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中央補助地方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1242號)精神,現就改進小型水利項目(農村飲水安全、水土保持、節水灌溉增效示範、牧區水利)中央補助投資管理方式的有關事項j進行補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廳)、水利(水務)廳(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改進和完善中央補助地方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1242號)精神,現就改進小型水利項目(農村飲水安全、水土保持、節水灌溉增效示範、牧區水利)中央補助投資管理方式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簡化前期工作程式,規範項目管理
(一)完善工程建設規劃。小型水利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一般分為規劃和項目實施方案兩個階段(水土保持淤地壩工程前期工作程式另行規定),上一階段的批准檔案是開展下一階段工作的依據。
規劃由有關部門和地方根據各類項目的特點制訂,主要明確近期工程建設目標、任務、布局、範圍等內容。要健全規劃體系,完善協調銜接機制,著力提高規劃質量;能夠以指導意見等形式引導發展的領域,可不編制規劃。規劃一經批准,應遵照執行;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二)認真做好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合併而成,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實施方案經水利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由各地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進一步明確。項目建設涉及占地和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落實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各地可在省級建設投資中提取不超過工程總投資2%的項目管理經費,用於審查論證、技術推廣、人員培訓、檢查評估、竣工驗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得用於人員工資、補貼、購置交通工具和樓堂館所建設等,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具體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利部門制定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備案。
(四)規範投資計畫申報和下達。根據規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各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年度申報要求,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申請年度小型水利建設項目中央補助投資。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省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後,分省(區、市)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規模計畫。在中央下達建設總任務和補助投資總規模內,各具體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創新工程建設管理機制。進一步明晰工程產權,加強項目民主管理,推行受益農戶全過程參與的工作機制,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實行先建機制、後建工程,促進工程良性運行和持續發揮效益。在部分具備條件的項目中推行代建制,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加快工程實施進度。鼓勵和引導多種形式的直接和間接融資,多方籌措資金。
二、加強項目實施監測分析,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各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要及時掌握本地區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加強信息採集和分析,從2009年起,於每年7月和下年1月分兩次將本地區上半年和上年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有關司。報送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資金落實和使用管理、工程進度、投資完成、建設管理體制改革進展情況、存在問題等。同時,各地要認真研究分析項目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項目建設的經驗教訓,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建議,為各項政策措施制定和更好地推進項目實施提供科學依據。
三、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考核
(一)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各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對小型水利建設項目中央補助投資管理方式改革和工程建設管理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共同做好各項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做好工程建設規劃銜接平衡、項目實施方案審批、投資計畫審核下達(與同級水利部門聯合或會簽)和建設管理監督等工作;水利部門負責牽頭做好工程建設規劃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審查、工程建設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具體組織和指導項目實施。
(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小型水利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充分發揮和強化基層部門的管理作用,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中央將主要通過制訂規劃、發布項目年度申報要求、隨機抽查、重點稽查、考核評估等方式進行巨觀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各地合理申報和安排項目,強化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效益。要建立項目實施考核評價結果的反饋與整改機制,健全獎懲制度。
上述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小型水利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執行中的重要情況的問題,請及時反饋。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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