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辦法

2013年12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13〕185號印發《安徽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辦法》。該《辦法》共16條,由安徽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秘〔2013〕185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2月10日
檔案通知,辦法,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3〕18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發展改革委制訂的《安徽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3年12月10日

辦法

安徽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辦法
第一條 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提升政府投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公開化水平,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等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省級政府性資金的項目,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以及其他應由政府償還籌措資金安排的項目。
第三條 公示範圍和環節。凡使用省級政府性資金的項目,包括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必須進行公示。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當公開的項目除外。省級政府性資金中切塊分配市、縣(市、區)的,由市、縣(市、區)在具體使用時公示。
按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程式的,應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前公示;申請使用省級政府性資金的,應在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或下達政府性資金投資計畫前公示。
省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公示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公示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背景和必要性;
(三)項目單位名稱、申報單位名稱及申報文號;
(四)項目地點;
(五)項目規模、主要內容及預期目標;
(六)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七)項目審批單位名稱、聯繫電話、聯繫人、郵政地址和電子信箱;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對於採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且集中下達政府性資金投資計畫的項目,公示內容可以適當簡化。
第五條 公示方式。主要採取網站專欄公示的方式,在省有關部門入口網站顯著位置開闢專欄登載公示內容。
第六條 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七條 公示責任。公示工作實行誰審批或誰安排資金、誰負責的原則,由省有關部門向公眾公示投資項目、接待來訪、聽取意見。
第八條 省有關部門應在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收到的公眾意見和建議轉交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針對公眾意見和建議,對項目建議書或資金申請報告進行修改完善,並專篇說明採納情況和未予採納的理由。
公眾意見和建議中,涉及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應同時轉交同級相關部門,供其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中參考。
第九條 省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對公眾反映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諮詢論證。工程諮詢單位受省有關部門委託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資金申請報告時,要對公眾主要意見和建議情況作出評議。
第十條 公眾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應作為項目審批或安排資金的重要參考。
對公眾意見較大、項目單位未能充分吸收和採納公眾合理意見和建議,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省有關部門不予審批或安排資金。
在項目建議書階段,難以完全吸收、採納公眾合理意見和建議的項目,省有關部門應明確要求項目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繼續認真研究,並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說明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省有關單位應及時將公眾主要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以及未採納的理由,在原公示媒體上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 已公示的項目,項目地點、規模及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省級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及有關稽察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政府有關單位及人員履行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項目,責成有關部門取消立項,追繳政府性資金,並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對使用政府性資金包括上級政府切塊安排資金投資的項目應當公示,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公示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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