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淮南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文明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淮南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2年4月11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1日
  • 發布單位: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淮南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已經2021年12月28日淮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並經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4月11日

條例全文

淮南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2021年12月28日淮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主組織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五章 物業使用維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文明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管。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對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和治理體系,堅持黨建引領、政府監管、業主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共建、科技支撐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街道鄉鎮各級黨組織領導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等共同參與的治理架構。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管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制定和宣傳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
  (二)制定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示範文本和技術規範;
  (三)指導、監督縣區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五)監督、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誠信檔案制度;
  (七)建立統一的物業管理信息系統;
  (八)指導和監督本市物業管理協會開展行業自律和服務工作;
  (九)監管工程質量保證金;
  (十)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十一)受理房屋質量和供水、供氣、供熱問題的投訴;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管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工作;
  (二)負責臨時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契約、承接查驗、業主委員會有關材料備案工作;
  (三)指導、監督和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
  (四)監督、管理專項維修資金;
  (五)採集、核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建立物業管理誠信檔案,並接受查詢;
  (六)組織業主委員會成員、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居(村)民委員會成員等開展物業管理知識培訓;
  (七)組織推動老舊住宅小區實施市場化物業管理;
  (八)監管工程質量保證金;
  (九)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十)受理房屋質量和供水、供氣、供熱問題的投訴;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職責。
  第七條 市和縣、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相關行政執法和監管工作:
  (一)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住宅小區內高空拋物等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對燃放煙花爆竹、監控安防、車輛停放、養犬等開展監督檢查,依法參與交通安全糾紛處理,做好流動人口監管工作;
  (二)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住宅小區內影響消防設施、消防通道安全行為的監管工作;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住宅小區以及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負責物業服務用房規劃的核實以及違法建設的認定;
  (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占道經營、亂設攤點、亂貼廣告、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以及生活垃圾分類、住宅小區園林綠化驗收、綠地占用、樹木砍伐移植行為的監管工作;
  (六)人民防空部門負責人防工程設施的建設與使用的監督檢查;
  (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物業服務違規收費的查處;
  (八)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管電力設施、電能保護、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和監督等工作。
  司法、經信、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管保障工作。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住宅小區物業監管的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和換屆;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協調和監督物業管理活動,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係,調處物業管理糾紛;
  (四)協調和監督老舊小區物業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住宅小區物業監管工作。
  第二章 業主組織
  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籌備組開展籌備工作。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所占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建設單位未派員參加籌備組的,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零點三元且總額不少於二萬元,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標準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前,將籌備經費存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銀行賬戶。
  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十一條 老舊小區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所需資料,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調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人防等單位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就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所需要的信息資料查詢調取依法予以配合。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老舊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相關事項;
  (七)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八)選聘、續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九)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十)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十一)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十二)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十三)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前款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十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批准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組織召開。
  業主大會會議未能形成相關決議決定或者業主就會議議題內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調查研究、指導修改完善相關議題後,督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表決。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業主委員會工作和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報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公共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情況,製作、保存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三)擬定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續聘、解聘方案並提請業主大會決定,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解除物業服務契約;
  (四)擬定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提請業主大會決定;
  (五)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
  (六)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七)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八)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九)調解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等方面的糾紛;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拒絕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違反規定使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印章;
  (三)煽動業主拒繳物業服務費,散布不利於物業管理的虛假信息,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人、舉報人;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五)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擅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契約;
  (六)騙取、挪用、侵占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公共收益;
  (七)索取或者違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維修保養等單位或者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提供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八)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牟取不當利益;
  (九)損壞共用設施設備,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觀和承重結構,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拒繳物業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以及違法出租房屋;
  (十)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鼓勵中國共產黨黨員、具備專業知識的業主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
  (一)因故意犯罪被處刑罰正在執行、執行完畢未滿五年,或者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因物業管理相關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
  (三)違反約定拒繳物業服務費,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任職或者有其他利害關係的;
  (六)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開下列信息,公開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一)業主委員會成員和專職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物業服務契約;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六)每半年度物業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況;
  (七)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機動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八)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九)每半年度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情況;
  (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應當向業主公開的其他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有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將變更後的信息向全體業主公開。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由業主大會會議議事規則確定,每屆任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未組織的,可以由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選舉小組參照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的人員構成組建。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銷,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通告全體業主,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監督指導工作。
