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

淮南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經2014年6月27日淮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共22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
  •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起
決議,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

決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淮南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的決議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

淮南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
(2014年6月27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審批的實施、評價和監督活動。
本條例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賦予其特定權利或者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最佳化行政審批,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清單制度。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事項不得實施或者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本市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實施條件、審批時限等,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公布。
第四條 行政審批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整:
(一)設定的依據已經修改,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經調整的;
(二)涉及多部門、多環節審批,可以實行並聯審批的;
(三)市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縣、區行政機關實施更方便、有效的;
(四)不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五)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省級以上開發區(園區)、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的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實施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六條 行政審批機關(包括部門、單位,下同)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政務服務機構設立視窗,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因涉密、場所限制等原因,不能在政務服務機構集中辦理的,由有關行政審批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接受同級政務服務機構的監督、考核和指導。
政務服務機構設立諮詢服務台,免費為申請人提供諮詢服務。
第七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實行統一辦理、送達,不得將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等環節拆分實施。
第八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將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申請書示範文本,在政務服務視窗和網上公示。
第九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平台,實行行政審批標準化服務。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逐步實行行政審批網上受理、審查、審批、繳費、查詢,並實行電子監察。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實行管理信息互通共享、辦理流程提示,保證審批快捷、規範、透明。
第十條 行政審批的申請和受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免費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審批辦事指南、申請書的格式文本及填寫說明,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行政審批標準規定以外的資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接受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即時辦理的申請可以口頭告知。
第十一條 同一申請人提出的、在一定時間內需由同級人民政府兩個以上行政審批機關分別辦理的兩個以上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並聯審批。並聯審批由一個行政審批機關統一接收,組織實施。
並聯審批的事項及審批流程,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審批項目需要多份相同內容材料的,申請人只需提供一份完整材料,其他由行政審批機關自行複印留存。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實施中需要規劃、設計、評價、評估、測繪、檢測、檢驗、檢疫、鑑定等中介服務的,實行目錄清單管理。
中介服務目錄清單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未列入目錄清單的,不得在實施行政審批中增加中介服務。
對具有區域性共性特點的服務,實行同一區域一次評估或者評價,評估報告在一定時期內共享。
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監督,建立項目單位自主委託、中介機構公平競爭、政府項目擇優推薦的管理模式,推動中介服務機構規範、公開、高效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服務質量。
第十四條 依法由不同行政審批機關分別實施的現場踏勘、技術檢測、聽證、論證等,可以由政務服務機構在並聯審批啟動之前組織相關機關聯合實施,並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機關辦理行政審批,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不動產登記等方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實行統一收繳,一次繳清。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特定機構承擔中介服務和其他與行政審批有關的服務。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審批機關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行政審批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同時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據;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每年組織行政審批機關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價,分別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予以保留、調整。
第十九條 政務服務機構負責本級政務服務平台的日常監督管理,對服務視窗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選派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從事行政審批視窗服務工作;對政務服務機構視窗工作人員的獎懲、調整、使用,應當事先徵求政務服務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審批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並健全舉報、投訴、查處機制和保護舉報人制度。
行政審批實施情況納入年度機關效能建設考核內容。
監察機關對行政審批的實施進行監察,及時調查處理行政審批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實施或者變相實施沒有納入目錄清單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未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和期限,需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申請書示範文本等有關信息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四)未依法當場作出決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五)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與行政審批有關服務的;
(六)擅自收費或者未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南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4年6月27日經淮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查批准。我受淮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行政審批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密切相關。行政審批範圍不清、標準不明、實施不規範等問題,使當事人“跑斷腿,磨破嘴”,不僅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了政府形象和經濟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範管理、提高效率。近年來,我市實施了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最佳化、建設領域和涉企收費“一費制”、網上審批等改革,取得了積極成效。運用地方立法權,將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經驗,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既有利於解決當前行政審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有利於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和廉潔政府的建設。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為了使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同步,淮南市人大常委會及時將《條例》列入2014年立法計畫,常委會有關工委提前介入,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務服務中心組成起草小組,共同起草《條例》草案初稿,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4月24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一審後,起草小組再次徵求縣區政務服務機構、人大代表、企業及民眾代表的意見建議,並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給予指導。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6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對其進一步修改完善後表決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制度。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釐清政府權力邊界,推進行政審批“陽光”運行,《條例》規定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清單制度,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事項不得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同時,要求政府將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實施條件、審批時限等向社會公開,以方便企業和民眾對行政審批權進行監督,從源頭上杜絕變相審批現象。
(二)關於聯合審批。審批職能分散、環節多、時限長,是民眾和企業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也是造成行政審批效率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為此,《條例》在強調“兩集中兩到位”的基礎上,規定同一申請人提出的、在一定時間內需由同級人民政府兩個以上行政審批機關分別辦理的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並聯審批;並聯審批由一個行政審批機關統一接收,組織實施。同時,規定了現場勘查“一車制”,由政務服務機構在並聯審批啟動之前組織相關機關聯合實施現場踏勘、技術檢測、聽證、論證等,並進行監督。
(三)關於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平台建設。增強網上信息服務和審批功能,是實現行政審批公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重要方式。《條例》一方面規定逐步實行行政審批網上受理、審查、審批、繳費、查詢,並實行電子監察;另一方面規定實行審批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辦理流程提示,以提升行政審批服務信息化水平,實現行政審批全程可視、可察、可控、可追責。
(四)關於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監督。個別行政審批機關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特定機構承擔中介服務,部分中介機構壟斷經營,中介服務耗時過長、收費不合理等現象,直接影響行政審批的質量和效率。為此,《條例》從三個方面加強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監督。一是確定了行政審批需要中介服務的目錄清單制度;二是規定對具有區域性共性特點的服務,實行同一區域一次評估或者評價,評估報告在一定時期內共享;三是要求中介服務機構公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以形成充分的市場競爭機制。
(五)關於政務服務機構視窗工作人員管理。為了加強對視窗工作人員的管理,提升服務質量和政府形象,《條例》要求行政審批機關選派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從事行政審批視窗服務工作,並規定行政審批機關對視窗工作人員進行獎懲、調整、使用,應當事先徵求政務服務機構的意見,以增強政務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的剛性。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適應新環境和轉變角色較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辦法》在第十一條第一項中將可以不轉任的公務員年齡由離退休年齡不滿五年調整為不滿十年。同時考慮到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滿八年且不滿十年的部分公務員,有轉任意願且身體健康的,也應當允許其參加轉任。因此,在第十一條中增加了相應內容作為第二款。
(五)關於集中轉任周期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經過幾輪轉任,符合條件的公務員正逐年減少。市直單位和受訪對象普遍反映,每兩年集中開展一次轉任工作,過於頻繁,容易引起公務員的思想波動,影響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考慮到集中轉任周期過長,不利於公務員的多崗位鍛鍊和培養。因此,綜合各方意見和建議,《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集中轉任的周期調整為每三年集中實施一次。
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20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淮南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淮南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對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能具有重要意義,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分組會議審查結束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淮南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作了進一步研究,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法規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建議,淮南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方面將在實際工作中注意落實。20日上午召開的法制委員會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情況的說明。20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淮南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4年6月27日由淮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提出的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淮南市人大常委會已基本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8月12日上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報告,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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