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2005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2005修正)
  • 發布單位:安徽省淮南市
  • 發布日期:2005-06-17
  • 生效日期:2005-08-01
  •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檔案屬性,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四章 契約管理,第五章 質量管理,第六章 施工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檔案屬性

【發布單位】安徽省淮南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淮南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2005修正)
(1994 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一)各種房屋建築及其有關的土木工程、設備安裝、防腐保溫、管線敷設、裝飾等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
(二)房屋建築構配件、預拌商品混凝土、非標準件的生產、加工、經營;
(三)建築市場中介服務;
(四)建築市場監督管理。
國家直接管理的建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建築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完善市場交易行為;
(三)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工作;
(四)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契約的簽訂工作;
(六)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市建築管理部門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本市建築市場的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市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的規定,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築市場實行統一管理、公平競爭和合法交易的原則,禁止分割、封鎖或者壟斷建築市場等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第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對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建築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八條 國家規定實行執業資格註冊制度的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並按規定註冊後方可從事註冊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活動。
第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或者借用資質等級證書、資格證書和設計圖簽。
第十條 外地進入本市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按規定比例存入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不受地區、部門和行業限制,應實行公開、公平競爭。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干預建築市場的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工作。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髮包和招標,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屬於招標範圍的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應當實行招標。
第十六條 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有形建築市場公開招標。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和招標,可以按勘察、設計、施工三個階段實行分階段發包和招標,也可以實行總體發包和招標。
第十八條 房屋建設工程應當以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為施工發包的最小標段。特殊專業工程,確需分部、分項發包和招標的,可以單獨發包和招標,但應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分包項目應該在總承包契約中明確約定;在約定的分包項目之外,增加分包項目的,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條 總承包單位必須對總承包的工程進行全過程管理,承擔承包契約規定的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設有標底並作為評標依據的,標底必須保密。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二十三條 參加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建設單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與投標者串通,排擠競爭對手。
第二十四條 承包單位使用勞務人員,應當與具有資質的勞務企業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契約;勞務企業應當與勞務人員簽訂書面勞務契約。用人單位應當免費對勞務人員進行技術、安全培訓,勞務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其中從事特種作業和技術工種的勞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上崗證書。
承包單位應當按時支付勞務人員工資,施工單位不得拖欠勞務人員工資。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應參照執行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預算、費用和工期定額以及計價辦法。
專業專用建設工程,參照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專業建築工程概算、預算、費用定額以及計價辦法。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規定和市場價格變化,定期發布建築材料、人工、機械費用的指導價和調差係數。

第四章 契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築市場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必須依法簽訂契約,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承包契約、分包契約參照使用標準示範契約文本。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契約應規定雙方提交勘察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檔案(包括概預算)的時間、設計質量要求、取費標準及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協作條件。
建築安裝契約應明確規定工程範圍、建設工期、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以及其他協作條件。
建築市場中介服務契約應明確規定服務的內容和範圍、委託的許可權和責任、服務酬金或監理費率的計取辦法以及其他協作條件。
建築市場勞務契約應當明確規定勞務的內容、時間、報酬和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
第二十九條 契約履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建設工程工期延長、質量缺陷或經濟損失的,契約有約定的,按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損失一方有權向責任方索賠:
(一)勘察、設計、施工條件或者建設工程地質條件與契約的規定不一致的;
(二)供應或者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不合格或者型號不符合設計檔案規定的;
(三)勘察、設計、施工、以及分包單位資質、中介服務不符合契約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索賠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承包人應當在契約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的60日內完成工程竣工結算審查,並及時支付工程款。嚴禁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一條 發生契約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必須嚴格遵守勘察設計規範、設計標準及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檔案組織施工,嚴格遵守施工技術操作規程、施工工藝標準和技術規範,確保工程質量,嚴禁粗製濫造,偷工減料。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的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三十四條 用於建設工程的建築材料和構配件,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效的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並有出廠檢驗合格證。
對水泥、鋼筋、防水材料、預製構件、電氣設備器材等重要建築材料,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採購或建設單位供應的,施工單位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準使用。
第三十五條 工程建設必須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合格等級。達不到國家合格標準的,承包單位應進行整修、返工,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整修、返工後的工程必須驗收合格,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建設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了安置補償協定。有爭議的,拆遷裁決已經生效,且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依法簽訂建設工程發承包契約;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已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契約;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依照國家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送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的,具有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檔案;
(六)已經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程建設項目資本金已經到位;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用計入工程建設成本。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立圍擋,封閉化作業,設施擺放規範,現場地面硬化,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影響,鼓勵美化建設工程周圍環境。
文明施工所需費用在工程施工招標中應當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標條件。
文明施工所需費用的計算方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文明施工所需費用專款專用,由建設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使用無證勞務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和技術工種作業的,責令停止作業,限期改正,並可以對使用無證勞務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施工企業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建築市場的違法活動罰沒處罰,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應全額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築市場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侵害工程發包、承包單位合法權益,或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拒絕、阻礙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侮辱、毆打執行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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