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

《淮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已經淮南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淮南市人民政府於2020年9月17日印發.本辦法自2020年11 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積極搶抓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機遇,全面建設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淮南,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安徽省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堅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創造的發展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發展動能,努力建成審批事項最少、辦事效率最高、投資環境最優、市場主體和人民民眾獲得感最強的地市之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四條 提高市場開放程度。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除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範圍外一律開放,不得設定對外地經營者不平等、減少經營者之間競爭的市場準入條件。全面規範市場準入程式,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查環節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備案、登記、註冊、名錄、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指定、配號、換證、設定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市場準入障礙。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的剛性約束,定期評估、排查、清理各類顯性和隱性壁壘,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
第五條 增強企業投資信心。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領導幹部聯繫服務企業制度,堅決杜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亂收費、吃拿卡要以及隨意攤派、故意刁難、漠視企業利益等行為。合理引導投資方向,及時發布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產業政策、巨觀經濟走勢分析等,加強宣傳解讀。公開透明配置公共資源,及時發布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重大投資項目計畫、國有產權交易、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信息。
第六條 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堅決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非法集資、金融詐欺、制假侵權等破壞市場秩序、影響發展穩定的行為。堅持依法穩妥處理涉企案件,合理區分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合法財產和違法犯罪所得、企業正當融資和非法集資等問題,嚴防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讓企業家安心幹事創業。嚴格規範行政執法,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空間,促進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合法規範。
第七條 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條件的開發區應當健全政務服務中心,提升智慧型化服務水平,提供滿足工作需要的場地空間、配套設施等必備條件。完善鄉村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鄉鎮(街道)、村(社區)為民服務中心。
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政務服務事項(包括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事項),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外,應當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推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時全天候“隨時辦”服務。需要市場主體補正有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分設的服務視窗,應當創造條件整合為綜合視窗,分類推行統一收件、分類受理、集中審批、統一出件的工作模式,打造通辦視窗、主題視窗、專業視窗,為市場主體提供無差別服務和精準服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共同打造新型政務服務“皖事通辦”平台,推進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全程網辦,建設“皖事通”統一移動端,健全線下實體政務大廳,深度融合線上線下服務,提升政務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陽光、高效的政務服務。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信息化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數據資源共享利用,加快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自建信息系統與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業務數據對接,實現互聯互通。實行政務數據資源統一目錄管理,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匯聚數據,做到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和電子檔案在政務服務中的互信互認和推廣套用,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得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並公布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時,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十四條 簡化企業開辦註銷程式。全面推進“證照分離”“多證合一”改革,擴大涉企證照整合範圍,逐步推動“照後減證”。支持設立後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通過簡易註銷便利退出市場。探索建立對冒用他人身份證騙取登記等違法失信企業的撤銷退出制度。
提高清稅辦理速度,最佳化社保、商務、海關等登記註銷,為企業退出市場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務。
第十五條 最佳化投資項目前期審批流程。從辦成項目前期“一件事”出發,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強項目立項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銜接,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對項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預審、選址、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水土保持評價、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等事項,實行項目單位編報一套材料,政府部門統一受理、同步評估、同步審批、統一反饋,加快項目落地。最佳化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審批流程,實現批覆檔案等線上列印。
第十六條 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在確保全全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政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政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加快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線上審批,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消防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第十七條 改進企業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實現登記、交易、辦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一般登記3個工作日以內辦結。其中涉及生產製造企業抵押登記的1個工作日以內辦結。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
