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行為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行為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在1999.11.10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行為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1.10
  • 實施時間:1999.11.10
經1999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為了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現就規範行政行為、改善投資環境作如下決定:
一、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一)行政機關(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下同)對企業的各項審批(包括審核同意、登記、資質或者資格認可、年審等,下同)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其他檔案不得設定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企業的審批事項定期或者根據需要進行清理,編制涉及企業的審批事項目錄,載明審批依據、內容、條件、期限、程式和單位等內容,向社會公布。
(二)行政機關辦理審批事項,應當簡化辦事程式。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歸併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契約、章程審批,工商登記,初步設計審批,土地審批,建設、規劃審批等6個主要環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和審批前置工作的協調,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契約、章程的審批和審批前置工作的協調,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商登記和登記前置工作的協調,初步設計審批部門負責該審批工作的協調,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審批和審批前置工作的協調,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建設、規劃的審批和審批前置工作的協調。
對國家鼓勵發展、不需要進口設備以及建設與經營條件不需要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與非國有經濟合作項目,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與章程審批時,可以技術經濟評估報告、環境影響評審意見等為依據,不再組織召開項目論證會。
(三)行政機關辦理審批事項,對符合法定條件、手續齊備的申請,應當在法律、法規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辦結,不得超期限辦理。法律、法規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沒有規定期限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提前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抄本級監察部門備案,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辦理各類資質或者資格認可等事宜,法律、法規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得強制進行領證前的培訓。
(四)行政機關對各類資源權屬、拆遷安置、勞動爭議等糾紛,應當及時依法裁決,不得拖延、推諉。屬行政機關之間相互協作辦理的事務,除法律、法規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應當由主管行政機關統一辦理,不得要求當事人分別辦理相關手續;行政機關之間職責劃分不清或者有爭議的,不得相互爭辦或者推諉,應當以當事人先向其申請的行政機關為主進行處理,再報本級人民政府明確職責。
(五)省級以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涉及企業的各項審批,應當實行一站式辦公制度,為投資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進一步改善口岸管理。按照國際慣例,制定客貨出入境檢查、檢驗流程,創造方便快捷、文明禮貌的通關環境。
二、依法規範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
(一)行政機關向企業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以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其他檔案不得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新設定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按照規定應當經國務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公示制度。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對外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定期或者根據需要進行清理,編制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載明收費依據、項目、範圍、標準和單位等內容,向社會公布。
(二)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許可證由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工作人員收費時,應當出示收費依據、收費許可證和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製的收費票據,按照規定的收費範圍、標準等收取。沒有合法的收費依據或者未出示收費依據、收費許可證、行政執法證件以及未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或者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企業應當拒繳。
(三)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分離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性收費由收費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實行收繳分離,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通過中介組織對企業進行收費;不得到企業報銷各種費用;不得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或者無償調用企業的人財物;不得將應當由企業自願接受的諮詢、信息、檢測、商業保險等服務變為強制性服務;不得強制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務;不得強制企業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檢查評比和學會、協會、研究會等;不得強行向企業拉廣告或者強制企業訂購書籍、報刊、音像製品;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謀取私利等。
三、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檢查及行政處罰,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一)行政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為依據,遵循統籌安排、保證質量、注重效率、避免重複的原則。
(二)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應當事先擬定包括檢查依據、時間、對象、事項等內容的檢查計畫,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有關行政機關的檢查計畫進行協調,能夠合併的,應當合併;可以聯合實施的,應當組織有關行政機關聯合實施。
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應當將檢查計畫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對下一級行政機關的檢查計畫進行協調,能夠合併的,應當合併。
(三)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執法檢查每年不得超過一次,法律、法規或者本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企業進行稅務檢查,實行省、市、縣三級稅務機關統籌協調,由國稅、地稅機關按照檢查計畫聯合組織實施;稅務機關對同一企業的稅務檢查,每年不得超過兩次。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同一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除質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過兩次。
對已經派駐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稽查特派員的國有重點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行政機關不再對企業進行財務檢查。
行政機關確有證據證明企業有違法行為或者違法嫌疑,依法進行調查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但是,調查結束後,應當將調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
嚴禁行政執法人員私自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任何形式的檢查。
(四)行政機關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製作並出具檢查通知書。檢查通知書應當包括檢查依據、事項、期限以及檢查人員和負責人的姓名等內容。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執法檢查職責,不得影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檢查費用轉嫁給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要求被檢查企業安置人員,不得接受被檢查企業饋贈的財物,不得在被檢查企業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被檢查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不得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五)行政機關對企業的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提出客觀、公正的檢查報告,並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告或者備案。
(六)行政機關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為依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七)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的,由被處罰的當事人持罰款決定書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沒的財物,應當依法處理,不得擅自變賣、支出、使用或者私分。
行政機關不得規定罰款指標,不得以創收為目的實施行政處罰。嚴禁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對企業進行敲詐勒索。
(八)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實施收支兩條線制度。對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的支出,根據其支出範圍,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的原則統一核定,不得按比例或者變相按比例返還罰款。
四、努力做好投資服務,創造寬鬆的投資環境
(一)加快能源、交通、通信、市政等設施建設,為投資者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需的基礎條件。對影響重點投資項目的基礎設施問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儘快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解決。
(二)對重點投資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進行全過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投資者生產、經營中的實際困難。
(三)採取有效措施,參照國際慣例,建立健全金融、勞務、會計、評估、法律等各類中介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公正、高效、優質的服務。
(四)對在本省投資(工作)的外籍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公安機關和外事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優先辦理居留手續和多次往返簽證;對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辦理暫住及出入境手續,應當簡化程式,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外來投資者在子女就學、醫療保險、生活娛樂等方面創造更加寬鬆的環境,解除外來投資者的後顧之憂。
五、積極推行政務公開,提高服務質量
(一)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對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大政務決策,應當通過公開方式廣泛徵求意見。對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曉的重大政務信息,應當通過新聞媒介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行政機關應當製作本機關辦事指南,準確地載明本機關辦公地點、主要職責、辦事程式和期限、所需資料、責任人員、聯繫電話等項內容,無償提供給前來諮詢、查詢和辦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機關應當在2000年1月1日前設定政務公開電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投資政策、法律、法規和辦事程式等方面的電話諮詢服務。
(三)行政機關應當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活動中,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自覺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監督。
六、加強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
(一)違反本決定設定審批事項,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拒不辦理審批事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撤銷違法設定審批事項的檔案。
違反本決定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依法撤銷違法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檔案;違法收取的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退還。
違反本決定擅自到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或者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擅自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責令改正;行政執法人員接受被檢查企業饋贈的財物,在被檢查企業報銷的費用或者參加被檢查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遊活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自行支付相關費用。
違反本決定未製作本機關辦事指南或者未設定政務公開電話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鼓勵、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決定的行為,可以各種方式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外來投資者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來投資者投訴受理中心投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外來投資者投訴受理中心,設立公開投訴電話,統一受理外來投資者的各種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交辦、催辦和督查。
(三)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新聞單位對行政機關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曝光。監察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新聞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監督查處結果發布制度。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本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決定,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辦法,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八、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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