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蘇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2010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0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運轉,合理配置和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和其他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收益管理、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是市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出租、出借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
(四)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事項;
(五)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劑、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六)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和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八)監督、檢查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向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最佳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市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採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市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市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本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四)市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五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市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結合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行政單位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直接報市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二)市財政部門根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市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後,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覆檔案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四)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包括用財政項目資金或其他資金購置資產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畫,行政單位直接報市財政部門審批,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報批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財務部門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方式主要包括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和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方式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行為,事業單位要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餘對外投資。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財政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市財政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負債率過高的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並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經批准利用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核准手續。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在嚴格論證的基礎上提出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所屬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按規定報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市財政部門應當從嚴審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
第三十條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用於抵押。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擔保申請,附相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對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等進行審查,並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具體操作規程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不得改變資產所有權性質。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調撥(調劑)是指以無償的方式變更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行為;
(二)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單位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行為;
(三)置換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四)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五)報損是指單位國有資產發生的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六)捐贈是指將尚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的資產處置行為;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確認的債權、債務等壞賬損失。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在蘇州市產權交易平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競價處置。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具體操作規程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四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及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所取得的各種收益,具體包括:
(一)行政單位通過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所取得的收益;
(二)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上繳的收益;
(三)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所取得的收益;
(五)其他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收益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實行規範管理。
第四十二條 上繳財政專戶的國有資產收益,可用於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缺口;
(二)固定資產更新、維護、保養及管理;
(三)資產有償使用以及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成本、稅費,包括按規定應繳納的稅費、資產評估(審計)費用、產權交易(拍賣)手續費、鑑證費等;
(四)經審批同意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七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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