大力推進不動產數據整合,推動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權籍一體化調查,聯合測繪,成果共享。引導中介機構降低地籍測繪、權屬調查服務等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完善企業稅務服務。推廣新辦納稅人“零見面”服務,實現設立登記、財務制度備案、稅費種認定、三方協定簽訂、發票發放等業務一次性辦結。擴大發票領用“網上申請、郵寄配送”的覆蓋面,提升發票“非接觸式”領用比例。積極推動擴大出口退稅無紙化申報範圍,進一步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推行稅務文書電子送達。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清單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稅收優惠事項清單,除依法須稅務機關核准和向稅務機關備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納稅人、繳費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
第十九條 加強企業融資服務。打造線上銀企對接平台。積極對接中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台功能,利用好“四送一服”雙千工程綜合服務平台,引導更多金融機構接入,推動企業註冊登錄,加快推進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強化平台合作,擴大金融機構和民營企業平台線上融資規模。
鼓勵引導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生產設備、產品、車輛、船舶、智慧財產權等動產和權利進行擔保融資。推動建立以擔保人名稱為索引的電子資料庫,實現對擔保品登記狀態信息的線上查詢、修改或撤銷。
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收費監督檢查,清理減少融資各環節收費,強化落實“兩禁兩限”規定,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執行“七不準”“四公開”要求,禁止收取小微企業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進一步推動金融機構向符合續貸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無還本續貸服務,減輕續貸負擔。
第二十條 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依法削減進出口環節審批事項,取消不必要的監管要求,推行“單一視窗”辦理模式,最佳化簡化通關流程,建立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工作機制,簡化通關、繳稅等手續,提高通關效率。
第二十一條 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實現政府採購項目的全過程信息公開,中標、成交結果、契約簽訂等信息應依法依規及時公開。凡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活動,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代替投標保證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招投標交易場所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保證金。建立政府採購契約跟蹤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契約規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嚴禁無故拖延支付契約款項。推進政府採購電子交易平台建設,提高政府採購競爭度和中小企業參與度。健全完善公平有效的投訴機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加強招投標管理。依託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健全招投標綜合監管、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創新招投標市場監管方式方法。分行業梳理招標投標規則,簡化評標辦法,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檔案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一律取消,對能夠採用告知承諾和事中事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取消前置審批和審核環節。推行全過程電子化交易,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比例達到95%以上。對依法收取的保證金,積極推行電子擔保函繳納方式。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須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強化標後履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將履約、違約情況納入信用管理。建立招投標投訴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投訴舉報受理和處理機制,實施投訴管理首問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健全完善信用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檔案,規範市場主體信用認定及公示,建立企業信用與自然人信用掛鈎機制,強化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推動重點領域 “紅黑名單”認定,在金融、安全生產、招標投標、政府採購、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旅遊、城鄉建設等方面實施聯合獎懲,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第二十四條 提升交通物流服務水平。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網路,提高綜合交通的通達性、便捷度。協調推動收費公路、橋樑減費降標。提高物流監管信息開放度,加強智慧交通、物流資源交易、電子口岸和大宗商品交易等平台建設,加強數據合作、交換和共享。
第二十五條 提高網路保障水平。推進5G網路建設,實施提速降費計畫,實現“千兆引領、百兆過半”目標,大幅度降低網際網路接入資費水平,嚴肅查處電信運營企業違規收費行為,確保國家流量資費降幅目標。擴大公共場所無線網路覆蓋範圍,切實提升產業園區、大型活動通信網路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條 完善社會服務體系。加大行業高端人才引進力度,將行業高端人才列入全市急需緊缺人才目錄。健全人才服務體系,在配偶就業、子女就學、醫療、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完善相關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建設土地建設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著力增加高質量教育資源和醫療資源供給。繼續開展高校優勢特色學科群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醫院建立國內國際醫療合作中心。大力發展法務、財務、稅務等中介服務,增加高質量社會服務供給。
第二十七條 加強企業用工服務。以促進就業創業為目標,建立並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用工服務,指導科學制定和調整招聘計畫,對企業結構性、季節性用工問題加強協調對接。實施就業創業促進民生工程,加大對重點群體的就業幫扶力度,定期開展長期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高校畢業生、去產能企業下崗職工、建檔立卡貧困人員摸底調查,及時登記更新個人狀況、就業需求等情況,實行實名制的動態管理,精準提供就業服務。打造“網際網路+公共就業服務”,搭建人才資料庫,構建基於實體大廳、網上平台、移動套用、自助終端等渠道的一體化公共就業服務平台。
第二十八條 大力提升智慧財產權運用效率。以智慧財產權有效運用為重點,促進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形式多樣化。大力培育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推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支持本地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做大、做優、做強。推動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鼓勵商業銀行對企業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相關無形資產進行打包組合,提供融資支持。智慧財產權、商務、外事、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實施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形成各渠道有機銜接、優勢互補的運行機制,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
第二十九條 完善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市場主體之間涉及契約、債務、財產權益等民商事糾紛,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涉及房屋徵收、社會保障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行政爭議或者民事糾紛,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調解申請;對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依法申請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行政裁決、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
