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改革實施辦法

2014年6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14〕100號印發《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改革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投資、建設、管護、附則5章18條,由安徽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委、省扶貧辦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改革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秘〔2014〕10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6月25日
通知,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投 資,第三章 建設,第四章 管 護,第五章 附 則,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資 建設和管護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4〕10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改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6月25日
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導意見》(皖政〔2013〕66號)和《水利部財政部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69號),加快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創新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機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小泵站、小水閘、中小灌區、塘壩、河溝、機電井、末級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護。小水庫除險加固和安全管理按現有規定執行。
第三條 按照“明確事權、改革產權、多元投入、建管結合”的原則,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管護改革。縣級人民政府對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管理體制改革負總責。跨鄉鎮的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和管理;行政村以內的工程由受益主體(包括村集體、農民用水者協會、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及其他企業和個人)自主建設和管護。
第四條 堅持政府主導,調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積極性,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建設的多元投入機制。
(一)各市、縣(含市、區,下同)足額落實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財政補助配套資金,制定財政獎補實施細則,按工程類型明確具體補助標準和獎補操作程式。
(二)整合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小農水重點縣、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和扶貧開發、現代農業發展、江淮分水嶺綜合治理等項目資金,用於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原則上承擔年度任務的50%。
1.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統籌協調省有關部門涉水項目資金承擔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務,各縣農田水利規劃委員會負責整合項目的協調落實,各相關部門負責主管項目任務的推進實施。
2.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年末按規劃擬訂下一年度總任務,提出分解到各縣的年度任務指標初步方案;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農建辦”)將初步方案送承擔項目任務的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扶貧辦等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根據部門年度項目安排情況確定各縣承擔的任務並布置填報後,將本部門承擔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年度總任務和各縣分解任務報省農建辦。
3.省農建辦牽頭協調各涉水項目資金承擔的任務和專項資金承擔的任務,將年度總任務、省有關部門任務和分解到市、縣的任務報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審定後下達實施。
(三)鼓勵受益主體籌資籌勞參與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對受益主體能夠自主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鼓勵受益主體自主建設,各地在安排有關支農涉水項目時給予補助;對屬於受益主體自主建設範圍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主體適當自籌資金組織建設,財政專項資金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助。
第五條 多渠道籌集工程管護經費,建立穩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管護經費原則上由工程使用權人負責籌集,財政適當給予補助。
(一)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負擔”的原則,使用權歸村集體、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個人所有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由使用權人或直接受益的民眾自行籌集經費進行管護。
(二)供水工程可按有關規定收取水費,供水價格在縣級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範圍內,協商受益主體共同確定。對具有水土資源開發利用條件的工程,可通過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放活經營權,拓寬管護經費籌措渠道。
(三)市、縣政府要設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專項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可統籌從下達的農水項目和有關支農涉水項目工程經費中提取的1%、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建立考核獎補機制。
第六條 縣級財政和水利(水務)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監管,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規章制度,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政府購買服務、縣級財政報賬制管理等制度,保證資金專款專用。要將年度實施項目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向受益區民眾公布,公開接受監督。

