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暫行辦法

永州市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審批運行,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機關及其他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最佳化行政審批業務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指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事項轉變管理方式的應當參照執行,其他政務服務事項,如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均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行政審批流程的最佳化應當遵從法治、便民、高效、權責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代表該行政機關統一對外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統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該內設機構可結合工作實際,按同級政府的要求合理設定對外受理申請、送達決定的視窗。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將同一行政審批事項各環節拆分成若干獨立的審批事項或將同一審批環節、審批步驟拆分實施。
第五條 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審批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審批。同一申請人提出的、在一定時間內需由同級政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辦理的兩個以上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應當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接收。市和縣區協同辦理事項應當分別依託市、縣區行政審批協同辦理系統向其他行政機關同時轉送申請材料,並統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對於不宜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受理的關聯性的行政審批,探索同步受理、同步審批等措施進一步縮短總的審批時間。
按照"全流程、全封閉、全監管"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跨部門協同辦理平台和系統,凡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事項和其他辦理事項,要全部進入政府投資項目跨部門協同辦理平台和系統辦理,並全流程納入湖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政府投資項目受理應當設定專門視窗,不再收取項目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等材料。
其他需要協同辦理的事項和方案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方案應當包括確定負責統一接收、轉送申請材料和送達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機關以及具體最佳化整合的流程環節等內容。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持續推進湖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協同辦理平台建設和套用,不斷拓展協同辦理功能,簡化辦理材料、程式,最佳化辦理流程。協同辦理事項應當依託湖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協同辦理平台進行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應當牽頭整合各行政審批系統數據交換及各系統網路部署,統一數據接口,統一監督,統一考核。
第六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二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書面告知憑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查實,申請材料存在虛假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受理行政審批申請後,不得以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由退回申請材料。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技術審查環節,行政機關需要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溝通論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需要延長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噹噹場受理。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前款第三項設定的情形,隨意以材料不齊備為由予以退回,故意拖延受理起算日期。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註明日期,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當場對申請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對通過網上申請的,也應出具電子回執文檔。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針對行政審批所需要的申請材料逐項列明證明目的,目的不明確、必要性不充分或者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等其他途徑獲得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推進信息共享工作,凡是本市行政機關出具的除身份證明外的證照類檔案,應當逐步通過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獲得,或由跨部門協同辦理系統予以推送,除終審權不在我市的行政審批事項外,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
通過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獲得,或由跨部門協同辦理系統予以推送的政務信息,其證明效力與原件一致。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網上預先申報強化對申請人的服務和輔導,行政機關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開始審核並明確預先申報審核完成的期限,行政機關不得將網上預先申報作為行政審批的必經程式。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九條 除可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可以只確定審查人外,行政機關對受理的行政審批申請,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行政審批審查人和決定人。審查人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對照行政審批標準,提出審查意見。決定人覆核審查人的審查意見後作出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明確針對具體行政審批事項內部流程各崗位的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和具體時限,不得籠統規定各審批人員的職責。
對經濟社會發展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審批申請,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調查、論證、聽證、諮詢或者專家評審等方式聽取意見,並通過集體審查的方式提出審查意見。
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相關制度,細化和明確需要核實的行政審批內容和具體程式及疑難問題的處理方式方法。
第十條 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各審批環節,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部門自行設定的環節和前置條件,要予以取消或者調整管理方式;雖有法律依據,但環節複雜有重複審查或者非必要性審查因素的,要予以精簡;相關前置審批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審核把關的審批環節或者條件,不得重複審核;對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範能夠有效管理的,應當取消審批事項或環節。
除依法審計外,凡是依法經中介機構或其他社會組織已經審查過的事項,行政機關不再重複審查,實行備案管理,加強事中和事後的管理。中介機構對其審查的事項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機構或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範管理,有違法違規或不當審查情形的,依法處理並納入其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 進一步推行相對集中行政審批權改革。行政機關要通過內設機構的整合,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向一個內設機構集中,行政審批內設機構向政務中心政務大廳集中,保障進駐政務中心政務大廳的審批事項到位、審批許可權到位。暫時無法集中的事項,須由行政機關報同級政務中心審核,由政務中心提出審核意見報請同級政府批准。
