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省信用建設的決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2003年7月31號發布生效的省政府檔案。
目的是進一步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最佳化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提高安徽省整體競爭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省信用建設的決定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皖政〔2003〕39號
- 發布時間:2003-07-31
- 索引號: 00298627-2/200307-00032
- 所屬分類:省政府檔案
簡介
- 索 引號:00298627-2/200307-00032
- 信息分類:省政府檔案
- 發布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生成日期:2003/7/31
- 名稱: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省信用建設的決定
檔案全文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人無誠信不立,業無誠信不興,國無誠信不強,社會無誠信不穩。良好的信用環境是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和基本保證。當前,社會信用建設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信用缺失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階段,加強社會信用建設顯得更為迫切。省委、省政府立足省情,作出建設“信用安徽”的決定,是適應新世紀新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而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迫切需要,是塑造安徽新形象、進一步提升安徽在新一輪發展中的競爭優勢、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必然選擇,也是傳承誠信美德、弘揚先進文化的現實要求。各地、各部門要站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三個文明協調發展的高度,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把“信用安徽”建設作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長期而又緊迫的戰略任務,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抓緊制定長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採取有效措施,把“信用安徽”建設抓緊抓好,抓出明顯成效。當前,要以政府信用為先導、企業信用為重點、個人信用為基礎,運用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等辦法,加快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完善信用監管,努力培育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通過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爭取用5年的時間,初步建立以各級政府為主體和電子政務為基礎的政務信息公開披露體系,以行業協會為主體和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同業信用體系,以企業自身為主體和風險管理為基礎的自我內控信用體系,以信用中介為主體和市場運行為基礎的社會信用服務體系等,使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有較大提高,企業信用制度基本建立,個人誠實守信蔚然成風,努力實現建設“信用安徽”的階段性目標。
二、找準“信用安徽”建設的切入點,規範行政行為,建設一個講服務、講效率、講法制的信用政府
政府既是信用規則的制定者,又是失信懲罰的執行者,在政府、企業、個人三大信用主體中,政府的信用建設是關鍵。政府信用建設如何,對於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對於形成一個地區的信用風氣具有重要的引導、示範作用。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必須率先垂範,帶頭樹立信用觀念,強化信用意識,打造誠信政府形象,增強行政公信力,取信於民,組織、引導和推動全社會的信用建設。
(一)講法制,堅持依法行政,保障和規範政府信用行為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把依法行政貫穿於巨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全過程,大力推進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同志,要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帶頭學法、用法、守法,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嚴厲查處執法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紀行為,確保執法的公開、公正、公平。要嚴肅法紀、政紀,對法律法規、上級機關制定的政策和檔案不貫徹、不落實、不兌現或陽奉陰違、軟頂硬拖的,要嚴肅查處,確保政令暢通和取信於民。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促進政府信用建設,保障行政行為合法合規,提高政府的公信度。
(二)講效率,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進一步清理和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對不符合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沒有實際意義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堅決予以取消。對可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事項,要通過市場機制來運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簡化審批環節,規範審批手續,提高行政效率,切實把政府職能從行政審批型轉到公共服務型上來。建立審批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行政審批中權力尋租現象和繼續審批或變相審批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增強行政公信力。
(三)講服務,推行政務公開,加強政風建設
進一步完善決策聽證、信息公開、服務承諾等制度,增加政務活動的透明度。政府制定政策、作出決策,要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集中人民民眾的智慧,提高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切實落實人民民眾對政務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向社會公開辦事程式、辦事規則和服務承諾,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其他多種途徑,面向社會,及時發布政府規章、措施和政務信息,自覺接受民眾的監督。完善人民建議徵集、信訪舉報、政府熱線電話等制度,疏通社會各界對政府意見、建議的反映渠道,健全社會監督網路。
