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財政監督條例

淮南市財政監督條例

《淮南市財政監督條例》是為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提高財政運行質量,促進本市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淮南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在合肥閉幕,會議審查批准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淮南市財政監督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財政監督條例
  • 會議審批: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
內容全文,修訂信息,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提高財政運行質量,促進本市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財政收支和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財務會計管理等事項進行的稽查與檢查。
第三條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財政監督。
第四條 財政部門依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隸屬關係實施財政監督。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財政監督事項委託下級財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對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重大事項直接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財政監督堅持直接監督與委託監督相結合,專項檢查、綜合檢查與日常的財政、財務管理相結合,採取稽核、檢查等方式,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監督。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監督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監督工作情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舉報。財政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依法實施監督:
(一)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和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本級各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徵收、解繳情況;
(三)國庫辦理預算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四)本級預算外資金的徵收、解繳、使用;
(五)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核算、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制度執行;
(六)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式和內容;
(八)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評估、處置,收益以及非經營性轉為經營性資產;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財政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財政部門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條 財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內部監督:
(一)預算收支管理情況;
(二)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三)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四)財政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接受財政監督的部門和單位應嚴格執行財政法律、法規,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徵收範圍;
(二)違反法律、法規改變稅種和稅收入庫級次;
(三)違反法律、法規辦理退庫;
(四)違反規定提取征管手續費;
(五)截留、侵占、挪用財政收入或擅自將預算收入存入國庫之外其他賬戶;
(六)賬外設賬、多頭開戶、設立“小金庫”;
(七)虛報資金使用計畫或違反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
(八)違反政府採購規定;
(九)違反罰繳分離、票款分離規定坐收坐支;
(十)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會計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財政、財務收支檔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部門和被監督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檢查需要,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
(二)賬戶開設和稅收分成、退庫、減免、代征、代扣、代繳的有關資料;
(三)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撥付資料;
(四)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畫和決算;
(五)財政有償資金的使用、管理;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和情況。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一般在實施檢查3日前送達檢查通知書。
第十五條 檢查組通過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核實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檢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根據檢查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提交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有違反財政法律、法規情況的,應當詳細說明違法的事實和認定依據,並提出處理意見。
財政監督檢查報告送本級財政部門前,應當徵求被監督單位意見。被監督單位應在收到報告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檢查組或財政部門。
被監督單位對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有異議的,檢查組應當進一步核查、取證。
第十七條 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監督檢查報告,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查,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作出的相關監督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辦結的財政監督檢查的全部資料應整理歸檔備查。
第二十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與被監督單位或檢查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被監督單位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二十一條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辦理檢查事項,應當廉潔自律、客觀公正,依法行政,保守國家秘密和被監督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對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或者拒絕監督檢查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違反財政管理、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對有違法收入的,責令其退還或收繳,並追回違法支出。對有財政撥款的,應暫停撥付與該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款項,責令其暫停使用或予以收回。
對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監督單位對財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被監督單位或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被監督單位或其工作人員有權要求賠償。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00年11月1日淮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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