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為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安徽省工程建設造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政府項目),是指使用財政資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公共服務、公共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管理以及其他工程建設項目。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其招標活動、工程變更、資金支付條件、程式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建設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項目決策應當科學、民主、依法,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按照批准的投資、規模、標準進行建設。
第二章 決策與計畫
第四條 政府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項目儲備庫包括3年項目儲備計畫、年度投資項目建設計畫。列入3年項目儲備計畫的項目,由相關部門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報請市政府批准後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項目立項批覆後,方可開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
已列入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或相關專項建設規劃,建設內容簡單、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規模較小項目,如無特殊需要外,可以將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審批。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結合政府項目前期工作完成情況,徵詢有關部門意見並綜合平衡後,編制3年滾動計畫及年度計畫。年度計畫內項目原則從政府投資3年滾動計畫項目庫中篩選。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在每年8月份前將擬納入下一年度計畫項目報發展改革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後,編制下一年度投資計畫草案。
第六條 列入政府項目年度計畫的項目包括續建項目、新建項目和前期工作項目。
列為新建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以及經同級政府認可符合其他有關條件的項目。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本級政府項目年度計畫,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審議,經審定的年度投資計畫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項目年度計畫應當註明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項目總投資、開工時間、建設工期、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投資主體、項目建設單位等內容。
第八條 經批准下達的政府項目年度計畫,不得擅自變更。年度計畫執行中,確需調整項目及有關內容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審議。
第九條 政府項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政府項目儲備計畫和年度計畫,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批覆;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用地預審、用地報批、征地供地、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三)城鄉規劃部門負責項目選址、用地規劃和工程規劃許可,並根據情況徵求人防、消防、供電等部門意見;
(四)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招標投標監管工作,對公共資源進場交易項目的交易過程實施監督,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履約行為進行監督;
(五)建設部門負責核發建築施工許可證,負責政府項目質量安全監督;
(六)工程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政府項目的施工及契約的履行,負責項目監理的招標工作,申辦項目的施工許可,負責建設過程有關管理工作;
(七)財政部門按照年度投資計畫和預算批覆,負責安排、撥付項目資金,並對項目財政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八)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決算階段進行審計監督。
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政府項目徵收補償安置和投資建設環境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政府項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辦理土地、規劃、環評等手續。
區分不同項目,原則上按下列規定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一)屬公益性基本建設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
(二)屬市政工程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屬水利項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屬交通項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五)開發區(園區)工程建設項目,由所在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負責;
(六)其他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由政府指定有關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政府項目的資金,有預算安排的,按有關規定撥付管理;由其他資金安排的,分類別按下列情形申報,有關投資主體審核撥付,並定期報財政部門備案:
(一)項目前期費用,由項目立項單位擬訂用款計畫並申報;
(二)招標代理、監理、設備採購等費用,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按照契約約定申報;
(三)項目徵收補償費用,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及實施徵收的單位依據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和徵收補償協定申報;
(四)工程進度款由施工單位按照契約約定申報,監理單位初審,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審核並申報。項目決算審計前,工程款支付原則上不超過總價款的80%;
(五)項目建設管理費,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和投資主體共同擬訂用款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完工後,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組織編制工程項目竣工決算,也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經契約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第十三條 對政府項目的財務管理、項目管理、價款結算和投資效益實行審計監督。
對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報送的結算資料,審計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複審或檢查;複審或檢查結論,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變更:
(一)勘察、設計成果與項目地質、水文、地形等條件不相符的;
(二)工程量清單漏項、錯項的;
(三)因政策、規劃調整和國家強制性規範要求的;
(四)項目規劃、設計有重大缺陷的;
(五)其他法定變更的情形。
第十五條 政府項目的變更實行“誰主張,誰申請”的原則。
政府項目的重大變更實行會審制,分別情形按照下列規定會審:
(一)公益性基本建設項目的變更,由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會審;
(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會審;
(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會審;
(四)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會審;
(五)其他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變更,由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會審。
會審應當自接到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由參與會審的單位及其人員簽字蓋章後生效。會審實行缺席默認制。
第十六條 政府項目的變更,分別按下列情形處理:
(一)單項變更價款在20萬以下(含20萬)的,須經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審查同意;
(二)單項變更價款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含50萬)的,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申報,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會審;
(三)單項變更價款超過50萬的,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申報,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會審。會審通過後,變更價款超過50萬元不足100萬元的,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相關分管負責人通過會議研究決定;超過100萬元以上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非因法定事由,工程建設項目價款變更累計超過100萬元以上或者超過契約價款10%的,啟動責任追究制;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變更設計且不增加投資的,由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說明,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申報,並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會審通過,方可組織實施。
政府項目變更,不得拆分處理。
第十七條 政府項目概算的調整,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自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在實施期間確需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內容進行變更的,須先行報批,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依法依規變更項目、調整項目概算的,方可支付項目建設資金。不按規定履行項目變更手續、調整概算的,不得支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 政府項目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審批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單位承擔的建築工程肢解給多個承包單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的投標人,不得違反公平競爭規則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條 政府項目實行工程量清單制度,在項目決策、設計、招標、施工、竣工各個階段實行造價控制。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自行編制或者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造價,公益性、市政工程建設項目,須經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核;屬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設項目,按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或單位審核。經審核通過予以備案的,作為項目招標投標控制價。
本市政府項目招標,在發布的招標公告等檔案中應載明:屬於失信被執行人、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有行賄犯罪記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單位,或者有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具備投標資格的情形,不具備本項目投標資格。
招標檔案應明確項目清單計價的風險內容及範圍。
第二十一條 政府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依法交付使用。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移交手續,接受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使用管理國有資產。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經批准調整建設標準和投資規模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項目審批和政府資金的;
(四)依法應當招標而不招標的,或者規避招標的;
(五)違反規定變更項目內容的;
(六)違反規定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內容與中標契約不一致,並作為結算依據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修改施工圖、調整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或因管理不善等造成投資增加的,由監察機關會同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核查,依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參與政府項目建設的單位實行信用查詢核實制度,經核實已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屬失信被執行人、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騙取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藉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五)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第二十六條 在政府項目決策、實施、監管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不作為或者越權行政,以職權謀取私利,應予監管而不監管、疏於監管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省對政府項目管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自施行之日起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解讀

近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淮南市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自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共5章28條,從市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決策與計畫、項目管理與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予以規範,從而進一步加強了我市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2016年,市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執行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揭示了我市重點項目超概嚴重的問題,既有概算本身編制不科學不完整的原因,也有建設單位概算執行不嚴格、建設管理部門監管不到位等原因,提出了科學謀劃項目,加強決策管理,做實前期工作;嚴格審查概算,引入限額設計理念;嚴格基本建設程式,加強過程控制等審計建議。該報告得到市政府高度重視,並要求擬定政府投資監管審查流程檔案,杜絕源頭疏漏,並召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供政府決策參考。在多方調研、多次論證的基礎上,市政府及時出台了《淮南市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明確了實行政府項目儲備制度,規定了政府項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及責任追究制度,並對項目的前期工作、變更原則及概算調整等作出具體要求,杜絕源頭疏漏,確保我市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走上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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