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泗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自2016年3月25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泗洪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所屬省市:江蘇省宿遷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理順管理關係,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民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宿遷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並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治安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各種物業都要逐步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第五條 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樓、工業區以及住宅小區都要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配套不齊全的,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組織下,有計畫地進行綜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
第六條 零星分散物業(含不達規模的物業,原產權單位已不存在的生活大院、宿舍樓,居民自建房屋等)由所在社區統一管理。可以組建物業公司負責管理,也可以選聘具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七條 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業監管機構及其職責分工
第八條 縣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在縣政府直接領導和授權下,代表縣政府對各相關職能部門、社區組織和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與服務工作進行綜合指導、協調和監管。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規範性檔案,理順條塊關係,創新管理模式,促進社區綜合建設與小區物業管理的有機結合;
(二)通過會辦、交辦、督辦等方式,協調督促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社區組織嚴格履行物業管理監管職能;
(三)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分流辦理”的運行模式,督促相關職能部門限期解決小區投訴的問題;
(四)查處行業管理部門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五)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社區組織對“髒、亂、差”小區進行集中整治;
(六)協調、組織規模較小的毗鄰小區、居民生活大院、零散居民區進行歸併整合,統一實施物業管理;參與老小區改造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七)組織開展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與服務工作經驗交流和檢查評比,決定小區物業管理與服務工作的獎懲事項;
(八)聽取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關於小區管理工作的情況匯報,就相關事項提出指導性意見,並督促其貫徹落實。
第九條 各行業管理部門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縣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指導下開展物業監管工作,其職責分工是:
建設部門:依法辦理建設工程各項施工手續;負責對房地產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對物業服務用房、公建配套用房規劃方案審批;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業規範、服務標準;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初審,並實施年檢;組織相關單位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用房、技防設施、公用廁所等基礎配套設施承接驗收;指導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對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行為進行監督;負責住宅小區維修基金歸集、保管和使用監督;接待和處理業主投訴;配合其他管理部門做好小區內違建拆除、環境保護、治安防範等工作。
城管部門:依法對住宅小區亂安亂裝、違規亮化、排放噪音、油煙污染、違章搭建、破壞綠化、破壞房屋結構、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等行為以及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有關行為進行查處;建立健全小區投訴受理機制,及時排查調處各類矛盾和糾紛。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住宅小區的治安防範、安防設施的配置運行和消防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對住宅小區周邊的道路交通秩序進行管理;指導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小區內部治安、交通秩序。
物價部門:依法審核住宅小區公共物業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質價相符、公平競爭的原則推進物業服務費的市場化運作;依法處理住宅小區物業亂收費問題。
工商部門:依法對住宅小區管理區域內無照經營、亂設攤點、店鋪和未徵得周圍業主同意利用住宅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環保部門:負責對住宅小區內三產經營項目進行環保審批;依法查處住宅小區各類環保違法行為。
綜治部門:指導住宅小區開展“平安小區”創建活動,落實小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參與住宅小區的管理。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在縣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和各行業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物業監管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與服務的日常監管;
(二)對轄區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初審、年檢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簽署意見;
(三)參與對轄區住宅小區公共維修基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建立相應的登記管理台帳;
(四)建立轄區住宅小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機制,積極做好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
(五)監督轄區住宅小區業主大會籌備組開展各項工作,具體負責業主委員會選舉、改選、換屆和新、老業主委員會交接工作;
(六)指導轄區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工作,派代表參加其相關活動,向他們及時傳達上級有關社區公共利益的決定,對其做出的決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轄區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選聘、解聘物業企業行為;
(八)積極配合執法部門在轄區物業區域內開展執法活動。
第三章 業主自治管理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應按規定建立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多於100戶的,可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稱業主大會)。住宅區一般以每棟或每單元為單位推選1—6名業主代表。
業主代表應是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民眾基礎、具備一定組織協調能力和議事能力、積極維護業主利益和帶頭履行業主義務的產權人。業主代表應由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組織推薦候選人,經民主選舉產生。
業主大會的議題應提前告知業主或業主代表,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及時在本物業區域內公布。
第十二條 業主的投票權數,普通住宅房屋實行一戶一票,其它物業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計算,建築面積100平方米以下房屋為1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滿100平方米為1票。
第十三條 住宅區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過1年的,應當參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程式和辦法召開首次臨時業主大會,選舉產生臨時業主委員會,臨時業主委員會行使業主自治管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住宅區符合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時,應依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及時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含首次臨時業主大會,下同)應當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居委會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負責業主大會籌備工作。
第十五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委員會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協商確定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形式、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協商確定業主代表人數,組織推薦業主代表候選人,審查業主代表候選人資格,組織民主選舉業主代表,產生的業主代表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三)協商業主委員會組成人數,並按業主委員會成員條件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四)起草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章程和業主規約草案,並在大會召開前15日發給參加會議的成員徵求意見;
(五)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各項會務準備工作;
(六)主持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除行使有關法規規定的職權外,還應審議通過以下事項:
(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許可權;
(三)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四)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辦法;
(五)物業的有關公共管理規定;
(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經物業所在地居委會初審同意後,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確認。業主委員會申請登記確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確認表;
