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建設市場管理規定

淮南市建設市場管理規定是一份1991年10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建設市場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1-10-26
  • 生效日期:1991-10-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11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淮南市建設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建設市場的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承發包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市政施工、裝飾裝璜、水利工程、防腐保溫、防水工程、機械化工程、建築構件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全市建設市場的主管部門,市建築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建設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計畫、工商、勞動、城建、技術監督、財政、稅務、物價、審計、銀行等部門,應按照其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協助建設市場管理部門做好建設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經營管理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項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方可進入建設市場。
建築構件生產銷售單位還應待有有關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征》,否則,一律不準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承包業務以及建築構件的銷售等經營活動。
第六條 凡取得第五條所列證照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嚴禁勘察設計、施工和建築構件生產銷售單位超越資質等級和核定的經營範圍承包工程、銷售建築構件,嚴禁向無證、照單位或個人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公章、圖簽等。
第七條 實行企業年度資質檢查制度。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個人,其《資質證書》每年必須經原發證機關檢查認證,並加蓋年檢專用章後,方可進入建設市場。未經年檢的企業,一律不得進入建設市場。
第八條 施工企業的計畫外用工,在徵得市建築管理處審核同意後,報市勞動部門批准,按有關規定簽訂錄用契約,領取《淮南商務工許可證》。
第九條 外埠建築施工企業進入本市建設市場,必須持當地建設市場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本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副本)》、營業管理手冊、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稅務機關的納稅證明,並按規定辦理跨地區施工的登記手續、領取《外地進淮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進入本市建設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本市建築施工企業外出承包工程,須持單位介紹信和勞動部門證明到市建築管理處辦理跨地區施工的手續。
不論外埠或本市建築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市勞動力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外埠的建築施工企業進入本市建設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按企業等級和進淮人數,專戶存入建設銀行一定數額的保證資金。資金標準為:一、二級企業每人600元;三、四級企業每人400元;非等級企業每人200元。
進入城鎮從事建築施工、安裝的本市農村建築施工企業的保證資金為每人100元。
外埠建築施工企業或進入城鎮的本市農村建築施工企業在離淮或返鄉時,憑市建築管理處出具的證明,建設銀行應將保證資金及利息全部退還施工企業。
第十一條 本市各類施工企業、建築構件生產銷售單位和外埠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納稅,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建設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從事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項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如發生分立、合併、改變企業等級或隸屬關係,以及停業、歇業時,必須提前30天到原批准或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市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實事求是、盡職盡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準徇私偏袒,不準索賄受賄、不準侵害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承發包工程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承發包雙方,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有關規定,簽訂工程承發包契約、簽訂承發包契約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契約示範標本。契約一經簽訂,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建設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契約後,應持建設銀行的開戶證明,並經市建築管理處審核後方準開工。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的總包與分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一、二、三級施工企業,可實行工程總包制。允許將單項工程項目分包給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其他施工企業;分包企業不準再問外分包。總包企業要參與分包工程的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工程質量,以及原材料的檢查驗收;並承擔其經濟、技術、法律責任。分包企業要對總包企業負責,總包與分包雙方必須簽訂承包契約,四級以下施工企業不準向外分包工程。
嚴禁施工企業轉包工程。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工期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統一定額標準。嚴禁利用承包工程之機行賄受賄、索取回扣、任意壓價、壓工期、高估冒算。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以介紹工程業務為名收取其它不正當費用。
第十七條 嚴禁建設單位向無經營活動以及超越營業範圍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單位委託工程業務。
第十八條 對工程承發包雙方實行年中年末契約報表制度和契約執行情況回執單制度。
第四章 工程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必須保證質量,嚴格遵守設計規範、設計標準及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檔案組織施工,嚴格遵守工程施工規範和施工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第二十條 用於建築工程的建築材料和構件產品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有出廠檢驗合格證,無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復檢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準使用。
第二十一條 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接受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戰的檢查和質量等級認定。未經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查認定成認定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不得轉為固定資產。
第二十二條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應實行建設工程質量回訪制度和保修制度。經認定為優質工程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市場管理部門會同工商、物價、勞動等有關部門,分別給予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其非法所得30-50%的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無《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或超越營業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非法轉包工程或二次分包工程的;
(四)非法向其他單位提供或轉讓《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圖簽和銀行帳戶的;
(五)利用承發包之機行賄受賄、索取回扣、收取其它不正當費用的;
(六)違反定額管理規定或高估冒算,任意壓價、壓工期而獲得不正當收入的。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經營條件,但未按規定辦理跨地區施工手續須承發包契約審批手續而擅自施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建設市場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手續,並對承發包雙方處以其實際完成工作量的10-2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凡屬設計、施工或建築材料及構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的,除由責任方賠償全部直接經濟損失外,並由市建設市場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勞動等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業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工程未經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查認定或經檢查認定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並分別處以責任雙方1000-5000元罰款。
未經驗收的工程,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認定工程等級,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責令其限期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驗收合格。
第二十七條 執行罰沒的人員,必須佩帶和出示執法標誌和執法證件。執行罰沒應使用決定書和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依據本規定收取的一切罰沒款,應全部上繳財政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提留、隱瞞、坐支和私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給予有關單位經濟處罰外,根據情節輕重,由市建設市場管理部門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100-5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市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以權謀私、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由其上級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單位的罰款,由受罰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承租。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該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又不履行原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鳳台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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