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若干意見》是宿松縣為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活動,全面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民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宿松縣實際,制定的意見。
《宿松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若干意見》是宿松縣為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活動,全面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民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宿松縣實際,制定的意見。
《宿松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若干意見》是宿松縣為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活動,全面提升物業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民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
《宿州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是宿州市人民政府發布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檔案。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宅小區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各類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有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所有權人。第三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省...
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全覆蓋的實施意見指導思想 編輯 語音 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扶持、屬地管理、以點帶面、分類推進”的指導原則,全面推進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全覆蓋,打造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落實物業管理保障措施,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物業管理重大問題。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責...
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
第五條 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和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有償 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房管部 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並對行政...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第五條 物業...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委託其他管理人或者自行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住宅區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
第四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統一指導、監督和管理。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託管的區域...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建成並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可以繼續作為一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創造條件實施物業管理。第十六條 新建物業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劃分...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
《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在1996.06.27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住宅小區房屋及其設備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為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的生活環境,加強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範物業管理...
第八條 業主會議,可以由住宅區每幢房屋推舉若干名業主和使用人代表組成。業主會議決定事項,以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第九條 業主會議是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二)...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職責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業主入住率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總建築面積50%以上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第九條 業主大會...
(三)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以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並能夠封閉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第十四條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
第七條 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區,由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區分情況採取措施進行整治改造,逐步實行物業管理。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
(五)決定聘請、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六)審議、決定與住宅區公共利益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一條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公安...
(四)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管委會的義務:(一)根據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三)接受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規定進行:(一)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
《哈爾濱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在1999.01.22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哈爾濱市住宅物業管理辦法》於2005年3月1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進行廢止。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的使用、維修和其它管理服務活動,維護業主、...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監督管理裝飾裝修過程中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依法處理房屋質量問題投訴等;(二)公安機關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管理工作,監督管理保全服務活動,指導監控安防、停車...
5.勸阻違法拆改房屋和私自搭建建(構)築物、損壞公共設施等行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社區居民委員會設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物業管理工作,並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五條 建設、規劃、公安、物價、工商、環境保護、區民政等相關...
《懷化市住宅物業管理若干規定》立法工作從項目確定,到起草審議、調研論證和表決通過,全過程傾聽民聲、了解民情、匯集民意、凝聚共識,提高立法質效,還開展了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和立法論證、協商。共召開各類徵求意見會議30餘次,收到各類意見...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
泗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自2016年3月25日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理順管理關係,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民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
該《意見》分明確物業管理職責,完善物業管理體制;落實物業管理制度,夯實物業管理基礎;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加強業主自治管理;明確責任主體,確保執法到位;開展基礎設施維修,加強安置房、老舊小區管理;開展住宅小區集中整治工作;...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意見 職能劃分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全市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管,組織物業管理行業重大問題的調研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二)縣(市)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