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府投資政策,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2年10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通知,公布《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皖政秘〔2022〕194號
  • 成文時間:2022年10月24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府投資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發揮政府投資資金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加強項目投資論證,按要求組織開展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評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前款所列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且由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同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產業政策等明確的項目,是納入“項目庫”的重要依據。“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對於建設依據、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前期工作長時間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項目,可以將其移出“項目庫”。
第八條 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和省政府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省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省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市、縣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
第十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厲行節約要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原則上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主要由項目所屬的同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跨地區的項目,由所涉及地區共同審批,或者報請共同的上級審批。國家及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徵求司法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水務)等部門意見,並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績效評估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 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專業規劃及產業政策,已落實資金籌措等建設條件,且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編制或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投資估算以及社會效益、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落實主要建設條件。
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關部門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內容。國家及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對於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項目資本金比例及籌措方式等內容。對於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實施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及省相關規定,不得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第十八條 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劃選址、社會效益、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要求,且在技術和經濟上可行,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個單項工程(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不得超標準、超規模設計。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及省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核定)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對初步設計未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要求、擅自擴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設標準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不予批准其概算,並要求項目單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進行初步設計、提出合理概算。對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導致估算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編制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應當規定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國家及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與有關部門共享批覆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中介服務機構與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中介服務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中介服務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評估工作。
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專家評議費用由項目審批部門承擔,中介服務機構或有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可以不再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制、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
(二)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含改擴建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項目(含改擴建項目)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可以直接編制、審批初步設計。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先行下達投資計畫的,應及時補辦項目相關審批手續。
前款第二項規定屬於地方審批許可權且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具體範圍,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國家對簡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直接編制初步設計的政府投資項目,一般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按規定簡化報批手續的項目取得項目代碼後,可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前期工作意見函。項目單位可憑前期工作意見函向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等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合併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內容;直接編制、審批初步設計的,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報批檔案應當達到初步設計要求,並增加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九條 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省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三十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申請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年度資金申請報告。年度資金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以及完成審批(核准、備案)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以及申請金額。
(四)項目績效情況分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年度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及附屬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續建項目可簡化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主要說明上一年度項目績效完成情況、本年度擬申請的資金和項目績效情況分析。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對於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和預算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畫。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編制應當加強績效管理。績效目標作為申請和安排政府投資的重要依據,應與政府投資計畫同步申報、同步下達。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政府投資計畫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組織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重新審批:
(一)項目已基本建設完成的。
(二)項目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九條 對於項目單位缺少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建設管理經驗的政府直接投資項目實行代理建設制度(代建制)。項目代建實施單位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契約,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和建設工期等要求。
鼓勵政府投資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全過程諮詢服務,提倡採用建築信息模型(BIM)、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等新技術、新工藝。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調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形成的固定資產,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四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項目審批部門以及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手續是否齊全。
(二)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計畫要求。
(三)建設資金是否到位,資金使用是否規範。
(四)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籌資方式等與批覆檔案是否相符。
(五)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填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項目審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接受單位、個人對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五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項目單位、代建實施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失信信息,依法依規歸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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