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漢中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漢中市政府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2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促進市屬國有企業健康持續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是指漢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本辦法所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指漢中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
第三條 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依法實行監督管理。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企業名單,由市政府確定、公布,並報陝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堅持依法依規、政企分開、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
第二章 國資監管機構
第五條 市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對市屬國有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六條 市國資委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管;
(二)依法制定、修改其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依法參與制定、修改其所出資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章程;
(三)代表市政府依法向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五)指導和推進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最佳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革和重組;
(六)依照法定程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或報請市政府決定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
(八)依法對縣(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國資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三章 市屬國有企業
第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經營自主權;
(三)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四)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依法經營,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對出資人負責;
(三)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五)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六)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
第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涉及財務、採購、行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第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明確承擔法律事務的機構和崗位。
第十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和企業事務公開,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的工會組織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決定市屬國有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減資本以及解散、破產等事項。其中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破產等事項,應當由市國資委報請市政府批准;
(二)企業發行債券、大額捐贈、分配利潤等事項;
(三)企業的重大投資,包括企業在境內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
(四)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包括企業的產權轉讓、增資及重大資產轉讓。其中企業因產權轉讓或增資致使市政府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市國資委報請市政府批准;
(五)經市政府、市國資委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
(六)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市國資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在決定下列事項時,市國資委委派的董事或股權代表,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的工作要求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市國資委。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事項;
(二)任免企業負責人;
(三)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四)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市國資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一節 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負責對市屬國有企業的產權及其分布狀況進行登記管理,及時、真實、動態、全面反映企業產權狀況。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
第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一)因投資、分立、合併而新設企業的;
(二)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三)依法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十八條 已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稱、持股比例改變的;
(二)企業註冊資本改變的;
(三)企業名稱改變的;
(四)企業組織形式改變的;
(五)企業註冊地改變的;
(六)企業主營業務改變的;
(七)依法其他應當辦理變更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十九條 已辦理產權登記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一)因解散、破產進行清算,並註銷企業法人資格的;
(二)因產權轉讓、減資、股權出資、出資人性質改變等導致企業出資人中不再存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
(三)依法其他應當辦理註銷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二節 清產核資
第二十條 市國資委依法依規對市屬國有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主要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國資委可以要求市屬國有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後實施:
(一)企業分立、合併、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節 資產評估
第二十三條 市國資委負責市屬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監管工作。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經市政府批准的經濟行為的事項所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核准,其他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四節 國有資產交易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定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
第二十七條 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經市國資委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定;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指本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第五節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局是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市國資委是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單位。市屬國有企業是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基層單位和具體執行單位。
第二十九條 市國資委負責提出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建議,組織市屬國有企業申報國有資本收益,編報支出計畫建議並進行審核;組織和監督市屬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和執行預算;配合市財政局開展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負責按規定申報及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規定申報支出計畫建議;配合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章 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對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分類分層管理。根據不同企業類別和層級,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選人用人方式。支持市屬國有企業逐步實行職業經理人制度。
第三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及考核,原則上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其中:屬市委管理的市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由市委組織部負責,按市管幹部程式管理;屬市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班子成員,由市國資委按幹部選拔任用程式管理。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擬任人選的黨內審批程式履行完畢後,需要履行法定程式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市國資委黨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市屬國有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並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市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市屬國有企業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董事會建設運行比較規範的市屬國有企業,市國資委可採取“一企一策”的方式授權董事會負責高級管理人員市場化選聘工作。
市屬國有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市國資委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三十五條市國資委建立市屬國有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市屬國有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第三十六條 未經市國資委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市國資委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到任職年齡界限、不再擔任市屬國有企業領導職務的,其在出資企業所兼任的其他職務也應當一併免除。現任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到出資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兼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第七章 加強和改進黨對市屬國有企業的領導
第三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許可權、機構設定、運行機制、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全面落實從嚴管黨治黨政治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專職副書記履行直接責任人職責。黨組織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抓好黨建工作。
第三十九條 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入黨組織。
黨委書記、董事長一般由一人擔任,黨員總經理擔任副書記。
第四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研究討論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二)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四)企業組織架構設定和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黨組織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市屬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研究討論的事項清單,釐清黨組織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
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的黨支部(黨總支),一般由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第八章 國有資產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國資委應當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按規定報告全口徑國有資本監督管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 市國資委對市政府負責,自覺接受市政府對其履職情況的監督和考核,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國有資本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金融、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本辦法制定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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