(二)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及選票;
(三)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主要事項。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推選產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依據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督促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度和業主規約;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實施本區域的物業管理,配合物業服務企業解決在實施管理服務中的重大問題;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社區建設管理;配合執法部門在物業區域內開展的執法活動。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享有下列權利:
(一)負責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核簽物業維修等項目的費用,代表業主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檔案;
(三)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主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辦事公正、負責;
(二)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代表業主委員會處理事務;
(四)接受物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培訓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由業主大會約定,可以連選連任。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3個月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居委會應當指導、督促換屆選舉。業主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的具體籌備工作,參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方式成立換屆選舉工作籌備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物業服務
企業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資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申領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資質等級審查,並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領取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與資質相應的物業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年檢重點是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協定或物業服務契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評議、年度工作業績、財務報表、資質登記的有關事項變更以及執行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的情況。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創造條件,建立本地區物業管理與服務工作網站,將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誠信歷史、服務業績和獎懲等情況在網上如實公布,以便建設單位、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參考。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實行持證上崗。
第五章 物業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規約,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契約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業主臨時規約》至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規約生效時終止。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區物業銷售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管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並與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定,承擔前期物業服務。
新建住宅區物業出售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定。該協定中約定的物業具體服務事項、服務質量要求、服務費標準及其它事項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之間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定中有關內容相一致。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及時續聘或者通過招標方式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物業服務契約。
一個統一規劃的住宅小區只能選聘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與服務。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生效之日,前期物業服務協定即告終止。
第二十九條 前期物業服務協定和物業服務契約中必須約定物業管理具體服務事項、服務質量要求、服務費標準、服務費收取辦法、服務期限、裝飾裝修管理服務以及其它事項。
物業服務事項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共用綠地、花木、建築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三)日常環境衛生管理服務,包括公共場所、物業公共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和清運等;
(四)協助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安全防範、消防、交通等事項。其中安全防範和交通車輛管理必須明確約定具體的服務標準和責任;
(五)物業裝飾裝修的管理服務;
(六)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與竣工驗收等檔案資料;
(七)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八)根據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要求,提供的特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前期物業服務協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契約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持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完好、環境整潔優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並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按照江蘇省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以及業主委員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畫,實施管理服務;
(二)在業主使用房屋前,將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維護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項以及有關規定告知業主;
(三)經常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定期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養護;
(四)發現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時,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進行維修;
(五)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限時進行維修和處理;
(六)做好物業維修、更新及其費用收支的各項記錄,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七)每半年向業主委員會報送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收支賬目,接受審核;
(八)建立公開徵詢業主意見制度,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
(九)發現違反《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本細則或業主規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並向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和有關行政機關報告;
(十)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要求,做好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委託的其他管理服務事項;
(十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社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協助做好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行業應當推行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積極開展物業管理服務達標創優活動,提高整體管理服務水平。建立物業管理服務等級評定製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採用先進的管理服務標準,提高管理服務質量。
