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1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1996年8月30日
  • 實行時間:1996年9月21日
  • 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本市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
經批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依法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財政部門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對預算外資金行使管理、調控、監督權。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審核批准單位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三)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四)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安排預算外資金支出;
(五)負責行政事業性和專項收費票據的管理;
(六)對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的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設立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隸屬市財政局,具體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並對縣(區)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業務指導。
第六條 預算外資金實行依法徵收、統一管理、核定收支、專款專用、分級分類的管理原則。
中央、省駐淮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按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單位應當編制本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在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預算外資金收、支專門帳戶。收入帳戶的資金除定期解繳財政外,不得辦理支出業務;支出帳戶除財政撥入資金外,不得辦理收入業務。
未經財政部門審核,金融機構不得為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
單位應由內設財務機構統一管理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其它內設機構不得管理預算外資金。
第九條 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和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收支計畫執收和使用預算外資金,應當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
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
第十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管理費收入、主管部門提留的各種收入、各種附加和基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鄉統籌以及上述各項資金運轉中的增值收入;利用國有資產、技術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不得擅自立項、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也不得擅自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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