  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職責,逾期仍不履職的,可以指導業主大會召開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推進建立業主委員會主任離任審計制度。
  第二十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分期開發的,可以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無償提供業主使用。鼓勵業主採用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共同決定物業管理重大事項。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期限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約定。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物業服務契約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前期物業服務期滿後,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業主自行或者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物業交付使用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承接查驗。在物業承接查驗過程中和辦理承接手續時,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業主代表、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參加,並接受其監督。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邀請後,應當派員參加。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承接查驗備案手續,並將承接查驗情況在交房時書面告知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承接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提取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內的維修,並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保修期限屆滿後,建設單位申請返還保證金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徵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村)民委員會意見。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專業服務的能力。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物業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服務,並積極拓展增值服務,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向物業管理區域派駐負責人員和必要的工作人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提供清潔衛生、綠化補植養護、秩序維護等基本服務;
  (二)依法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
  (三)建立日常管理檔案及共有部分的資料檔案;
  (四)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五)按照規定每年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
  (六)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
  (七)協助有關部門提供社區服務,開展社區文化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業主、物業使用人通過提供人臉、指紋等生物信息方式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使用共有部分,不得泄露在物業服務中獲取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個人信息,不得強制業主、物業使用人購買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通過本市物業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其他約定方式,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並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等投訴方式,及時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投訴。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覆。投訴人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投訴。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長期公開、及時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員、工作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
  (二)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等;
  (三)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聯繫電話和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應當向業主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交接各方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現狀進行確認,因原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使用不當造成無法正常使用的,應當由其組織修復或者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每三年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調整約定的物業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採取停用門禁卡、電梯卡或者停電、停水、停氣等限制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
  第五章 物業使用維護
  第三十二條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建賬保管,業主大會或者由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
  公共收益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決定,直接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者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彌補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不足等服務於業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需要。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車位(庫)數量等於或者低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套數時,原則上每戶業主只能購買或者租用一個車位(庫)。
  住宅小區內有空閒車位(庫),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出租。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移交物業服務企業後,其維護管理所需費用從收取的租金中支出。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小區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車收費標準和停放規則由業主大會決定。
  違反管理規約,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經勸阻後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照管理規約採取約束性措施或者請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或者未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改變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途;
  (三)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四)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
  (六)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七)侵占綠地、損壞公共綠化及其附屬設施;
  (八)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停放車輛;
  (九)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焚燒垃圾,高空拋物;
  (十)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十一)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塗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十二)擅自架設電線、電纜;
  (十三)違法飼養動物,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的衛生和業主的正常生活;
  (十四)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十五)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登高操作面上設定障礙物,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十六)違反國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充電;
  (十七)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業主進行物業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
  業主應當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到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業主拒不辦理登記等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業主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及時制止違規裝修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登記、處理。
  第三十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戶、陽台、擱置物、懸掛物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設施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的窗戶、陽台、擱置物、懸掛物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及時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外牆、樓梯等共用部位的日常巡查,及時維修整改,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按照相關程式報修。
  第三十八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其名下的專項維修資金餘額隨物業一併轉讓。
  單次維修、更新、改造涉及的相關業主應當分攤的費用賬戶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應當補足。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和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建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機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業主、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物業項目交接和承接查驗、物業服務標準、物業服務質量、物業服務費用測算、參與社區治理情況等事項進行評估。
  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情況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業主大會續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物業服務費標準調整的參考。
  第四十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行為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
  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將情況存檔備查。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製作包含轄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專業經營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機構聯繫方式在內的公示牌(欄)並在住宅小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提供更新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採取停用門禁卡、電梯卡或者停電、停水、停氣等限制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十六項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國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為電動機車、電動腳踏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和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業主依法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實施自行管理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省未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但電梯、消防等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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