂”。
(三)明確構建全方位的監督工作格局。如明確了財政業務管理機構和專職監督機構的職責、鄉鎮財政機構的監督職能,賦予會計師事務所的受託監督職責,為省級財政部門派出機構實施監督預設空間等,基本實現監督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四)明確加強預算績效監督,讓財政資金花出效益。績效監督是公共財政框架下財政監督的發展方向。《條例》特彆強調,財政監督不僅要檢查政府性資金的合規性,提高政府性資金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的準確性,更重要的是關注政府性資金是否實現了預期的效益。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績效監督,提高政府性資金使用效益,這是對納稅人負責的表現,也是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必然要求。
《條例》作為我省財政第一部綜合性地方性法規,是我省財政法制建設的重要標誌,對我市財政監督工作步入規範化、法制化、科學化軌道具有積極地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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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經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將於2014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對該省財政監督的範圍與許可權,監督檢查程式、監督結果運用和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鼓勵全社會參與監督財政行為。
據了解,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條例》要求,財政部門、預算單位應當提高政府性資金支付對象、支付時間、支付金額的準確性,預防、制止和糾正浪費、濫用、欺騙等不當支付行為。若財政部門、預算單位違反規定,造成政府性資金被騙取、濫用、浪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被騙取的政府性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據介紹,新規實施後,財政部門在做“監督者”的同時,也得接受監督。如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財政依法實施監督。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監督情況,接受其監督。
新規要求,財政部門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客觀公正的原則,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表和其他會計事項進行鑑證。鑑證報告將作為財政管理的參考。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也有權舉報財政、財務、會計違法行為和監督檢查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新規要求,財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為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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