第三十條 推進破產制度體系建設。依法處理各類破產案件,落實破產程式全程公開、全程留痕,提升破產案件處理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勵通過競爭機制引入戰略投資者,對包括非公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投資者參與重整投資提供平等保護。
第三十一條 創新公共法律服務體制機制。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專業化,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對市場主體採取限產、停產、停業等應急管理措施時,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情況、行業類別採取不同的措施。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聽證。
第三十三條 建立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繫機制。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對可能增加市場主體成本、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聽取相關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合理設定緩衝過渡期,給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第三十四條 嚴格兌現惠企政策。全面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單,根據企業所屬行業、規模等主動精準推送政策,縣級以上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時要公布相關負責人及聯繫方式,實行政策兌現“落實到人”。鼓勵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對確需企業提出申請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加快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依據國家建立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通過營商環境有關監測系統調查以及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等方式,組織開展營商環境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 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淮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任務分解表

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主要依據
2020年1月1日,《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和《安徽省實施〈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90號)同步實施,2020年7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為持續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發展內生動力,經市司法局和市營商辦聯合調研、起草,市政府2020年9月17日印發了《淮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淮府〔2020〕51號)。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的需要。2019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了《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條例》作為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基礎性行政法規,確立了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基本制度規範,明確了方向性要求,同時也為各地區探索創新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措施留足了行動空間。為了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二是從制度層面為我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撐的需要。近年來,我市在打造“四最”營商環境、開展“四送一服”、加強市場主體保護、最佳化市場環境、提升政務服務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與此同時,在實際工作中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短板。把我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政策做法上升到制度層面,使其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增強權威性、時效性和法律約束力,同時有針對性的解決我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持續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服務保障現代化五大發展美好淮南建設,也有必要制定《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共36條,主要圍繞政策環境、政務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法治環境進行針對性規範。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按照市創優“四最”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部署,市司法局會同市營商辦起草了《淮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草案)》。草案結合我市實際,借鑑了合肥、蚌埠、武漢等外地市先進做法,參閱大量資料,召開論證會,重點條款集中研討,先後兩輪徵求意見,聽取企業家和行業協會、工商聯的意見建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出台後,再次修改完善,經合法性審查,並提請市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出台了《實施辦法》。
四、工作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論述,堅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創造的發展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發展動能,努力建成審批事項最少、辦事效率最高、投資環境最優、市場主體和人民民眾獲得感最強的市之一。
五、主要任務
一是對提高市場開放程度和增強企業投資信心提出制度要求,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二是對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概括約束,堅決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行政執法公平公正、合法規範。
三是對政務服務環境提出要求,提升智慧型化、便利化服務水平,推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時全天候“隨時辦”服務。
四是對市場環境相關要素作出規範,簡化企業開辦流程、最佳化項目審批和不動產登記、推行“零見面”辦稅及銀企對接金融服務。
五是要求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行政執法全面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
六、創新舉措
一是突出特色創新。近年來,我市在打造“四最”營商環境方面,形成了一些有效做法,如最佳化和改善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環境;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規範。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我市在實際工作中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短板。如公共資源交易規則不夠完善、中介服務欠規範、融資難等問題,《實施辦法》均提出了應對措施或者解決途徑。
三是堅持對標提升。《實施辦法》在內容設計上堅持對標國家、省有關要求,如最佳化投資項目前期審批流程、改進企業不動產登記、數據資源共享、營商環境績效考核等,提質增效。
七、保障措施
一是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委託第三方組織開展營商環境績效評價。
二是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三是印發《淮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任務分解表,明確任務牽頭單位和配合責任單位,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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