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整合的方案,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後實施。暫時無法集中審批權的行政機關,一個審批事項需要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機構和協辦機構,主辦機構徵求協辦機構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屬於縣區級行政機關初審、市級行政機關終審的行政審批事項,根據實際需要,市級行政機關應當定期研究將行政審批終審權下放給縣區級行政機關。
市、縣區共有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級行政機關應當研究將行政審批權下放給縣區級行政機關。
推動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終端向社區延伸,可以在社區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或者驗證、提交申請材料等審批環節,應當在社區完成。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審批需要進行現場勘查的,行政機關應當明確現場勘查的操作程式和勘查標準,現場勘查未能通過的,勘查人員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文書,一次性列明未能通過現場勘查的原因和具體標準。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將行政審批的部分技術性審查環節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或者交由下屬事業單位承擔,但行政審批部分技術性審查環節具體承擔主體的變更不改變行政審批本身的實施主體和責任承擔主體,不得延長審批時間或者增加審批環節。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進行關聯行政審批事項的整合,不同部門或同一行政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的主要審批因素重合的,應當將這些不同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整合後合併成一項進行審查。
關聯行政審批事項整合的方案由市機構編制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作出書面決定,並將書面決定送達申請人。
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依法作出批准的決定;行政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同時列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依據,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最佳化內部審批流程,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最大限度的壓縮審批時限,向社會公開承諾時限,並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只需對行政審批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應當做到當天辦結;不需要行政機關另外製作證照的,應當即來即辦。
第四章 特別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我省和我市的行政審批標準制定行政審批事項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明確和細化審批依據、審批條件、審批期限、審批流程和申請辦法、申請書格式文本等事項,並及時更新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相應信息,確保與實際辦理情況一致。不同部門、不同事項的同一要素或同一內容應當標準統一。
第十八條 除保密事項及不適合網上辦理的事項外,我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應當納入湖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集中辦理,推進行政審批事項網上受理、網上審批、網上進度查詢和網上反饋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私人隱私外,行政審批結果應當公開。
不適合網上辦理的事項,由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會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信息化部門審核確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期限內,但行政機關在制定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時,應當將這些環節所需時限予以明確並納入湖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需要費用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承擔。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公示時間可以不納入審批時限,但應當予以明確並納入湖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
審批決定權不在本行政機關的事項,上級行政機關審批的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期限內。需要申請人繳納稅費的,申請人繳費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間。
第二十條 除保留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企業取得商事登記後經營項目需到主管部門審批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企業設立準入制度;有註冊資金要求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再對營業場所面積提出要求;符合條件的執業人員人數由市場進行調節,不再硬性要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對行政審批的場所之間的間距、服務人口等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有數量限制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數量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公共資源有兩個以上申請人的,行政機關不得直接定向許可給某個或者某幾個個人或者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審批事項的批准決定並記入申請人的信用記錄。行政機關可以調取申請人的信用記錄,信用記錄在行政審批中的具體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目的對照行政審批的條件、材料等進行歸納總結,行政審批目的不清晰要素不明確或者依據行政許可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可以不設定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部門提出可以取消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針對行政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事中和事後監管制度,並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抽查等方式,檢查申請人取得審批後,其條件是否持續符合行政審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申請人條件不再符合行政審批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從申請人遞交材料開始記錄行政審批的全過程,並將行政審批的全過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製作紙質或者電子檔案予以留存。
最佳化經濟環境辦公室應當將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和相關辦理情況納入湖南省網上政務服務和電子監察系統,及時發現和督促整改相關問題。對涉及違紀違規,需要追究責任的行為,及時將問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實施、管理、監督、服務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各項規定的,要按程式追究責任。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具體實施行為及進駐視窗的監督管理。
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案卷等行政審批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對抽查發現未落實本規定或相關審批制度改革檔案精神的,要及時將問題線索移送監察機關。機構編制部門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收集市民反饋行政審批意見的渠道,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和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和提出整改建議,行政機關應當限期進行整改。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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