第三章 建設

第七條 各縣按照省下達的年度計畫任務,結合本地實際,將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各鄉鎮,明確到具體工程,按要求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要符合縣級農田水利規劃、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規劃、水資源條件、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實際需要,充分尊重受益主體意願,按輕重緩急有序推進。
第九條 結合相關涉水項目支持自主建設,省相關部門制定所屬涉水項目支持自主建設試點辦法,縣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推進實施。
(一)各有關支農涉水項目涉及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建設內容,在一個行政村範圍內的,由受益主體進行自主建設。
(二)按照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各有關支農涉水項目結合自身特點,因地制宜地選擇試點方式、對象、規模和途徑。
(三)自主建設項目由自主建設主體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報,經鄉鎮初步審核、篩選後匯總,報縣級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四)自主建設項目內容由縣級有關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與自主建設主體商定,並通過簽訂契約(協定)的形式明確其建設管理責任,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
(五)對簡易工程,主要由自主建設主體自行組織力量建設施工;對工程技術含量較高,需要一定資質施工隊伍實施的,可由自主建設主體通過招標議標等方式擇優選擇具備資質的施工隊伍承建。相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建設進度、質量、安全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管,強化技術指導與服務,按工程進度依規撥付建設資金,幫助建設主體規範建設管理程式,落實建管責任和推進措施,確保工程建設及質量安全。充分發揮鄉鎮水利站、村級水管員的作用,加強現場指導與監管。
(六)項目竣工後,由縣級相關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按項目管理要求組織竣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及時辦結財政資金清算和撥付,並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財政專項資金補助承擔的工程,由縣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推進實施:
(一)項目擬訂。
縣級負責實施的項目經徵求有關鄉鎮的意見後,由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訂;鄉級負責實施的項目經徵求有關行政村意見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擬訂,向縣級水利、財政部門申報;受益主體承擔的項目,由各受益主體經所在行政村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鄉鎮水利服務機構初步審核、篩選、分類匯總,報縣級水利、財政部門審批。鼓勵採取競爭立項的方式擬訂具體項目和建設主體。
(二)申報材料。
1.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申報表。包括具體工程名冊、地點、現狀、建設內容與規模、資金籌措方案(須包含自籌資金或勞務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方案、建後管護方案等。
2.申報主體代表簽字、蓋章的建設管理和建後管護承諾書。
3.申報主體為村、組集體的,須提供組織村民一事一議等民主決策材料;申報主體為農民用水者協會或家庭農場、種養大戶、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或其他企業和個人的,須提供有效的登記註冊或經營許可等相關證書複印件。
4.申報項目的現狀照片,點狀工程要能反映項目全貌,線狀和面狀工程選取不少於3個典型位置,能反映近期真實情況,並用GPS定位。
(三)項目確定。
縣級水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擬訂的縣級項目和各鄉鎮、受益主體申報的項目,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報縣級農田水利規劃委員會審查,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逐級報送省、市水利、財政部門備案。年度實施方案要明確各類工程的實施地點、建設內容、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建設主體、時間節點、保障措施等,並做好有關項目的專項設計或分類典型設計,列出各類工程的名冊及主要指標。
(四)項目實施。
1.縣、鄉兩級政府負責實施的工程,要落實建設管理機構和責任,嚴格建設管理程式,採取招投標等競爭方式擇優選擇施工隊伍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2.受益主體自主建設的工程,由縣級水利、財政部門會同鄉鎮與自主建設主體簽訂建設契約(協定),明確相關責任,由自主建設主體組織實施。
(五)工程驗收。
工程完成後,按照鄉級初驗、縣級驗收、市級抽查的程式,對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確認。
1.鄉鎮初驗。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鄉鎮水利站、自主建設主體、參建單位進行初驗;設立區域(流域)水利站的由鄉鎮初驗後,報送區域(流域)水利站審核,也可以由鄉鎮直接委託區域(流域)水利站進行初驗。
2.申請驗收。初驗合格後,由各鄉鎮或區域(流域)水利站將項目資料整理成冊,上報縣水利(水務)局、財政局,並提出縣級驗收申請。各鄉鎮申請縣級驗收時,應提供如下資料:
(1)驗收申請報告;
(2)工程承包契約(協定);
(3)簽字蓋章的驗收卡(一工程一卡);
(4)年度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匯總表;
(5)工程管護方案;
(6)工程建設前後同一視角照片。
3.縣級驗收。縣級水利(水務)局、財政局組織聯合驗收組對工程進行驗收。對完成工程總量少於計畫數、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虛報瞞報的,不予通過,並責令建設主體限期整改到位。
縣級水利(水務)局、財政局將驗收情況匯總後報縣級農田水利規劃委員會審核資金補助情況,避免多頭重複投資。
4.市級抽查。各市根據縣級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六)資金撥付。
項目通過驗收後,將驗收結果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有關規定足額兌現補助資金。
1.財政專項資金補助承擔的工程補助,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獎補辦法》和縣級實施細則操作。其中,對自主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財政給予同等補助。
2.對實際完成工程量少於計畫工程量的工程,相應扣除補助資金;對未按技術標準施工,質量未達到相關規範要求的項目不予補助。
3.縣、鄉鎮要將資金補助情況向受益區民眾張榜公布,公開接受監督,確保資金髮揮效益。
第十一條 各類涉水項目承擔的工程建設辦法,由縣主管部門按照有關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和省相關部門另行制定的所屬涉水項目支持自主建設試點辦法的規定實施。

第四章 管 護

第十二條 涉水項目資金承擔建設的工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竣工驗收後,由各項目縣級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工程建後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財政專項資金補助承擔建設的工程,由縣級水利部門、財政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建後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
第十三條 明晰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
(一)現有小型水利工程,按照原所有權歸屬和工程受益情況確定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原則上受益範圍在一個行政村範圍內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跨鄉鎮、跨行政村的工程歸上一級政府所有。
(二)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其投資所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願確定所有權歸屬。對財政補助、個人或集體共同投資新建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資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確定所有權歸屬,其中財政補助資金所形成的資產歸鄉鎮或村集體所有。工程使用權歸投資者所有,其中財政補助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新建的工程,使用權可以委託給生產經營主體。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已流轉的地域內小型水利工程,原所有權不變,使用權可以隨土地流轉給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等流入方;未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域內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擁有使用權,也可以委託給相關組織和個人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規範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流轉:
(一)除承擔重要防汛任務的小型水庫等工程不可轉讓所有權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均可通過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償轉讓整體或部分所有權、使用權。
(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地域內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承包經營者在取得使用權後,承擔承包經營期間內工程資產保值義務,原所有權人也可以向土地承包經營者有償轉讓工程所有權。
(三)土地承包經營者在承包經營期內通過新建或轉讓等方式取得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的,承包期滿後可按擁有所有權的比例,有償轉讓工程所有權。
(四)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流轉之後,承包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其中含有國家投資的工程在所有權流轉之後原國家投資部分轉讓收入,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繼續安排用於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
(五)工程所有權、使用權流轉時,應當進行權屬轉移登記,申請人應提交原權屬證書和有關買賣、承包、租賃、贈與契約等權屬轉移證明材料;工程所有權、使用權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進行權屬變更登記,申請人應提交原權屬證書和投資改、擴建等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第十五條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兩證一書”(所有權證、使用權證、管護責任書)制度,試點先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第十六條 因地制宜,創新小型水利工程管護模式。
(一)專業化管護公司管理。採用物業化管理思路和市場機制,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水利工程管理維護事項交由專業化管護公司管理。
(二)水利專業合作社管理。由農民按照自願參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組建,從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維護以及灌溉、排水等管理工作。
(三)農民用水者協會管理。由全體用水戶通過民主方式組建,主要從事農業供水管理,實行自我管理。
(四)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管理。小型水利工程隨土地流轉給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由其自行負責工程管護。
第十七條 列入改造提升實施計畫的小型水利工程,應落實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建立管護運行機制。對工程管護落實不到位的建設主體,取消其再次申報小型水利工程財政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委、省扶貧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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