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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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八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九條 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但應根據項目性質,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備案報告時提出不招標申請,並說明理由: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的;
(三)其他依法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第十二條 應當招標的項目,具備下列條件後,方可組織招標:
(一)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二)已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或核准手續。
第十三條 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備案報告時,應當附招標方案。
招標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具體招標範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擬採用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擬自行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五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的招標檔案,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項目名稱及概況、招標範圍、資金來源;
(二)項目的數量、規模和主要技術、質量要求;
(三)項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貨、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五)對投標人的資格和投標檔案的編制、提交、修改、撤回密封的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時間和地點等;
(六)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投標報價的要求;
(八)評標依據、標準、方法,定標原則和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
(九)主要契約條款及協定書內容;
(十)招標檔案的格式及附錄;
(十一)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檔案;
(十二)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一)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務人員;
(四)有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人員。
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7日前,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有形市場公開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不得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因地域、行業、所有制不同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其經營範圍和資質等級與招標項目相適應;
(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
國家、省重點項目的投標人必須達到國家、省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設定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由招標人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編制和確定。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編制與該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檔案。
標底作為評標依據的,在開標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不得事先約定中標者,然後以此為報價策略參加投標;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招標人在開標時,應將所有有效的投標檔案當眾拆封、宣讀。
第二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該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在評標專家庫內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說明。說明應當依書面方式進行,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內容。
評標委員會認定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並排序。
第三十條 開標和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投標檔案未密封,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二)投標檔案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印章或簽字的;
(三)投標人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無共同投標協定的;
(四)投標檔案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沒有作出回響的;
(五)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應當作廢標處理的。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原因不能簽訂契約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
第三十三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總價額的5%至10%。簽訂契約時,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或支票、匯票等形式提交招標人。在契約條款執行完畢後30日內,招標人應當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中標人;不按時退還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有關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二)市重點建設項目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進行邀請招標的。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均有權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組織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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