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2004年5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檔案編號:皖政辦〔2004〕25號
  •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時間:二○○四年五月八日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4〕2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五月八日

全文

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公路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建設、監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招標、投標
第四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五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擬定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以及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範圍,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第六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二)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並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出不進行招標申請,並說明原因。
第七條國務院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務院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分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
招標人具有國家規定的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所代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相適應的資格。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7日前,向有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招標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其中,採用邀請招標,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有關機關審批;
(二)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
(三)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檔案;其中,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發售招標檔案;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六)組織投標人考察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與中標人訂立契約。
第十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檔案範本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和投標檔案的編制時間。
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自投標資格預審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4日。
編制勘察設計投標檔案的時間,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1日。
編制施工投標檔案的時間,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技術複雜的特大橋樑、特長隧道不得少於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於20日。
第十二條招標人如需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時,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招標人設定標底的,可自行編制標底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編制標底。
標底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底的各單項工程費用應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內。
招標人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標底在開標前保密。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招標檔案。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投標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資格預審取得投標資格後,即可參加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標。
第十六條投標人依據招標檔案,擬將投標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向招標人提交分包計畫,並在投標檔案中載明,分包工作量不能超過30%。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當與其承擔的工程規模標準相適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的法人單位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標。聯合體各成員單位都應當具備與擬承擔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應當在資格預審申請檔案中註明,並提交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定。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八條開標時間應當與招標檔案中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一致。開標地點為招標投標有形市場。
第十九條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第二十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予以公證。
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應噹噹眾拆封,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從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四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評標辦法,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
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並標明排列順序。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契約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一個標段少於3個投標人的;
(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
(三)由於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投標人的違法行為,導致中標無效的;
(四)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契約的。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向有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招標檔案和領取招標檔案的投標人名單;
(三)開標現場記錄和投標人簽到名單;
(四)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訂立書面契約。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項目審批部門和交通、建設、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項目審批部門或者交通、建設、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項目審批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投訴者保密,並在20日內依法處理,書面答覆舉報、投訴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和中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的;
(三)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干涉招標檔案的編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以及開標、評標和定標的;
(五)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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