第三十二條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應按照政府指導價標準在前期物業服務協定或者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並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向業主收取;其他物業的服務費由當事人在前期物業服務協定或者物業服務契約中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建立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服務政府指導價格體系。按照物業管理行業服務內容進行項目分類,按照分類項目制定等級服務質量標準,按照社會成本測算各個服務項目等級標準價格。讓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根據自己的服務要求和承受能力,自主選擇服務項目、服務等級,自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公用事業單位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的服務,應當按戶計量,直接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不得強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確需委託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託契約,實行有償服務。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時,不得價外加價,也不得向業主另外收取手續費用。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五條 新建物業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制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並在物業開工前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成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驗收,未經驗收不得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好整改工作。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應當按照住宅區總建築面積的3‰—4‰無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產權屬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共有,由託管的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應當按照住宅區總建築面積的0.5‰無償提供公用廁所,建築總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公用廁所面積不得低於25平方米,其產權屬該住宅區全體業主共有。公用廁所可由託管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有償服務,所收費用套用於廁所的日常管理、養護和升級改造,盈餘部分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用途。
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社區服務用房、文體活動用房、停車庫(場)、垃圾中轉站、活動廣場和綠地等配套設施應當按照設計用途使用,不得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接管新建物業和原有物業時,應按照相關規定與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就物業能否滿足規劃設計要求、物業質量要求等事項進行接管驗收。經驗收符合要求的,應簽收合格驗收憑證和接管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雙方應協商處理方案,並按方案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到位。如因爭議不能解決的,可申請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和裁決。
新建物業進行接管驗收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與建設單位明確物業的質量問題處理方式。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不應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房屋安全的要求,並應徵得相鄰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後,報經規劃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業主或使用人裝修物業,應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裝飾裝修的管理規定,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
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物業外立面設施、防盜窗、空調及太陽能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實施管理。發現違反協定和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並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因物業維修、裝修造成相鄰業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協定,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賠償。
第四十一條 按規劃設計和相關規定,規範空調、太陽能熱水器及各類戶外管線的安裝。
空調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購置,在物業服務企業統一規範指導下安裝於規定位置。
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太陽能熱水器由建設單位統一購置,統一安裝,安裝應符合“上下一面,左右一線”的要求,其相關費用打入商品房成本。
各類戶外管線安裝應徵得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並符合安全、美觀和便民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嚴禁擅自在小區範圍內設定安裝各種戶外商業廣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在小區內設定安裝廣告的,應徵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並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廣告期滿,應予拆除。
第四十三條 嚴禁利用與住宅小區連體的商用房經營歌舞廳、洗浴、飯店等超標排放噪音、污染項目和煙花爆竹類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建設單位在出售與住宅小區連體的商用房時,應在買賣契約中明確約定房屋禁止使用事項。
第四十四條 住宅小區範圍內和出入通道口不得擅自擺攤設點、開設店鋪,因便民需要擺設攤點、開設店鋪的,須經工商、城管部門共同批准,並按指定地點、規定項目、規定時間經營。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嚴格實行機動車輛出入登記制度。除救護車、消防車、清潔運輸車、工程搶險車、殯葬車等特殊車輛和小區業主自備車外,其它機動車輛一般不得進入小區。因特殊情況必須進入的,應徵得小區管理人員同意。
機動車進入小區,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準超車、鳴號。進入小區後應按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
殯葬車在非工作情況下不得在小區內滯留。
嚴禁大型機動車和攜帶易燃易爆品等危險品車輛進入小區。
第四十六條 嚴禁在小區內放養家禽家畜、土狗、狼犬、鴿子等。業主飼養的寵物進入小區公用場所的,需有人隨行看護。
第四十七條 小區共用部位嚴禁私搭亂建,亂堆亂放,隨意占用,污染環境、噪音擾民。
第四十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物業產權人的,應當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按照洪建發[2006]11號、洪財建[2006] 1號檔案執行。
第四十九條 依據規定籌集的維修基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十條 維修基金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所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和財政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維修基金應當存入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五十一條 新建商品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足額交納代收的維修基金;在辦理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部門提供交款憑證。
第五十二條 房屋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滿以後的維修、更新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房屋室內部分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從維修基金中列支,按項目維修費用占受益面積應分配維修基金的比例分攤。
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出現嚴重損壞,影響業主和使用人安全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居委會應當督促限期維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規約、業主臨時規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業主規約、業主臨時規約造成嚴重損害後果,損害人拒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履行義務的,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居委會和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能及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不得當選為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其所在相關單位應積極幫助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時應當代為收繳。不能及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經教育不能改正的,可依法罷免。
第五十六條 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未經規劃部門審批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它設施以及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管理等法津、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時,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由其依法處理;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各類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查處。
第五十八條 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未按本細則規定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戶外管線、戶外防護窗、遮陽蓬、晾衣架,擅自在物業區域內設定商業廣告、擺攤設點、開設店鋪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制止,並及時報告相關執法部門,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劃設計提供物業用房、公用廁所等配套基礎設施的,業主可以依法投訴;相關服務企業可以在接管驗收時提出,並可以拒絕接管;相關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要求其整改,拒絕整改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物業使用人擅自改變規劃設計和物業用途,相關執法部門應當依法要求其整改,拒絕整改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利用與住宅小區連體的商用房經營歌舞廳、洗浴、飯店、酒店等超標排放污染項目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動員其搬遷或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應當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使其整改到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由縣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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