以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為目標,紮實有效地抓好政風建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密切政府與民眾的血肉聯繫,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虛報浮誇、奢侈浪費、以權謀私等行為,樹立重實際、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的清新政風。進一步廣泛深入開展創建人民滿意的基層站所活動,切實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繼續加強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加大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力度,堅決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加強公務員隊伍的信用建設。建立公務員守信規則,提高職業道德素養,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以誠實守信的行動自覺維護政府的形象。
三、深化企業改革,加強市場監督,積極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企業是市場的主體,加強企業信用建設是“信用安徽”建設的重點,也是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信用建設的指導,積極組織實施企業信用工程,嚴厲懲處信用缺失行為,努力營造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的良好氛圍。
(一)積極引導企業加強內部信用建設
推動各類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健全資信調查和評估、債權保障、應收賬款管理和追收等制度,加強內部信用管理,全面改善企業生產、流通、稅務、信貸、財務、統計等環節的信用狀況。督促企業加強財務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自覺杜絕各種虛假財務會計信息。積極推動企業抓緊建立健全標準化體系、計量檢測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儘早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推進標準化生產,有條件的企業要積極申報ISO9001等國際質量標準認證。當前重點是要推動企業產品質量信用建設,廣泛開展爭創名牌企業、名牌產品活動,全面提高我省產品質量。各類企業要嚴格遵守誠實守信的商業道德,爭創“消費者信得過單位”、“重契約守信用”企業。
(二)強化對企業的資信管理
各級政府要建立部門間信用信息交換機制,通過計算機網路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和社會公共提供信息服務。銀行、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建立收集、整理本系統掌握的企業信息特別是信用信息的制度,並負責信息的交流、利用、維護、更新和管理。
積極推進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採取中介機構先行評估、行業協會動態監督、省聯合徵信機構綜合評價的辦法,評定企業的信用等級。建立信用激勵與懲戒制度。各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審批、企業資質等級評定等工作中,應按照授權查閱企業信用信息的記錄,作為依法管理的依據或者參考。銀行、稅務、工商、質監、建設等部門,要根據企業信用等級予以授信,對守信企業實行信用等級制度,對信用優良的企業在信貸、擔保、工商註冊、年檢、稅務等方面,給予優先或一定形式的獎勵。同時,要加大對企業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制假售假、有意不履行契約、惡意逃廢債務、財務報表不真實、偷稅漏稅等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要建立“黑名單”制度,面向社會公告,並通過行政及法律等手段進行懲罰。
(三)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繼續推進企業改革,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推動企業真正走向市場,形成有利於強化企業信用的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個體、私營企業的指導,幫助其改進管理,提高市場信用度。要通過深化企業改革,實現體制創新、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從根本上解決導致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和市場信用缺失的深層次問題。
(四)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各級政府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發〔2001〕11號),按照“標本兼治、著力治本”的工作方針,深入開展整治工作。努力創新市場監管方式,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運用電子網路等先進技術,推進和完善“金關”、“金稅”、“金卡”、“金盾”等監管系統的建設,有效遏制損害市場信用的行為,嚴厲打擊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活動。
以整頓和規範金融市場秩序為重點,紮實推進金融安全區創建活動,提高我省金融信用等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運用法律、經濟、社會監督等多種手段,支持金融監管部門加強監管,督促企業恪守信用,做到按期還本付息;在企業兼併、重組、改制、破產等過程中堅決制止和糾正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保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調動銀行等金融部門支持經濟發展的積極性。要發揮銀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對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實行聯合制裁。
(五)促進社會中介機構信用的規範發展,加強信用監督
各級政府及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加快推進社會中介組織與政府部門徹底脫鉤,保證社會中介組織的獨立性。積極培育和發展信用調查認證、信用評估、信用擔保等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維護和促進市場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引導中介組織恪守職業道德,完善自律機制,維護社會中介秩序。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信用監管,嚴厲打擊非法中介機構和違法違規的中介活動,對蓄意、合謀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審計報告、質量認證等的中介機構,要從嚴懲處。制定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建立社會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從業管理和信用記錄製度建設,促進全省社會中介服務業的規範發展。
四、大力弘揚信用文化,增強公民個人的信用意識
弘揚信用文化、增強公民的信用意識是建設“信用安徽”的基礎。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把加強宣傳教育擺在信用建設的突出位置,從根本上提高我省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信用法制觀念。積極推動個人信用建設,提高個人信用水平。要把信用建設與推進依法治省、實施公民道德規範、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創建和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緊密結合起來,努力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社會風尚。建立誠信教育與培訓制度,把普及信用知識、增強信用觀念納入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訓的範圍,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對公務員、企業界人士、城鄉居民和廣大在校學生等各個層面人員的誠信和信用道德教育,弘揚信用文化,培育信用理念。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信息網路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信用建設的重要意義,營造濃厚的信用文化氛圍,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信用安徽”建設。要積極宣傳和表彰守信典型,弘揚誠信正氣,公開曝光和譴責失信者及失信行為。
五、加強社會信用法制建設,構建聯合徵信體系
(一)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制度
現代信用體系必須有完善的法律基礎,以規範全社會的信用活動,保證信用信息的有效收集、披露和管理。各級政府要將信用法制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參考借鑑國內外的做法和經驗,抓緊研究制定強化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有關制度,圍繞規範信用秩序、強化信用監管,在信息採集、信息披露、信用評級、信用獎懲、徵信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逐步形成和完善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體系,使我省的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有章可循。
(二)組建全省企業聯合徵信體系
由省經濟信息中心牽頭,以建設“十萬企業信用工程”為突破口,通過政府適當資助等辦法,抓緊組建面向全社會的企業聯合徵信機構。2003年下半年啟動“安徽省企業信用發布查詢系統”建設,2004年開始向社會公開發布信用信息,提供企業信用諮詢和查詢服務。企業聯合徵信體系建設,開始階段要加強資源整合,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網路技術手段,整合分散在各部門的企業信用數據資源,搭建全省信用信息網路平台,實現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信用管理網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防止重複建設,降低投資和運行成本。第一步先採集整合國稅、地稅、金融機構、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勞動與社會保障、建設等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第二步再將外經貿、海關、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和單位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納入。企業聯合徵信機構建立後,要充分運用市場手段運作,部門之間的信用信息交換可實行無償制,面向社會的信用信息服務要適當收取費用。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個人徵信運作模式和政策法規的研究,以信貸信用為重點,探索建立消費者個人資信徵集、查詢制度,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逐步建立和完善個人徵信體系。加強對聯合徵信體系建設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證。省信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社會徵信體系建設規劃和管理辦法,對信用資料的收集、公開、利用、管理進行明確界定,保證信用信息採集、調查、評級、服務、使用的合法和規範,明確信用行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各級政府適當安排資金大力支持信用體系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從事信用信息服務的中介機構,相關部門要在項目立項、機構建立及運營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
六、強化領導,明確責任,大力推進社會信用建設
為加強對社會信用建設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建立有效工作機制,省政府決定成立信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領導牽頭,省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全省信用建設工作的統籌規劃,牽頭制定信用管理政策法規,組織協調、指導社會信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計委。各市、縣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為做好社會信用建設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各牽頭部門和單位要切實擔負起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實工作任務,並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圍繞我省信用建設的目標和任務,明確自身職責,發揮各自職能,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同時,要緊密結合本部門實際,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自身信用建設工作的規劃。
全省社會信用建設工作按照分類指導、積極試點、穩步推進的要求進行,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市率先進行企業信用制度試點,建立信用信息資料庫、數據交換中心和統一徵信網路平台,逐步建立面向社會的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查詢、評估、諮詢服務體系,為全省信用建設積累經驗。
加強信用建設的具體實施方案,由省政府另行下達。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